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动

合集下载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在不幸事件发生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而设立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被保险人生活状况的改变,可能会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内容通常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变更。

首先,投保人的变更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投保人是购买人身保险合同的一方,他有权利选择被保险人,且在保险期间内承担支付保费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发生变更,比如因为投保人离职或者丧失购买能力,而需要将投保人的身份转移给他人。

这时,人身保险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后进行相应的变更。

其次,被保险人的变更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中的常见情况。

被保险人是享受人身保险保障的一方,通常为投保人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情况可能发生变更,比如因为离婚、重大疾病或者意外身故等。

这时,投保人可以将被保险人更改为其他亲属、子女或者其他有关系的人。

当然,这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

保险金额的变更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保障金额,也是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时应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调整保险金额,比如投保人工资收入的提高、家庭负担的增加或者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的需要等。

这时,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满足其实际需求。

此外,保险期间的变更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常见内容之一。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范围,也是投保人支付保费并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需要调整保险期间,比如因为工作变动、生活变故或者投保需求的改变等。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满足其实际需求。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费收入会计处理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费收入会计处理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保费收入会计处理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增加,传统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方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

为此,新保险合同准则应运而生,对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

本文将深入分析新保险合同准则下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探讨其对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帮助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财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新准则。

一、新保险合同准则概述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明确了保险合同的确认时点、计量基础及其变动处理。

保险合同的收入确认:规定了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时点和方法。

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要求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在这一准则的指导下,保险公司需要对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进行全面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时点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保费收入的确认时点与传统准则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保费收入的确认应基于保险合同履行的进度和保险风险的转移情况。

保险合同履行进度的确认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根据保险服务的提供情况逐步确认保费收入。

这意味着,保费收入的确认不再是以合同签署日或保费收取日为基准,而是依据保险服务的实际提供情况。

例如,对于长期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在合同期内按照服务提供的时间进度分摊保费收入。

保险风险的转移保费收入的确认还需考虑保险风险的转移情况。

保险风险的转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了相应的保险风险,且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影响保费收入的确认。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确认保费收入,以反映保险风险的实际转移情况。

三、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合同服务边际的计量新准则引入了“合同服务边际”(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CSM)的概念,用于计算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

CSM是指保险公司在合同期内预计的收益减去保险合同服务成本的差额。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变更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保险合同变更),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

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

合同的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式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的履行方式1 、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 、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③履行时间正确;④履行地点正确;⑤履行方式正确。

3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保险基础知识测试答案及解析6

保险基础知识测试答案及解析6

保险基础知识测试答案及解析(六)选择题(2分/题,50题,100分)1、信用风险与责任风险不同,下列属于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是()。

A、因生产有缺陷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B、因驾驶机动车不慎撞人,造成对方伤残或死亡C、进出口贸易中,出口方因进口方不履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D、因医疗事故造成病人的病情加重、伤残或死亡【知识点】P.4 风险的种类【解析】按风险的标的分类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A、B和D都是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疏忽造成的伤亡,选项C是【违约的造成的损失】,属于信用风险,因此正确答案是【C】。

2、某保险合同采用相对免赔额赔偿方法,规定相对免赔额为100元。

如果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500元,则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A、100元B、200元C、400元D、500元【知识点】P.73因此正确答案是【D】。

3、寿险公司“孤儿”保单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等。

A、生存给付、续期收费和保全服务B、合同权益行使和合同转移服务C、保单错误的更正、保险金和退保金给付服务D、保全服务、保单收展服务和全面收展服务【知识点】P.101人寿保险契约保全服务【解析】孤儿保单找关键词:一个【保全】+两个【收展】,因此,正确答案是【D】。

4、从风险转嫁方式看,共同保险所体现的风险转嫁方式属于()A、风险的再次转嫁B、风险的横向转嫁C、风险的纵向转嫁D、风险的单独转嫁【知识点】P.21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解析】风险转嫁分为【横向】和【纵向】,共同保险只是多个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并没有将风险再次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因此,正确答案是【B】。

5、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A、依法确定B、以血缘关系确定C、被保险或投保人通过合同指定D、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知识点】P.38 保险合同主体【解析】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并且受益权必须是要通过【合同】指定,正确答案是【C】。

6、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而中断,而新的独立原因属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的正确处理方式是()A、不予赔偿B、部分赔偿C、予以赔偿D、比例赔偿【知识点】P.79 近因原则【解析】近因原则规定,如果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要予以赔偿,因此正确答案是【C】。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保险原理与实务

保险原理与实务

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一章第一节风险与风险治理一、风险的含义1、风险的定义关于风险的定义,理论界有以下几种学说:损害可能说与损害不确定说、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变动说、风险主观说与风险客观说我们认为,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下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并给人造成利益缺失的不确定性,其中,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

2、风险的三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缺失二、风险治理1、风险治理的定义所谓风险治理是经济单位通过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证的治理方法。

2、风险治理的差不多程序(1)风险识别(2)风险评估(3)风险操纵风险操纵的措施: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自留、风险集合、风险转移3、风险治理的范畴个人、企业、国家的风险治理范畴各有不同4、风险、风险治理与保险的关系(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2)风险的进展是保险进展的客观依据(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治理技术的制约(5)保险与风险治理还存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第二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广义的保险,一样包括由国家政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按商业原则经营的商业保险和由被保险人集资合办、表达自保互助精神的合作保险等。

狭义的保险一样指商业保险,即指通过合同形式,运用商业化经营原则,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作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畴内的财产缺失进行补偿、对人身伤亡以及年老丧失劳动力者的经济缺失给付的一种经济保证制度。

二、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缺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缺失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费率的合理厘定4、保险基金的建立5、订立保险合同三、保险的特点经济性:保险的经济性要紧表达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证对象、保证手段、保证目的等方面。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第4章 保险合同(二)

二、最大诚信原则
❖ (一)含义
1、诚信:诚实+守信 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 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 己的义务
2、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
❖ 3.最大诚信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 险法》。
险合同无效、解除、复效以及终止的情况。 ❖ 5.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
方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一、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
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效;(适于 人身保险) (2)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中,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 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适于财产保 险)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 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 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中国)
2.保证
(1)含义: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 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 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 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2)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 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
➢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知保险人;(52条)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 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21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 知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变更的各种情况中

在保险合同变更的各种情况中

在保险合同变更的各种情况中一、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国,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1.投保人变更投保人变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其保险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取代原投保人成为新的投保人的行为。

投保人变更时,应当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被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变更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将其保险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取代原被保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的行为。

被保险人变更时,应当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保险金额变更保险金额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调整。

保险金额的变更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保险期限变更保险期限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进行调整。

保险期限的变更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5.保险费率变更保险费率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保险费率的变更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6.保险条款变更保险条款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对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保险条款的变更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1.保险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变更事项。

2.保险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内容、生效时间等。

3.保险人依据变更协议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保险合同、出具保险单证等。

保险学教学大纲

保险学教学大纲

保险学教学大纲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风险概述一、常识点1.风险的概念2.风险的特征3.风险的三要素4.风险的分类二、重点与难点风险的三要素第二节风险办理一、常识点1.风险办理的概念2.风险办理的底子程序3.风险的处置方式二、重点与难点风险的处置方式第二章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一、常识点1.保险的含义2.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对象4.保险的特征二、重点与难点保险的要素第二节保险的本能机能与作用一、常识点1.保险的本能机能2.保险的作用二、重点与难点无第三节保险本钱与保险基金一、常识点1.保险本钱的含义2.我国保险本钱的要求3.保险基金的含义4.保险基金的特点二、重点与难点保险基金的特点第三章保险的分类第一节保险的宏不雅分类一、常识点1.保险的三种宏不雅分类2.各类保险的区别二、重点与难点各类保险的区别第二节商业保险的分类一、常识点1.按照保险实施方式分类2.按照保障主体分类3.按照保险标的分类4.按照保障范围分类5.按照承保方式分类二、重点与难点无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1.保险合同的概念2.保险合同的特征二、重点与难点保险合同的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常识点1.保险合同的主体2.保险合同的客体3.保险合同的内容二、重点与难点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常识点1.保险合同的订立2.保险合同的生效3.保险合同的履行4.保险合同的中止二、重点与难点保险合同的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动与终止一、常识点1.保险合同的变动2.保险合同的终止二、重点与难点保险合同的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置一、常识点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那么2.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3.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置的方法二、重点与难点无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种类1.保险合同的分类2.保险合同的形式种类二、重点与难点保险合同的形式种类第五章保险的底子原那么第一节保险利益原那么一、常识点1.保险利益原那么的含义2.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3.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二、重点与难点保险利益原那么的含义第二节诚恳信用原那么一、常识点第三节损掉抵偿原那么一、常识点1.损掉抵偿原那么的含义2.损掉抵偿的方法和限制3.损掉抵偿原那么的派生原那么二、重点与难点损掉抵偿原那么的派生原那么第四节近因原那么一、常识点1.近因原那么的含义2.近因的判定3.判定保险责任近因的原那么二、重点与难点无第六章保险业经营第一节保险业经营的特征与原那么一、常识点1.保险经营的特征2.保险经营的原那么二、重点与难点无第二节保险展业一、常识点1.保险展业的必要性2.保险展业的方式二、重点与难点无第三节保险承保一、常识点1.保险承保的底子内容2.保险核保二、重点与难点无第四节保险防灾与理赔一、常识点1.保险防灾2.保险理赔3.保险抵偿方式二、重点与难点无第五节保险资金的运用一、常识点1.保险资金运用的必要性与意义2.保险投资的原那么3.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二、重点与难点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第七章保险市场第一节保险市场概述一、常识点1.保险市场的概念2.保险市场的特征3.保险市场机制4.保险市场的类型5.保险市场的种类二、重点与难点保险市场的特征第二节保险市场要素一、常识点1.保险市场需求2.保险市场供给3.保险市场价格4.保险市场中介二、重点与难点保险市场需求与供给第三节保险市场开展前景一、常识点1.保险市场开展的衡量指标2.保险市场开展的趋势特征3.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前景第八章保险相关法规第一节保险与保险法一、常识点1.保险法律关系及其特征2.保险法及其调整对象3.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二、重点与难点保险与保险法的关系第二节保险法的体系与适用范围一、常识点1.保险法的体系2.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二、重点与难点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第三节国表里保险立法一、常识点1.国外保险立法2.我国保险立法二、重点与难点无第四节保险法与相关法律一、常识点1.保险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保险法与民法的关系3.保险法与海商法的关系4.保险法与行政法的关系5.保险法与刑法的关系二、重点与难点无第九章保险业的监督办理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一、常识点1.保险监管的概念2.保险监管的原因3.保险监管的目标二、重点与难点保险监管的目标第二节保险监管的主体、与内容一、常识点1.保险监管的主体2.保险监管的客体3.保险监管的内容二、重点与难点保险监管的内容第三节保险监管的方式与手段一、常识点1.保险监管的方式2.保险监管的手段二、重点与难点无参考教材:保险学教程〔21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系列教材〕,刘金章主编,ISBN7-5049-3024-5,2006年7月第2版第5次印刷。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

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

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是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

保险合同利益条款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利益条款和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利益条款一、保险利益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本合同中,保险利益表现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债权或其他权益。

二、保险利益要求1. 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利益发生变更,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继续承保。

3. 若投保人未按照本条款要求履行保险利益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利益变动处理1. 若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经保险人同意后,按照新的保险利益调整保费或终止保险合同。

2. 若保险利益变动导致保险标的价值降低,保险人可相应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一、合同当事人1.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指本合同所保障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利益。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标的。

三、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期间。

四、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金额。

五、保险费保险费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六、保险责任1.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和限额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七、免责条款1.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

2. 投保人和保险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条款,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和法律效力。

保险法修订 2024 变更保险合同2篇

保险法修订 2024 变更保险合同2篇

保险法修订2024 变更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保险合同,现根据保险法修订版本(2024),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原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并签订本修订协议。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对原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订,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优化保险服务。

二、修订内容1. 保险条款修订:根据保险法修订版本(2024),对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流程等。

2. 投保信息更新:对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保险金额调整:根据投保人需求及市场变化,对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及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保险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修订后的保险合同内容,为乙方提供保险服务;(2)对乙方提出的保险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3)确保保险条款的公平、透明,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2. 乙方(投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2)在保险合同变更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3)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得利用保险合同从事违法活动。

四、变更事项说明本次修订协议所涉及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条款、投保信息、保险金额等。

双方应充分了解变更事项的内容及影响,并在签订本协议时予以确认。

五、争议解决如因执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保险合同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中的履约保险要求

合同中的履约保险要求

合同中的履约保险要求本合同旨在明确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履约保险要求,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并将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条保险责任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履约保险,以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1.2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合同相关信息,在其选择的保险公司购买合适的履约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及有关文件。

第二条保险标的2.1 履约保险的保险标的应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设备、货物等。

2.2 甲方应提供详细的相关信息,包括参保人员名单、涉及设备的规格、涉及货物的数量和价值等,以便乙方购买适当的保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3.1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合适的保险金额。

3.2 保险金额应覆盖合同履行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4.2 如保险费用发生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时支付额外费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和范围5.1 履约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设备损坏、货物丢失等,具体保险责任和范围应根据乙方购买的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

5.2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程序和时间提供有关文件。

5.3 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在保险事故调查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保险索赔6.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6.2 如保险公司接受甲方的理赔申请,乙方应协助甲方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项,并确保甲方能够按时获得理赔金。

6.3 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理赔金额不足,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维权,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一方应通知对方书面解除通知。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6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6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6篇篇1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重要约定。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发生风险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而被保险人则支付相应的保费。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是指在合同成立时,双方是通过表示意思订立的合同,具有双方诺约的法律效力。

下面将介绍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

一、诺成性质的理论依据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可供一方接受的要约和询问信,如果其内容足以使交易成交,发出者应当对其内容负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要约,被保险人接受并支付保费后,合同即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诺成性质的合同要素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诺成性质具有以下几个合同要素:1. 相对性:保险合同是双方行使约束权利的法律文书,具有相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保费的义务,同时也有义务在被保险风险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时提供经济帮助,同时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使双方之间建立了约束关系,确保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单方性: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表现为单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要约并支付保费后,有权在保险期间内收取保费、核实赔款资格和实际支付赔款等权利,并有义务在事故发生时提供赔偿;被保险人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接受理赔调查和实际获得赔款等权利,并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体现了保险交易中双方的单方性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3. 强制性: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相应的合同条款和具体内容下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使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否则将导致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保险法

7保险法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自生效至终止 针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 保险责任期间 仅针对保险人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有时不一致
7-30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有时不一致 试保期间(观察期间,仅约束投保人) 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 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 60、90、180天的试保期间 延长期间或优惠期间 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届满后依然存在 美国长期型寿险保单,规定续保的优惠期间
7-16
保险法概述



我国保险公司如何进行风险投资? 借鉴美国寿险公司投资股票市场的做法 股票投资只占全部投资的一小部分 吸取日本、欧洲保险公司投资股市的教训 大量投资股票、房地产,类似于赌博 股票风险性与保险资金安全性,存在天然的冲突 股票投资比重增大,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目标 不应是暴利或短时间内资本利得聚增 应是平均利润率 *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


美国保险公司投资股票、房地产的情况 20世纪90年代,欧美经济进入增长期 股市活跃 英国、德国、瑞士的寿险公司持有大量股票 美国寿险公司持有股票的比重小于5% 2000~2002年,全球性股票市场衰弱 欧洲寿险公司损失惨重 英国2000年损失超过50亿美元,2001年100亿美 元 德国、日本、法国损失惨重,2002年超过175亿 美元 美国寿险公司成功地躲过了这一灾难
7-28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条款 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除外责任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价值(非寿险)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新保险法 变更合同5篇

新保险法 变更合同5篇

新保险法变更合同5篇篇1鉴于双方同意修改此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内容,经友好协商,特此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变更事项、保障双方权益,并规范双方的行为。

一、协议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原保险合同情况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单号为____________,保险险种为____________,保险期限为______至______。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三、变更事项及内容1. 变更保险险种: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险种由______变更为______。

2. 变更保险期限: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由______变更为______。

3. 变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由______变更为______。

4. 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由______变更为______。

5. 其他变更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变更生效时间及适用条件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但变更事项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____________。

2.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变更事项在约定时间内得到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
八、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暴乱等)以及政府行为(如禁运、征收等)。
2.通知义务: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
4.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5.如发现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拒绝赔偿或追回已支付的赔偿款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自逾期之日起,应按照逾期天数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见第三条价格与支付条款。
-甲方未如实告知乙方风险情况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有权减少或拒绝赔偿。
5.解除合同的权利:
-双方同意,如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七、合同或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条款
1.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前,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定金。
2.变更与解除: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价格与支付条款
1.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乙方制定的费率表,支付保险费。保险费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2.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计算。
3.支付方式:甲方应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1)一次性支付;
(2)分期支付,具体分期支付方式及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的变更程序是怎么样的

保险合同的变更程序是怎么样的

保险合同的变更程序是怎么样的
在现实⽣活中相信很多⼈都有购买保险的经历,最普遍的应该是汽车保险和⼈⾝保险这两类。

购买合同⼀般要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签订后是可以进⾏变更的,那么保险合同的变更程序是怎么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保险合同的变更程序是怎么样的
⽆论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还是主体变更,都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取⼀定的形式完成。

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定的程序才可完成。

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单证,变更完成。

2、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书⾯形式,对原保单进⾏批注。

对此⼀般要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和保险⼈订⽴变更的书⾯协议,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

《保险法》
第⼆⼗条投保⼈和保险⼈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和保险⼈订⽴变更的书⾯协议。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有责任履行合同的约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保险合同的客体可能需要进行变更。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被保险物品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可能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保险合同的客体进行变更。

那么,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何处理呢?首先,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

被保险人在决定对保险合同客体进行变更之前,应先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并提出书面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同意被保险人的变更申请。

如果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变更的细节和责任。

其次,保险合同客体变更可能会涉及到保险费的调整。

保险费是根据保险合同客体的价值来确定的,如果保险合同客体发生了变更,保险费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通过重新评估被保险物品的价值,来确定新的保险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此外,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对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也会产生影响。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进行赔偿的承诺。

如果保险合同客体发生了变更,保险责任可能会相应调整。

被保险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新的保险责任。

同样,保险期限也可能会随着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而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新的保险期限。

最后,保险合同客体变更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保险合同客体变更后,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变更的证明材料,并确保保险公司及时了解到变更的情况。

这样做可以避免因保险合同客体变更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并遵循相应的程序。

被保险人在决定对保险合同客体进行变更时,应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手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举证责任转移:P99 • 索赔时效 •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 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 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 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 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下列时效为一年:
•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 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 证据规定:
•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 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 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承担举证责任; •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 担举证责任;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 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 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害时日起开始计算 •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 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 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 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 • • •
3、经济合理原则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4、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 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 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 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 除合同的原则。 • 二、履行原则(高富平) • 1、诚实信用原则、2、情事变更原则
保险合同的终止
• 合同法91条,合同法110条 •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解除、届满、赔、 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 • 后果:合同关系消灭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 • • • • 1、文义、整体、目的、习惯、诚信 还欠款 2、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合理期待原则 3、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Dun炖木瓜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动
——by孙远辉
保险合同的履行
•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崔建远) • 1、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 面履行原则):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 行期限、履行方式。 • 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要履行自己的 合同债务,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协 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 法60条。
•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 责任; •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 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 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投保人的义务
• • • • • • • • 一、支付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 According to contract 1、保险人的救济remedy (非人寿保险)强制履行 人寿保险:不得采取诉讼方式(仲裁?)。 2、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投保人 3、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办法 部分情况下可以调整保险费数额。趸、期
•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 担举证责任; •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 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 任。
保险合同的解除
• • • • 1主体:当事人 2、一般规定: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3、例外:保险法50条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第16条、27条、32、 37条、51条、52条、58条(理解) • 4、解除的后果 • a退还全部保险费16、退还保单现金价值32、37、 47、退还部分保险费49、52、54、58、不退保险 费16、27
保险合同的转让
• • • • •
1、定义 合同转让:债权(债务)转让,概括转让 当事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保单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
合同的解除。
• 合同法93、94、96 • 1、合同解除的特点:前提有效、具备条件、 解除行为、法律后果 • 2、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 协议解除、单方解除、(特殊:法定解除) • 3法律后果(合同法97条) • 4、合同解除和相关概念P109
保险人的义务
• • • • • • • 1、风险承担 风险承担的范围 (基本险、附加险、特约承保) 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签发保险单证 4、理赔中的通知义务 a补充证明和资料b通知核赔结果
理赔和索赔
• • • • • 1、索赔权人 财保:被保险人(特殊情况下第三者) 人身:被保险人、受益人(特殊情况继承人) 2、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 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 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 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 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 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 1变更:保险标的不变。合同法77、78 • 2变更的途径:合意、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变更、直接变更 • 3人身合同:被保险人变更属于标的的变更。 受益人的变更不属于标的的变更。 • 财产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变更。 • 4变更的形式:批注或附贴批单、书面协议。 • 5、变更的特点。P 105
法律后果:保险法36 • 二、防损减损的义务(保险法51条) • 1义务主体: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 被保险人(往往是占有者或风险控制者) • 2、防损 • 3、减损 57条 • 三、协助义务Cooperation obligations • 1、及时通知inform in due course 21条 • 2、提供证明和资料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 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起诉、请求、承诺 • 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 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 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起算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责任保险 的起算) • • • • • • • • 二、理赔 1、核赔和赔付时限 及时核定(情况复杂30日),可另有约定。 达成协议的,十日内。可另有约定。 违反后果;赔偿损失。 2、拒绝赔付 核定之后三日内通知。说明理由。 3、预付赔款。60日内不能确定数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