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系统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系统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0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系统的工作,加大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强化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完成了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网络系统的开发和本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制定了《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系统暂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系统暂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稳步发展。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6]62号)以及《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以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为基础平台,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组织实施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之一。
该系统建设的第一步是实现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确保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同步;第二步是逐步与交通、水利、铁道、通信、民航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三条本系统用于记录和发布建筑业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诚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渝市监发〔2019〕96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监管,积极应对深化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打造宽严有序的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企业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转变思想观念,准确把握企业监管工作总体要求目标企业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局、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局113661工作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放管结合、分级分类、科学高效的监管原则,以实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完善为着力点,努力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努力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企业监管工作要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切实将以往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重执法轻指导、无限监管的思维转变到放管并重,教育引导与信用监管、执法办案结合,风险监测预判与分类精准监管融合的理念上来,力促将适应新发展理念的监管思维运用于实践。
要积极推动监管方式创新。
深化监管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实施分类指导,把传统的以人管人,全面巡、现场盯、随意查、重点罚的监管方式转变到“双随机”抽查、重点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智慧监管以及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上来,力促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明显提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渝建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2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相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渝府办发〔2019〕112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区县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全市国企国资改革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精神,深化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能,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企业活力,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动区县国有资本布局优化配置(一)推动国有资本“三个聚焦”。
按照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大区县国有资本布局优化配置力度,加快向区县公共服务领域聚焦、向区县重点基础设施领域聚焦、向区县规划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聚焦,促使国有资本从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一般市场竞争性领域有序退出。
(二)推进区县国有企业市场化专业化重组。
各区县要加快推动所属同质或关联企业横向联合、纵向整合,进行专业化重组,整合资源,提高效率。
(三)持续深化区县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处僵治困”力度,清理处置低效无效资产。
对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一般市场竞争性领域的企业,采取改制转制、兼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改革重组;对长期未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及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严重亏损企业,依法关闭,市场化、法治化退出。
压缩企业管理层级,合理限定法人层级,区县国有企业实际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2级以内,最多不超过3级。
防范化解国企债务风险,强化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重管控。
(四)着力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
着眼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围绕各区县产业发展重点方向,以大数据、智能化、绿色化为引领,在科学论证、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区县国有企业可采取阶段性持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一批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待项目成熟后择机市场化退出。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驻地高监、副高监、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工地试验室或接受委托承担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
(五)桥梁、隧道、路面等施工监控服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的除外);
(一)督促、指导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及时填报建设项目信息,并负责审核;
(二)汇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初审后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三)协助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做好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依法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总体稳定,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紧紧聚焦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建勘设〔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重庆市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新时期建筑方针,推动全市勘察设计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订了《2020年重庆市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20年重庆市勘察设计工作要点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3月3日附件2020年重庆市勘察设计工作要点2020年全市勘察设计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落实“国际化、绿色化、智能化、人文化”的城市建设要求,做好勘察设计行业“十三五”收官工作和“十四五”谋划工作,完成勘察设计营业收入400亿元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在城市建设中的灵魂先导作用,推动勘察设计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一、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一是强化市场准入清出机制。
加强对本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落实企业资质和人员变动情况的联动监管,加强对市外企业入渝后的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企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出卖图章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低价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
二是强化市场、质量行为联动监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委在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信息平台”,原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上开发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于2022年4月28日上线运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登录账号(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登录端口、用户名及密码,我委将通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办公自动化系统”公文交换至各区县。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
(三)从业人员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
二、登录方式(一)登陆综合信息平台(网址::8085/),在应用系统版块点击“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链接登录。
(二)直接输入系统网址登录。
选择企业或人员进行登陆,网址为::8090/cqkcsjqy。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管理系统)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含证书内容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及注销等),均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关键、最活跃的和最有影响力的是企业信用,随着社会契约化的发展,企业信用将成为合作与交易的先决条件。
下面是小编为您推荐的两篇关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范文,欢迎参考。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范文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完善、规范、有序、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以诚信文化为核心、以信用制度为载体、以信用记录为依托、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企业信用催生、成长和维护系统。
要面向市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企业信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信用信息披露体系、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提升企业整体信用水平创造有利的条件。
一、具体为完善四个体系(一)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信用标准(creditstandard)是指当采取赊销手段销货的企业对客户授信时,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通常以逾期的dso和坏帐损失比率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
国际通行的”四等十级制”评级等级,具体等级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
从”aa”到”ccc”等级间的每一级别可以用”+”或””号来修正已表示在主要等级内的相对高低。
如aaa级的含义就是“信用极好”,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
该类企业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
企业信用标准的设置,直接影响对客户信用申请的批准与否,是企业制订信用管理政策的重要一环。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5•【字号】渝交委路[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4〕45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设计企业的信用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经我委2014年委主任办公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渝文审〔2014〕25号),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略)2.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4年4月25日重庆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路设计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市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参与重庆市境内公路新改建及大修工程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含机电)、房建和绿化等工程设计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本)》(渝府发〔2017〕3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 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 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 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 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 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 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 单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 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 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 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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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 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 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渝建管〔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市外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项目信息报送完成入渝信息报送的市外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要求,每季度通过入渝信息报送系统如实报送在渝承接工程项目信息报表。
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零报告制度。
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的最后10天至次月10日。
(一)及时报送季度报表。
未及时报送季度报表的,入渝信息报送系统自动屏蔽入渝信息,同时对企业在渝负责人进行短信提示,企业补报后系统次日自动解除屏蔽。
(二)建立清理退出机制。
连续两年均未报送季度报表的,视为在我市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外公示15天后,在公示期内无合理陈述意见的,注销入渝信息。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市外企业进一步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发改意见】重庆市万州区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改意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
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35号)精神,以健全信用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市民自觉行为规范。
(二)近期目标。
2015年,基本实现信用信息记录重点行业全覆盖,基本实现重点行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务中试点应用,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推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服务市场起步发展,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逐步形成守信践诺的社会氛围。
二、重点任务(一)编制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按照全区“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及措施,有序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二)全面推动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工作。
出台万州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公开和应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江津府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12日江津区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探索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企业履约率综合评价为基础,探索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
建立和完善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配套试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
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低效企业转型转产。
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园区转型发展,推动江津区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成为重庆市先进制造业基地。
二、评价办法(一)评价范围。
1.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单独供地而未升规且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已满三年的企业。
(二)评价指标及权重。
企业单位用地产值40%,单位用地经济贡献40%,单位用地投资额20%。
(三)指标基准值。
指标基准值按单位用地产值666万元/亩、单位用地经济贡献15万元/亩、单位用地投资额333万元/亩计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渝府办发〔2016〕198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2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收取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规范保证金管理,促进保证金依法收取和返还。
二、工作安排(一)清理范围。
包括房屋市政、交通、水利、通信、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市政管养维护、农业、林业、人防、电力、能源等类别的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项目为清理重点。
(二)职责分工。
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进行清理规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三)时间步骤。
1.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
为切实做好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建市〔2016〕149号文件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见附件1),于2016年9月28日前传真至市城乡建委(联系人:唐靖宇;联系电话:63600477;传真:638533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渝府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5号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已经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31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一体化建设,合力打造区域协作高水平样板,加快融入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立破并举、系统协同、畅通循环、提质增效原则,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进市场一体化建设,努力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
到2025年,区域内市场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商品要素资源流动更加顺畅,市场制度规则基本统一,市场监管协作更加有力,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明显提升,区域市场一体化基本实现,为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奖励、处罚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组成部分,占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权重的40%。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配合实施企业通常行为评价。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依据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法定主体作出的生效文书等。
二、评价内容,一,业绩企业近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的均可获得业绩分,无业绩的不得分。
业绩分按累计承包总额排名计取。
,二,纳税信息企业纳税评价包括税种评价和税额评价。
税种评价按照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度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情况分别计取得分。
税额评价根据企业近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纳税总额不得分。
,含营业税和所得税,,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此项,三,奖励信息企业通常行为奖励信息包括科技进步类奖项、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和通报表扬四类信息。
奖励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企业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某一类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
排名前三的参建单位减半得分,大于三家时建设内容相同的取排名靠前的单位,并依此替补,,排名第一的参编单位减半得分,其他参建,编,单位均不得分。
,四,处罚信息企业通常行为处罚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信息。
处罚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三、评价程序,一,信息采集企业通常行为信息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渝建〔2018〕11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渝建〔2018〕11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自2012年7月正式运行以来,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自律,加强了招投标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推动了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信用建设,更好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现将部分内容调整如下:一、实施单位变更由于机构职能变化,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实施单位调整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奖励信息条款(一)市级工法的评价标准调整为:“编写市级工法第一个得4分,第二个得2分,第三个得1分,第四个得0.5分,第五个及以上均得0.2分。
”(二)地方标准的评价标准调整为:“第一个得4分,第二个得2分,第三个得1分,第四个得0.5分,第五个及以上均得0.2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为符合房屋市政领域发展引导方向的施工技术。
(三)对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第二主编减半得分,参编单位按四分之一分数得分。
其中,同一企业编写多个市级工法或地方标准,按个数计分时主编、第二主(四)除鲁班奖和安装之星外,其他奖项评价有效期从两年改为一年。
三、处罚信息条款(一)事故的评价标准调整为:“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被认定有责任,或责任认定前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达标。
分别1次扣5分、10分、20分,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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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