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社会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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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报告用24个字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凝练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不仅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属性,而且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这八个字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建设现代社会的根本价值遵循。
自由:
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
自由,是人类向往和追求的一种美好价值形态,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到“真正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而是可以自由地做正确的事情”;从“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到“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类对自由的认识和追求。
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日起,就将实现和维护人民的“自由”作为己任。党的七大将“建设一个独立的、自由的、民主的、统一的、富强的新中国”作为奋斗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诸多自由。
自由,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全社会成员在经济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政治上共同享有平等权利,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享有最广泛的自由权利。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平等:
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准则
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理想状态,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准则。从“不患寡而患不均”到“等贵贱、均贫富”;从“平等就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到“一切人生来都是平等的”,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类对平等的认识和追求。
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日起,就将建立人人“平等”的新社会作为己任。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提出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鲜明地提出保障人民的各种民主权利,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条例法规,都规定人民在法律上、政治上一律平等。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是指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主要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以及结果平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平等”,是通过平等的社会机制和价值引导,既保障公民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也保障每个人基于社会贡献所要求得到的权利、利益和尊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公正:
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
公正,是古往今来千百万人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从“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到“铲除特权”、“天下为公”;从“各尽其职就是正义”到“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类对公正的认识和追求。
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日起,就将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作为己任。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提出“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以及“城乡兼顾”等思想。邓小平同志认为,“只有社会
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强调“必须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
公正,即公平、正义,“公平”主要指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以及分配公平等,“正义”主要指制度正义、形式正义以及程序正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正”,是加快建立以权利公正、机会公正、规则公正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从而在更加公平正义的基点上造福全体人民。
法治:
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保障。从“一民之轨,莫如法”、“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到“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从“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到“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等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人类对法治的认识和追求。
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日起,就将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法治”作为己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立了宪法、土地法、组织法、行政法、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经济法、劳动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体系,以及较为系统的司法体制和机构。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与我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奠定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强调,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即法的统治,与人治、德治相对。法治主要包含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法治是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法治”,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通过建立健全全社会学习、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遵法守法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自觉的行为习惯,让人民群众在法治社会中享受到自由、平等和公正。
总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价值追求,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社会属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价值追求,它们一定会内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一定会外化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行动。
(作者单位:省直机关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