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读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禁止欺诈规定》)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最常用、最基础的两部规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体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基层对该两部规章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自年起,原发改委价监局坚持开展对两部规章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工作基础。
机构改革后,《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两个规章的修订已申请列入年总局立法计划。
为抓紧完成立法任务,我们研究起草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前期工作自年起,原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开始对《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进行修订,开展了课题研究和专项调研,在年、年、年起草过三个版本的修订稿草案,并征求过地方意见、发改委各司局意见、部分专家和企业意见。
从历次讨论和征求意见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一是《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应当进行整合。
1/5二是《明码标价规定》过于僵化,计划经济色彩比较重,标价签监制已经没有意义。
新的规章应当减少标价内容、增加标价形式。
三是新的规章必须解决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划分不清楚的问题。
二、主要思路(一)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并进行适度扩充。
一是《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
二是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
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
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
三是价格欺诈多发生在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过程中,但是现行的《明码标价规定》并没有对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
电商平台虚假交易法律规定解读
电商平台虚假交易法律规定解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近年来出现了一些虚假交易的情况,例如产品描述不真实、价格欺诈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电商平台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对虚假交易进行规定和打击。
本文将对电商平台虚假交易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针对电商平台上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虚假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品的性能、质量、效果、功效等,以及虚假宣传商家的规模、信誉、奖项等。
一经发现,电商平台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虚假宣传信息,并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等处罚。
此外,《网络购物产品质量和服务双保障办法》第八条也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电商平台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且应对其提供者进行处罚。
对于经营者严重违反规定,涉及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欺诈等情况,电商平台可以采取关停网店、冻结账户等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价格欺诈是电商平台上常见的虚假交易行为之一。
为了打击价格欺诈,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构原价、捆绑销售、不标明真实价格等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
一经发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实际价格进行交易,并有权向价格监管机构举报。
此外,《网络购物产品质量和服务双保障办法》第九条也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规定,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商品价格的监控和管理,禁止发布虚假价格的商品信息。
对于发布虚假价格的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可以暂停其销售资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用户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用户隐私保护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
电商平台作为信息收集和交易的场所,必须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电商平台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解读》
2、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 低于成本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
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释义:
本条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的低价倾销行为,在现代竞争法中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
为。判断是否构成低价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 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 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 手的目的。比如,某经营者在需要为其新设立的分公司打开当地市场时,采用大幅度 降价的办法,用低价挤垮竞争对手,进而垄断该地市场,再如,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 者,监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就其经营的众多商品中的某种或某类商品进行舍本销售, 以排挤经营同种或同类商品的经营者。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低价竞销,阻碍或威胁竞争对 手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等。在经济生活中,有一些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商 品的情况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如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 等。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 过高上涨释义:
哄抬价格行为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商品供 不应求时,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可能会引起商品价格过高上涨,造 成市场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形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 价格法对此予以严厉禁止。
4、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 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释义:
所谓价格歧视 , 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 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 地位。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 对乙则不实行批量作价;或对甲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 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 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 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遇到了价格不明确、价格虚构等问题,价格欺诈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成为了我国法律的一部分。
本文从规定的背景、重点内容和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解读。
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在商品购买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价格不明确、价格虚构、不标明价格等问题,一些商家将价格等信息隐藏起来,而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被误导或者遭受损失。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我国于1980年首次出台了《标准化法》中的“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成为了诚信经营、促进消费信心的重要保障。
后来,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价格法》、《广告法》等法律,对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打击。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我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
二、规定的重点内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并将标价公示于显著位置。
“明码”就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所收取的金额,应当明确标明,消费者可以通过标签、价格牌、广告等信息获取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信息。
“标价”就是指不仅要标明价格,还要标明单位、数量、批发和零售价格等信息。
此外,对于因赠品等以减少原商品价值的方式减免部分价款等情况,应当明确标注,消费者应当清楚了解是否是赠品。
2、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欺诈是指商家故意误导消费者,向消费者隐瞒或歪曲标价、交易价格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法律规定明确禁止。
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1)销售商品时,企业虚报商品原价,进而夸大商品的降价幅度,误导消费者;(2)对同种商品实施多重定价,虚增原价,制造“降价”的假象,误导消费者;(3)强制或拼凑捆绑销售,将多种商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销售,误导或强迫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4)通过违规设置交易条件、不清晰的商品信息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是指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的一系列规定。
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下面是关于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一份1000字的介绍:一、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其价格认定行为直接影响市场价格秩序。
经营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竞争原则: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价格垄断行为,不得通过不当手段干扰市场价格的形成,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2.真实标价原则: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真实标价,不得虚报价格或者以不当的方式收费。
经营者不得以低价引诱消费者,然后变相加价。
3.价格歧视禁止原则:经营者在批发、零售等业务活动中,不得歧视不同买家,不得以不同价格对待同样的商品或服务。
4.价格公示规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网上商城等销售渠道应当明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营业时间内保证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变。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消费者并经其同意。
5.价格欺诈行为禁止:经营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如价格欺诈、虚假降价等,应当遵守真实、诚信的原则。
二、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消费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也有着一定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了解与比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应当了解市场价格水平,进行价格比较,不得盲目消费,以保证自身的合理消费权益。
2.价格交易公开透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应当询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且在交易过程中保持通畅的沟通,确保价格交易公开透明。
3.评价价格公正性:消费者在获得商品或服务之后,应当评价其价格公正性,如发现不合理的价格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4.抵制价格欺诈:消费者应当抵制价格欺诈行为,对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并在合法范围内维权。
5.自身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消费权益,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和服务价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第四条价格违法行为分为以下类型:(一)价格欺诈行为:指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使消费者误认为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能、效果、功效、特点等,从而使其接受高价购买的行为。
(二)价格垄断行为:指控制市场,强制压低或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以谋取不合理的利润,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价格垄断协议行为:指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手段,通过价格协议、行业协议等方式,限制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价格歧视行为:指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购买者,将其定价或优惠政策差异化,导致价格不公平,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五)价格欺诈行为:指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价格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以非正当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六)价格拖延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拖延退还被投诉方已收取的违法收费,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退费义务的行为。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未列举在上述行为中的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妨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国家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对初犯、性质较轻、损害较小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罚款:对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收缴违法所得:对价格违法行为取得的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对屡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读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读《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解读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解读】只要经营者利用了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都将构成价格欺诈。
【条款】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典型案例】王先生参加了市区某大型火锅酒楼举行的“消费100送50”促销活动。
他消费了1200多元,获得赠券600元。
几天后,他再次到该酒楼消费了670多元。
当他拿出600元赠券准备买单时,服务小姐却说:只能用200元赠券,须另付现金470多元。
理由是王先生手中的赠券每次必须按消费额的50%使用,且酒水除外。
王先生当日除了酒水的消费为400余元,所以只能使用200元赠券。
事后王先生向记者大吐苦水:本来是想着一次把赠券用光,所以照着赠券的金额点菜和酒水,谁知道不仅酒水不能用赠券,其他的消费部分还要折掉50%,自己又多花了400多元。
【专家观点】赠送服务是近两年商家发明的新型促销手段。
商家摸准了消费者的购物心理,购物送保险、美容送护理、预存话费送手机……如此种种,五花八门的优惠、赠送等促销活动令消费者目不暇接。
然而,部分商家为了节约成本,谋取更大的利益,往往在开展促销活动的过程中,设置种种价格附加条件,却又对这些可能直接影响到消费者享受到实惠的条件不予以明示,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经营者返赠消费者的购物代币券主要有三种:一是A券,可购买任何等价商品;二是B券,限定使用范围;三是C券,限制使用比例。
消费者王先生的遭遇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
物价部门表示,对商场举行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去挨个柜台询问其是否参加促销活动。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11.07【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1]120号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计电[20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家计委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元旦、春节将至,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禁止价格欺诈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虚假折扣,虚假馈赠,以及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禁止价格欺诈,要把零售商业及电信、医疗、交通、餐饮、娱乐、修理、旅游、公园景点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作为重点。
对发生的案件实行属地管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
三、继续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
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坚决禁止利用虚假标价诱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节假日应安排专人值班,注意收集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的线索。
凡举报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受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把价格举报作为反映群众呼声,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权益的窗口和阵地。
五、要以引导经营者价格自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重点,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大力倡导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法律规定与解释本章是关于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的规定。
经营者是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其价格行为规范与否,关系到市场形成价格能否合理,对市场价格秩序的建立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也产生影响。
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市场调节价的主导地位,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
本法第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
界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有一个总的客观标准,即是否适宜于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
在实际工作中有三个判断依据。
一是垄断程度,凡宜于也能够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应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不宜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即垄断性强的商品和服务,应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非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由于缺乏市场强制,放开价格容易形成垄断高价,不但难以形成正确反映价值和供求的合理的市场价格,而且会产生资源浪费,技术停滞、分配不公等与垄断伴生的弊端。
二是资源约束程度。
凡资源约束相对较小,供给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宜放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凡资源稀,供给的价格弹性较小的产品,宜由政府制定价格,实行政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是因为,资源约束大的产品往往短缺强度也大,而供给和价格弹性性很小,即使价格提高了,由于受自然条件的限制,供给往往不能很快增加或根本难以增加,这类产品如果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其结果除了价格的持续上涨,资源遭到掠夺式开发外,好处不多。
三是重要程度。
凡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之,其他价格可以放开,在市场竞争中形成。
根据上述三个判断依据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
【业务知识】解读《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业务知识】解读《禁⽌价格欺诈⾏为的规定》⼀、《规定》第三条有关价格欺诈⾏为的定义:变化之处《规定》第三条称”经营者利⽤虚假的或者使⼈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交易的⾏为,现特别强调经营者如有此种⾏为“⽆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为。
”如:某品牌氛围宣传实卖价8折,通常顾客会理解为“在实卖价基础上再打8折”,那么实卖价就是此次折扣的原价。
但实际销售过程中,如果员⼯是在原价(即吊牌价)基础上打8折,此种⾏为就属于使⼈误解的标价形式,属于价格欺诈。
即使顾客没有购买商品,单就此⾏为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价格欺诈⾏为也成⽴。
⼆、《规定》第七条有关“虚假原价”变化之处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解读:此款新规明确连续做促销活动时“原价”的定义。
如两档活动较近,则上档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就是下档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例:品牌:361度某单品(货号551522404),吊签价格:179元,端午节(20-22)价格:143元,收官活动⼒度(28-30):8.5折,依据解读,收官活动的原价即为上档活动的结算价143元,所以:收官活动价格:143元*0.85=121元三、《规定》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如何宣传价格?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项情形。
解读:此款新规明确未销售过的商品促销时,不得使⽤“原价”等概念,容易误导顾客以前销售过,此类问题容易出现在新开店。
如:新开企业,从未销售过任何商品,没有原价之说,会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另外,已开企业新引进品牌做推⼴活动时,应宣传实卖价,⽽不是宣传折扣(通常是按吊签价格打折),因为该品牌在本企业从未销售过。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格欺诈”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价格欺诈”的认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光需要关注质量和性价比,还要关注价格是否公正合理。
如果价格存在欺诈行为,这不仅违法犯罪,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如何认定价格欺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价格欺诈的定义价格欺诈是指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采用虚假的价格信息来误导消费者,使其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过高的价格。
价格欺诈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虚高价:商家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使其价格高于市场均价,以获取不当利益。
2. 捆绑销售: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将其他产品或服务强制与之捆绑,以抬高整体价格。
3. 虚假优惠:商家声称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数量的销售中提供优惠,但实际价格并没有优惠,为消费者设下陷阱。
4. 误导宣传:商家在产品或服务宣传或销售中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使消费者误认为价格很便宜,实际上存在高额隐形消费,或者其他附加费用。
价格欺诈的危害价格欺诈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一方面,价格欺诈会导致消费者支付过高的价格,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价格欺诈也会降低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进一步影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价格欺诈的认定标准为了防止价格欺诈的行为发生,需要制定相关认定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细则。
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 与市场价格法相比较,商家的价格是否虚高或虚低。
2. 是否采用混淆消费者的不诚实宣传手法。
3. 是否有附加费用,是否存在隐性消费。
4. 是否欺诈消费者的信任,使其付款。
根据以上认定标准,有关部门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判断。
如果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加大对价格欺诈的检查力度,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价格欺诈的预防防止价格欺诈行为发生,需要消费者自我保护和有关部门的坚决打击。
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市场价格和商品真实价值。
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法律规定
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和服务。
然而,价格欺诈行为在一些电商平台上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因此,针对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法律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虚构原价、价格捆绑销售等欺诈行为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制造价格幅度,以及进行价格捆绑销售等欺诈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价格欺诈行为的禁止与处罚在电商平台上,价格欺诈行为多种多样,比如虚假促销、故意误导定价、不公开价格信息等。
为了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禁止,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价格欺诈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进行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购物过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商品的功效或者性能。
其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得被迫购买捆绑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
同时,电商平台要明示售后服务政策,保障消费者的售后权益。
四、建立维权机制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遇到价格欺诈等问题,应该有渠道进行投诉和维权。
电商平台应当设立客服中心,提供24小时在线投诉受理服务,并及时处理投诉事件。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确保法律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总结: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构建良好的电商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法律对价格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措施,并要求电商平台在购物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明示售后服务政策。
同时,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预防价格欺诈PPT
的
结算 时成了4.8元,涨幅超过25%。
案
例
解读二 标价欺骗消费者没成交也算欺诈。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 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明鉴
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拔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 客结账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拔蚌,以虚假标价误 导消费者。再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
原价不能随便标,七日之内才有效。
而在“跳楼价”、“挥泪大甩卖”的促销活动中,“原价”与 “现价”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诱消费者购买的一个惯用手法,有些商 家甚至将一两年前的“原价”拿出来与“现价”对比,其实“原价” 已经降了好几次了,这种行为在服装上最突出。新的解释意见表示, “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 价。而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 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 价’”。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 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 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总结相应的处罚措施。
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故意制造虚假价格的行为。
例如标价不实、价格抬高等。
针对价格欺诈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
•罚款: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不正当价格竞争不正当价格竞争是指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战,垄断市场份额,使得其他企业难以生存等行为。
针对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改正:要求企业改正不正当价格行为,恢复正常市场秩序。
•罚款: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最高可罚款5万元。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危害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会被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违规制定标准价格标准价格是商品或服务的基准价格,企业不得随意制定标准价格。
违反规定进行标准价格制定,自认为的标准往往被消费者所怀疑。
当出现此类情况时,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改正:根据情况要求企业整改,规范标准价格制定。
•罚款:制定标准价格不符合事实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万元。
•要求退还违法所得:追回违法所得,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在市场的一种特殊地位,当企业占有超过70%的市场份额时,就是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导致市场价格被不合理地垄断。
针对此类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
•罚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垄断市场,危害市场价格秩序的企业,可被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总结以上就是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合法的价格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任何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政府的严惩。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管理规定,从事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虚高、价格低廉等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针对价格违法行为,我国有一系列的处罚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一些。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罚款金额的一半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此外,对于造成市场混乱,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欺诈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价格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价格垄断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到10倍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限制合同自由、终止合同、没收违法所得、损害赔偿等措施。
对于价格虚高行为,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价格虚高行为,收缴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对于价格低廉行为,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价格低廉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违法行为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价格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经营者之间因价格低廉行为造成经营者的利益受损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针对价格违法行为,我国有一系列的处罚规定,从行政制裁到刑事追究,从罚款到吊销职务,以及民事赔偿等多种方式来惩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解释
禁⽌价格欺诈⾏为的规定及解释国家的法律是明⽂禁⽌价格欺诈的⾏为发⽣,但实际消费中却有不少消费者都遇到了价格欺诈的情况,过去消费者可能就会觉得算了,但是现在消费者则会维权。
那么,禁⽌价格欺诈⾏为的规定及解释是什么?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禁⽌价格欺诈⾏为的规定及解释是什么⾃《禁⽌价格欺诈⾏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施⾏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适⽤有关条款认定价格欺诈⾏为的过程中,遇到⼀些问题。
现提出如下解释:⼀、《规定》第三条“经营者利⽤虚假的或者使⼈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交易的⾏为”,是指该⾏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为。
⼆、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三、采取返还有价赠券⽅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四、《规定》第七条第(⼀)项所称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五、《规定》第七条第(⼀)项所称的“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的价格等于或者⾼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六、《规定》第七条第(⼆)项所称的“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
七、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情形。
⼋、在开展送现⾦、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的价格⾼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情形。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和明码标价法律法规、价格欺诈知识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 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 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 签。
四、《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
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
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
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
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 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 压低价格。
(三)价格违法行为种类
(七)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水平、 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超过了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和 公布的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水平、平均差价 率、平均利润率的合法幅度的行为。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和明
码标价法律法规、价格欺 诈知识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四、《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
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 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一、《规定》第三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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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解读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解读】只要经营者利用了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都将构成价格欺诈。
【条款】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典型案例】王先生参加了市区某大型火锅酒楼举行的“消费100送50”促销活动。
他消费了1200多元,获得赠券600元。
几天后,他再次到该酒楼消费了670多元。
当他拿出600元赠券准备买单时,服务小姐却说:只能用200元赠券,须另付现金470多元。
理由是王先生手中的赠券每次必须按消费额的50%使用,且酒水除外。
王先生当日除了酒水的消费为400余元,所以只能使用200元赠券。
事后王先生向记者大吐苦水:本来是想着一次把赠券用光,所以照着赠券的金额点菜和酒水,谁知道不仅酒水不能用赠券,其他的消费部分还要折掉50%,自己又多花了400多元。
【专家观点】赠送服务是近两年商家发明的新型促销手段。
商家摸准了消费者的购物心理,购物送保险、美容送护理、预存话费送手机……如此种种,五花八门的优惠、赠送等促销活动令消费者目不暇接。
然而,部分商家为了节约成本,谋取更大的利益,往往在开展促销活动的过程中,设置种种价格附加条件,却又对这些可能直接影响到消费者享受到实惠的条件不予以明示,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经营者返赠消费者的购物代币券主要有三种:一是A券,可购买任何等价商品;二是B券,限定使用范围;三是C券,限制使用比例。
消费者王先生的遭遇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
物价部门表示,对商场举行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去挨个柜台询问其是否参加促销活动。
作为经营者,商场应在促销广告中明确告知消费者赠券的具体使用条件,如哪些柜台、哪些类别商品、多少时间限制参加促销活动,一次购物或消费可以使用全部赠券还是只能使用一部分等等,令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条款】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以此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商品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典型案例】日前,记者发现一家经销床上用品的店铺门口挂着大幅促销海报,海报中写明“欢迎光临上海床上用品展”、“最后几天清仓价”等字样。
家住该店铺对面楼上的王先生告诉记者,类似的促销广告该店几个月前就打过,只不过每次写的时间略有不同,有时是“最后几天”,有时是“最后三天”或者“最后两天”,总之常年在“清仓”,商品售价却并不便宜。
在商场花样繁多的促销活动中,“市场价”、“惊爆价”、“清仓价”、“最低价”甚至“零利销售”等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不算少见。
物价检查部门到某商场进行价格检查时发现。
某款电动车商家标示每辆原价2598元,特价1998元,当检查人员要求商场提供“原价”的依据时,商场无法提供。
随后的检查发现,该款电动车7日内在该商场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2398元,其原价2598为虚构。
【专家观点】物价部门表示,以往“原价”的定义是仅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
这次释义更加细化,更符合现在商业行为特征,增加了执法的操作性。
与此对应,如果经营者优惠促销价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就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条款】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馈赠假劣商品的,均属于价格欺诈。
【解读】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典型案例】399元、598元……商家经常在价格的设定上煞费苦心,这些价格在商家进行大规模“满就赠”活动时屡见不鲜。
可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是最令他们痛苦的数字。
如消费者购某品牌商品满200元返100元券,而商品的价格却设定为199元,仅差1元便不能得到100元的购物券,消费者不得不再购买一件商品。
当拿到购物券再选择商品时,不够购物券额的不愿意买,超过的则再加钱。
物价部门在某商场检查时发现,某商品标价200元,商家8折销售,实际售价160元。
3天后商场搞返券促销活动,满200元赠40元券。
商家以200元销售该商品,然后赠40元券(返券一般被要求购正价商品),名为优惠促销,消费者实际支出却增加了不少。
【专家观点】主管部门表示,如果发现商家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抬高商品售价搞返券、送积分等活动的,可向物价部门举报,这种价格欺诈行为将受到重罚。
【条款】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解读】“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
【典型案例】宫小姐在一家饭店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写的“蚝油牛柳”38元,“西芹百合”18元,“西湖牛肉羹”20元……几乎所点的菜的价格都有点超过自己的“心理承受范围”。
宫小姐让服务员把刚才点菜单拿过来,上面写着“蚝油牛柳”28元,“西芹百合”12元,“西湖牛肉羹”15元……三道菜多出21元。
陆先生在一手机商场的海报上看到,该商场将在周末推出特价手机,400元一部,而该手机在别的商场要卖960元,于是该周末陆先生就跑到商场去购买,可营业员告诉他特价手机就2部,早卖完了。
陆先生说,海报上没有限定数量啊。
营业员说,我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
【专家观点】“低价才是硬道理”,这是很多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首要标准。
商家看准了这一点,不时推出优惠套餐,甚至承诺免费服务,希望能吸引消费者选购。
交易时,部分商家为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又会按照原价收取费用,不如实兑现优惠承诺,消费者一不留意就可能跌入商家“挂羊头卖狗肉”的圈套,得不到预想中的实惠,甚至要多支付预算外的费用。
为吸引消费者,商家经常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各种极具诱惑力的促销、产品广告,但往往广告内容与实际并不相符。
为推卸责任,常常会在广告最后补上一句“详见店堂公告”。
物价部门指出,今后,只要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具体确定的承诺,都属于“价格承诺”,必须严格遵守。
一些商家在广告中的承诺与店堂内的标示存在不同的情况,消费者如果发现不同时,商家就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承诺执行。
而按照法律界人士介绍,只要有承诺,商家就必须执行最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权威解答★市民王小姐: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主要有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这13种行为分别是: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市民李先生:发现价格欺诈,怎么寻求帮助?商家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如果发现有价格欺诈行为,可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
全国统一的12358价格举报专线电话受理范围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等等。
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张先生:经常看到有些商店在促销广告中宣称“某种商品零利销售”。
这种“零利销售”算不算是价格欺诈?零利分为进价零利和销价零利两种。
销售价是指在进价的基础上加费用、利润、税金形成的价格。
销价零利是指扣除费用、税金后,利润为零,其价格要比进价高。
在价格标示时,不明确标示清楚是哪一种“零利”,当一个消费者以“进价零利”的概念理解“零利销售”,购物时就要付出“销价零利”的钱款,这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了消费者,同时用不确切的概念描述价格,也容易使消费者在文字理解上产生歧义。
另一方面,对于进价零利,按照营销惯例,当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厂家或供货商就要给销货方返利,确保销货方微利不赔,以维系正常的利益关系。
可见,真正意义上的“进价零利”并不存在。
即便是“销价零利”,商业企业即时促销的费用很难精确分摊到每件商品中去,费用也仅仅是一个大概的数字,无法保证准确。
可见,“进价零利”也好,“销价零利”也罢,“零利销售”本身就是一种带有误导性、欺骗性的语言。
商家打出“零利销售”的招牌进行商品促销,涉嫌构成价格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