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带头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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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带头人的通知
二、申报条件
(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要求
高中(含中专、职高和按高中管理的教育教学机构,下同)、初中、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具有中学高级或高校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中学中级以上(含中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任职满三年。
(二)学历要求
高中、初中和中专、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师德要求
1.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具有献身于教育事业的专业理想,关爱每一名学生,全心全意为每一名学生服务,师生关系和谐。
3.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违反“哈尔滨市教师(教研员)行为五条禁令”的行为。
具有团结协作、关心集体、严于律己的良好品质。
(四)业务能力要求
1.积极参加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
具有广博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
2.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业绩突出,效果显著。
近五年来,市直和城区学校教师承担过两节以上市级以上公开课,县(市)教师承担过两节以上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指导本学科教师在市级以上教研活动中承担公开
课。
在新课改推进过程中发挥引领作用,在本学科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近五年来,承担区、县(市)级以上教育科学规划部门或教育学会立项课题,已经结题的应有结题报告等成果,未结题的应有阶段性成果。
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研究报告、学术论文,获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在市级以上刊物或媒体(含《哈尔滨教育》、哈尔滨教育行政网、哈尔滨市教育研究院网站)发表。
教(科)研人员应有专著,应建立网络工作室,开展网上教研活动。
中专教师应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一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有应用价值的论文;在教材建设方面,应是市级以上统编教材的主要编者(第一副主编以上)。
(五)示范引领作用
1.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区域内培养青年教师方面业绩突出。
2.能开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专题讲座,能在岗位练兵和校本研修中发挥引领作用。
近五年内,至少进行过两次区、县(市)级以上或一次市级以上专题培训讲座。
3.具备开发重组教材的能力,是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开发建设的主要参与者。
4.按照市教育局、市教研院要求,为农村、薄弱学校教师进行专题讲座或示范课引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1.上述条件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
2.参与乱办班、乱补课,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师德规范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已调出本行政区域、退休或调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