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与自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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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从洛克谈起
内容摘要:无论是在启蒙时代还是在当今,“自由”与“平等”问题都是西方政治哲学家讨论的热点话题。尤其在当下,它们更值得我们切实关注并仔细思考,并将所得切实的运用于自己的生活中。
关键词:自由平等关系机会平等结果平等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是当今西方政治哲学家讨论的热点话题。一方面,他们将这两种价值理想作为其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核心,另一方面,他们又发现这两种价值观在同时运用于民主政治中时呈现出的彼此冲突的情况,由此导致国家的治国理念及一系列干涉手段的差别。但是,在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那里,自由与平等是作为同等的、和谐共存的价值和权利被论证和追求的。比如,在卢梭看来,“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的,自由和平等是人类本性的要求。”伏尔泰也指出,“自由是人人享有的一种天赋权力,不应受到任何侵犯,这种天赋人权只受法律支配;平等则意味着反对等级制度和封建政权,人人生而平等”,“政府只不过是从法律上来保护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力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结构”。由此看来,自由与平等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重要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共同利益和共同权利的表达。在理论上,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是并列的、等同的;在实践中,自由与平等也成为资产阶级反抗专制制度的共同口号和锐利武器,在推翻旧制度中起到了思想解放
的作用。
启蒙思想的先驱们并没有刻意对二者的区别与地位作出划分,尽管如此,这些伟大的思想家还是有意无意的对两者关系及作用做出了自己的理解。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下洛克思想中的自由与平等关系问题,依据的著作是几百年来一直被各种流派的政治家所重视的、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
洛克在论述自然状态的时候说道,“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那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与别人的权利”。洛克描述的是自然状态的自由与平等的性质,这也可以看作是他对“自由”与“平等”的具体描述。像其他的启蒙思想家一样,表面看来,洛克同样是将“自由”与“平等”看作是相互等同和并列的两个启蒙思想,并未对其进行细致的区分。但是,在其它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论述中,仔细推敲,洛克还是做出了自己的划分的。
洛克十分推崇的英国十六世纪神学家胡克尔认为,人类基于自然的平等是既明显有不容置疑的,因而把它作为人类互爱义务的基础,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人们相互之间应有的种种义务。洛克在《政府论》中引用的《宗教政治》中的一句话,更准确的表达了胡克尔的这种思想。“从我们和与我们相同的他们之间的平等关系上,自然理性引伸出了若干人
所共知的、指导生活的规则和教义。”很明显,胡克尔认为,人类的种种的义务及指导人们生活得种种的准则,都是以平等为基础的,平等是人类其余一切关系的前提和条件。与其说胡克尔这样想,不如说是洛克这样理解。
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就是自然法。同时,教导着全人类的理性告诫人们,“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将“平等”和“自由”单独提出后,这句话也可以简化为,“既然人们都是平等的,就不得侵害他人的自由”。这是在《政府论》中,洛克对平等和自由关系的首次明确表达。也许,洛克的本意并不是论述平等和自由的关系问题,但这句话恰恰说明,在潜意识里,洛克认为,平等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包括自由。
在论述自然状态中惩治犯罪的问题时,洛克说道,“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中可以处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那么人人就都可以这样做。因为在那种完全平等的状态中,根据自然法。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别人享有管辖权”。这也是在说明,正是基于“平等”,任何人在执行自然法的时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须有权去做。该隐对此深信无疑,所以他在杀死兄弟后喊道,“凡遇见我的必杀我”,而不仅仅是亚伯的子嗣(如果亚伯有子嗣的话)。很明显,在自然状态中,平等是一切的基础,一切的自然法都必须以平等为准则和依据。
不可否认,肯定有人会反驳我的观点,甚至同样以《政府论》中的观点为论据。因为,在“论战争状态”一章中,洛克曾说过,“凡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洛克强调,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但是,这里“其余的一切”指的究竟是什么,有没有包含“平等”,这都是值得商榷的。就我看来,在洛克的思想中,“平等”只是作为了一个前提、一个基础、一个不言而喻的准则和规定,是“自由”“生命”“财产”等其余诸多权利的保障。它是根基性的,而不是和其他权利并列的,其他权利以它作为为自己存在的“合法(自然法)性”基础。如果说“自由”是“生命”“财产”等权利的基础的话,“平等”就是“基础的基础”。所以,这里的“其余一切”并不包含“平等”,而仅仅是指以“自由”为根基的“财产”“生命”等权利。况且,在人世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可以使人们有权彼此利用或毁灭。正是因为有人“企图将另一人至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才有了战争。所以,战争首先破坏的第一条自然法则就是,自然状态“人人平等”;然后才破坏了以“平等”为根基的种种其他权利,如“自由”等。因此,即使是这段论述,即使洛克说“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也无法推翻“平等”的基础性地位。
总而言之,洛克同启蒙年代的大多数思想家一样,将“自由”与“平等”作为人类追求的、和谐共处的、两个重要的人之特性而论述的,并没有明确的作出两者关系、地位、作用的划分。但仔细追究,可以看得出来,洛克思想还是下意识的将“平等”作为了一切权利的基础。也就
是说,就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看,“自由”是准求和目标,而“平等”是基础和保障。
包括洛克在内的启蒙思想家虽然没有对“平等”与“自由”的关系作出详细的论证,但是,许多现代的思想家,甚至是哲学家都慎重的思考了这个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解释。
诺齐克就把自由的权利看成是至高无上的、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自由在哈耶克那里就成为他所追求的首要价值。从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出发,诺齐克认为,只有自己才能有权支配自己的生活,不论是国家还是个人都没有权利强迫一个人去帮助另一个人。诺齐克指出,每个人的天赋和境遇不同,在每个人都以自由的方式获得正当财产的情况下,获得不平等的结果是自然的。所以,政府的职责只限于防范暴力、偷窃、欺诈的行为,以及监督各种契约的执行,而无权对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分配。简言之,对于人们的权利来说,诺奇克认为,与平等相比,显然自由更为重要。
与诺奇克不同,本世纪另一位重要的思想家罗尔斯则更为强调平等,而且不仅关注政治平等、机会平等,而且关注经济的平等、分配的平等。他试图证明自由与平等是可以协调的,并表现出了对实质平等的关注。罗尔斯指出,要解决因社会地位和天然禀赋所生成的不平等,社会制度在安排中应该尽量减少社会和偶然因素对人们分配的影响。为此,他提出了平等自由原则,要求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都能平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