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券等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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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券等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年末,各大商场都纷纷开展各种促销活动,购物返券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早在07年有关部门就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明令禁止了利用返券返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但是返券还是乐此不疲的出现在商家促销活动上,它具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物价部门如何加强监管返券等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呢?

一、返券存在的价格陷阱:

1、总折扣率陷阱。以“买满100送50”为例,很多消费者看数字就误认为是打5折,也有人则认为是花100元就可以买到150元的商品,相当于打6.7折。但这前提是消费者买的东西刚好是100元和50元,如果不是整数,折扣就不同了。因此,6.7折只是理论上的最低折扣。一般情况下,商家都会采用各种手段设置限制,让消费者达不到这个最低折扣。

2、模糊宣传陷阱。一些商场在宣传时标称“满200返100”等,但在商场内常有不同商品满200返50、80、100等多种返券方法,这些在总体宣传时要么不加标注,要么以小字标称,以诱使消费者参与购物,特价商品、名牌、化妆品等还不参加活动等。

3、商品标价陷阱。在商品的标价上,往往是99元、199元、299元等,要想凑齐返券额度,计算起来十分繁琐。同时,商家会提高小额商品价格,使消费者难于找到合适的差额商品凑齐差价,购物过程变成痛苦的斗智过程。

4、返券使用陷阱。在返券的时间、空间上,给消费者设置限制,如返回的券只限在一定区域内使用,不能全场通用;不同额度的返券,如买100返50与返100取得的券不能通用,只能在返券额度相同的商品类别中使用;返券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毕,逾期作废;返券活动期间最后一天所得返券只限当日使用等。

5、返券程序陷阱。购物和返券需分别排队或上下不同楼层。消费者为凑齐返券,不得不在商场内往返奔波、循环购物,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有消费者称,返券就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程序

复杂,一些消费者最终放弃返券。同时,个别商家以返券商品属于低价处理商品为由,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三包”义务。

二、返券涉嫌价格欺诈的表现

1、涉嫌价格误导,扰乱消费者知情权。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国家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商品的价格直接、明确、便于比较,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返券促销涉及复杂的演算过程,总折扣率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并处于不断变化中,难以清楚标明。这种促销方式扰乱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涉嫌“变相搭售”,侵犯消费者选择权。返券活动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消费者很难找到标价正好达到参与返券活动的合适商品,只好费心寻找其他商品弥补差价,以得到返券;取得返券后,必须在很短的期限内消费完毕,因而不得不被迫再次购物,而所购商品价格也很难恰好等于返券数额,于是要么放弃剩余返券,要么只能再添现金。名为让利,实是以损失返券为“要挟”的商家精心设置的“变相搭售”、“捆绑销售”陷阱,它不仅涉嫌变相强迫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3、涉嫌价格歧视,有违商业道德。在返券活动中,由于交易规则过于复杂,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年龄职业各不相同,有的精于算计,有的反应较慢,面对同样的商品,只因个人能力有限,就要向经营者付出更多的费用。一些人认为这是商家的智慧,实际上则是利用消费者的不足和弱点,赚取昧心钱。这种做法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涉嫌价格歧视。

4、涉嫌违法发行代金券,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商场印制的返券是代币票券中的一种,虽然只限在商场内使用,但却具有货币的一般属性,一是可以在一定区域的市场上流通,消费者持返券可以购买各种不同种类的商品。这种随意发行返券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人民币的权威性,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引发偷税漏税等社会问题。

三、法律依据

由于买家和卖家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难以从多数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中获得真正的实惠。这样的“打折”、“让利”,严重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及相关条例、规章,破坏了市场秩序,成为妨碍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的消极因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表明,“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为此,中消协呼吁有关部门明令禁止返券式促销,维护“明码标价”的根本原则。呼吁社会各届共同行动起来,加强对商业零售服务的监督,督促商家落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倡导“明码实价”,摒弃“明码虚价”,为广大消费者创造诚实的价格环境。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2006年10月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四、物价部门如何做好反价格欺诈行为

(一)集中整治、重点突破,开展商业促销环节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

开展商业促销环节和通信行业短信服务的价格欺诈行为的重点检查,有助于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扩大价格主管部门的影响。统一部署思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检查、规范商业促销环节的价格行为。通过统一发布价格欺诈表现形式,查处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声势。

商业促销环节检查重点:一是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的,是否如实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二是实行赠券销售的商品,是否如实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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