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制与能源管理基础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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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
一、法规是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三、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宪法以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法律。
2、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人大,变通规定。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
6、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基本法框架内行使立法权。
四、法规的效力是指法规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五、法规的层级效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
六、法律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章程;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政府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内较大市的政府规章。
八、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于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九、政策从层次上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从时间上分为长期政策(10年以上)、中期政策(5-10年)、短期政策(5年以下)。
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有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十一、政策的特点:1、合法性;2、超前性;3、周期性;4、相对性。
十二、法规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由党、政府制定,法规有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来制定。
2、政策的表现形式多样,而法规一般只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表达。
3、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而法规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上升为法规。
4、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有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规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5、现实生活中法规和政策经常配套使用,但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中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规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即以国家强力来保证实施;而政策的执行则靠行政措施和纪律手段。
6、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再一定时间、针对特问题有效;而法规则调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更具稳定性。
十三、行政法律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形成的,有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力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十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国家权
力机构。
2、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行政机关往往处于主导地位。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双方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
4、解决争议程序不同,一般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不服的,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
十五、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
3、了解全(知情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
6、陈述、申辩权;
7、申请行政复议权;
8、提起行政诉讼权;
9、请求行政赔偿权;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十六、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协助公务、维护公益、接受行政监督、提供真实信息、遵守法定程序等的义务。
十七、常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裁判。
第二章节约能源法
一、节约能源法是1997年11月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节约能源法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二是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三是完善了节能监督制度;四是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五是明确了节能监督主体;六是强化了节约能源的法律责任。
四、节约能源法在完善工业节能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五、节约能源法立法的目的:为了推动全社会的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化而取得的有用的各种能源。
七、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禁止浪费,有效、合理的利用能源。
八、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九、节约能源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责任人考核评价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这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执行情况。
十、十二五规划确定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的目标。
十一、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