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口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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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长江口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沪海通航[2004]118号2004年2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港长江Vl水域交通管理,适应港l:1生产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利用潮位,
提高港口集装箱吞吐能力,服务港航和地方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长江H 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上海港4000箱位(TEU)及以上,限于吃水的集装箱船舶。
第三条船舶应在每天16时之前通过船公司或代理将次日船舶进槽时间、吃水等向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提出申请,水上安全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槽船舶和艘数。
船舶应按批准的时间和顺序进入航槽航行。
第四条进、出港船舶最大吃水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船舶进港最大海吃水
横沙高潮前2.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横沙高潮后0.5小时的横沙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进港船舶最大可利用潮高。
进港船舶的最大海吃水(d讲)等于8.5米与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讲=8.5米+最大可利用潮高一富余水深。
(二)船舶出港最大淡吃水
横沙高潮前1.5小时的横沙潮高与横沙高潮后1.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出港船舶最大可利用潮高。
出港船舶的最大淡吃水(d出)等于8.5米与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出=8.5米+最大可利用潮高一富余水深。
第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申请具有一级引航资质的引航员引航。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 Et起施行,未尽事宜依据《长江口深水航道航行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