关于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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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支部委员会关于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科级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干部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1、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含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3、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5、本人拒收礼品、礼金情况;
6、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收入及购置车辆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科级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15日内填写《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科级干部在执行本办法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四条科级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五条报告材料由交所支部负责转交县委组织部
和县纪委。
第六条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支部商情组织、纪检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
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