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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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解读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解读】

只要经营者利用了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都将构成价格欺诈。

【条款】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

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典型案例】

王先生参加了市区某大型火锅酒楼举行的“消费100送50”促销活动。他消费了1200多元,获得赠券600元。几天后,他再次到该酒楼消费了670多元。当他拿出600元赠券准备买单时,服务小姐却说:只能用200元赠券,须另付现金470多元。理由是王先生手中的赠券每次必须按消费额的50%使用,且酒水除外。王先生当日除了酒水的消费为400余元,所以只能使用200元赠券。事后王先生向记者大吐苦水:本来是想着一次把赠券用光,所以照着赠券的金额点菜和酒水,谁知道不仅酒水不能用赠券,其他的消费部分还要折掉50%,自己又多花了400多元。

【专家观点】

赠送服务是近两年商家发明的新型促销手段。商家摸准了消费者的购物心理,购物送保险、美容送护理、预存话费送手机……如此种种,五花八门的优惠、赠送等促销活动令消费者目不暇接。然而,部分商家为了节约成本,谋取更大的利益,往往在开展促销活动的过程中,设置种种价格附加条件,却又对这些可能直接影响到消费者享受到实惠的条件不予以明示,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经营者返赠消费者的购物代币券主要有三种:一是A券,可购买

任何等价商品;二是B券,限定使用范围;三是C券,限制使用比例。消费者王先生的遭遇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物价部门表示,对商场举行的促销活动,消费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去挨个柜台询问其是否参加促销活动。作为经营者,商场应在促销广告中明确告知消费者赠券的具体使用条件,如哪些柜台、哪些类别商品、多少时间限制参加促销活动,一次购物或消费可以使用全部赠券还是只能使用一部分等等,令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条款】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以此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

商品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典型案例】

日前,记者发现一家经销床上用品的店铺门口挂着大幅促销海报,海报中写明“欢迎光临上海床上用品展”、“最后几天清仓价”等字样。家住该店铺对面楼上的王先生告诉记者,类似的促销广告该店几个月前就打过,只不过每次写的时间略有不同,有时是“最后几天”,有时是“最后三天”或者“最后两天”,总之常年在“清仓”,商品售价却并不便宜。在商场花样繁多的促销活动中,“市场价”、“惊爆价”、“清仓价”、“最低价”甚至“零利销售”等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不算少见。

物价检查部门到某商场进行价格检查时发现。某款电动车商家标示每辆原价2598元,特价1998元,当检查人员要求商场提供“原价”的依据时,商场无法提供。随后的检查发现,该款电动车7日内在该商场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2398元,其原价2598为虚构。

【专家观点】

物价部门表示,以往“原价”的定义是仅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这次释义更加细化,更符合现在商业行为特征,增加了执法的操作性。

与此对应,如果经营者优惠促销价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就属于“虚假优惠折价”。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条款】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馈赠假劣商品的,均属于价格欺诈。

【解读】

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典型案例】

399元、598元……商家经常在价格的设定上煞费苦心,这些价格在商家进行大规模“满就赠”活动时屡见不鲜。可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是最令他们痛苦的数字。如消费者购某品牌商品满200元返100元券,而商品的价格却设定为199元,仅差1元便不能得到100元的购物券,消费者不得不再购买一件商品。当拿到购物券再选择商品时,不够购物券额的不愿意买,超过的则再加钱。

物价部门在某商场检查时发现,某商品标价200元,商家8折销售,实际售价160元。3天后商场搞返券促销活动,满200元赠40元券。商家以200元销售该商品,然后赠40元券(返券一般被要求购正价商品),名为优惠促销,消费者实际支出却增加了不少。

【专家观点】

主管部门表示,如果发现商家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抬高商品售价搞返券、送积分等活动的,可向物价部门举报,这种价格欺诈行为将受到重罚。

【条款】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

“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

【典型案例】

宫小姐在一家饭店吃饭,结账时发现账单写的“蚝油牛柳”38元,“西芹百合”18元,“西湖牛肉羹”20元……几乎所点的菜的价格都有点超过自己的“心理承受范围”。宫小姐让服务员把刚才点菜单拿过来,上面写着“蚝油牛柳”28元,“西芹百合”12元,“西湖牛肉羹”15元……三道菜多出21元。

陆先生在一手机商场的海报上看到,该商场将在周末推出特价手机,400元一部,而该手机在别的商场要卖960元,于是该周末陆先生就跑到商场去购买,可营业员告诉他特价手机就2部,早卖完了。陆先生说,海报上没有限定数量啊。营业员说,我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

【专家观点】

“低价才是硬道理”,这是很多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首要标准。商家看准了这一点,不时推出优惠套餐,甚至承诺免费服务,希望能吸引消费者选购。交易时,部分商家为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又会按照原价收取费用,不如实兑现优惠承诺,消费者一不留意就可能跌入商家“挂羊头卖狗肉”的圈套,得不到预想中的实惠,甚至要多支付预算外的费用。

为吸引消费者,商家经常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各种极具诱惑力的促销、产品广告,但往往广告内容与实际并不相符。为推卸责任,常常会在广告最后补上一句“详见店堂公告”。物价部门指出,今后,只要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具体确定的承诺,都属于“价格承诺”,必须严格遵守。

一些商家在广告中的承诺与店堂内的标示存在不同的情况,消费者如果发现不同时,商家就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承诺执行。而按照法律界人士介绍,只要有承诺,商家就必须执行最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

权威解答

★市民王小姐: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主要有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这13种行为分别是: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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