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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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调整成品油

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

【发文字号】发改经贸[2005]160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8.24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5]160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现就今年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暂停汽油和石脑油出口退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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