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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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金家庄建筑用白云岩矿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

第一章前言

一、矿山简介

根据《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目标要求,易县人民政府将我单位金家庄建筑用白云岩矿列入绿色矿山创建单位之一,公司对此高度重视,以“加强科技创新,建设绿色矿山,构建和谐家园”为指导方针,特组织人员编制了《xxxxxxxxxxxxxxxxx金家庄建筑用白云岩矿绿色矿山建设

实施方案》。

xxxxxxxxxxxxxxxxx金家庄建筑用白云岩矿矿区位于易县县城21°方向15km处,行政区划隶属易县流井乡金家庄村管辖。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5°32′35″,北纬39°29′05″。矿区南距易县—张坊公路3.0km,有简易公路相连,交通方便。

1.1开采范围

矿山整合后于2016年10月21日重新换发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为:C1306002011097130118548,采矿权人:xxxx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易县金家庄,矿山名称:xxxxxxxxxxxxxxxxx金家庄建筑用白云岩矿,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矿种:建筑用白云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60.00×104m3/a,矿区面积:0.2246km2,有效期限:伍年,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1日。开采深度:504m-260m。

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坐标组成,其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具体如下:

矿区拐点坐标一览表

本次设计开采对象为矿区范围内的矿体。

1.2自然地理及经济概况

(1)自然地理

矿区位于太行山北段东麓低山区,属拒马河水系,地势北高南低.山峦起伏、树木稀少,基岩裸露。

本区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寒冷,夏季炎热多雨,年平均气温11.4 C,7月份最热,最高气温达39℃,1月份最冷,平均-5.6℃,最低达-20℃,年平均降水量500.4mm,多集中在7--9月份,11月至次年3月为冰冻期。

(2)经济概况

当地经济以农业为主,主要农作物有玉米、谷子,小麦。工矿业主要是采矿。近年来采矿业发展较快,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本区

内水、电资源有保障,劳动力充足。

1.3企业性质、隶属关系

xxxxxxxxxxxxxxxxx金家庄建筑用白云岩矿行政区划隶属易县金家庄村管辖,法人代表:高岩,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白云岩加工、建筑用白云岩矿开采;营业期限:2011年09月02日至2021年09月01日。

二、编制依据

2.1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法证明

(1)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9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582426123B,有效期至2021年09月01日。

(2)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1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6002011097130118548,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1日。

(3)易县发展改革局2016年6月1日颁发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号:易县发改备字[2016]40号。

2.2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号,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订,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订,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2016年修订,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1987年12月3日起施行);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4年3

月1日起施行);

(1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6日修正);

(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8)《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1996年10月11日起施行);

(2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文,2002年9月30号);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年7月19日);

(2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2010年8月27日);

(2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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