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调整成品油
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发改经贸[2005]160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8.24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5]160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现就今年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暂停汽油和石脑油出口退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