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在道德责任中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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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在道德责任中价值
一、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涵义
责任的涵义,历史上,人们有两种理解:一是表示臣民对君主、帝王对“天”主动尽职效忠;二是表示个人应对自身行为的不良后果和过失负责。在西方思想史上,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就把责任看作是“善良公民”对国家和人民服务所应具备的本领和才能。后来,伊壁鸠鲁和亚里士多德等人认为责任是表示人应对自身选择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伊壁鸠鲁曾明确地指出:“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就形成了使我们承受褒贬的责任。”[1](P.124)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除非被迫而作恶,或以无知而作恶,否则都要惩罚。因为由于被迫和无知而作恶,没有责任”[2](P.306)。“但是,如果我们认为作恶者对于他的无知应当负责任时,则这种无知本身是受法律惩罚的。”[2](P.307)所谓“责”,即有责成之意,就是要求完成某事或对做某事提出一定的标准和规范;所谓“任”,就是担当,承受。“责任”,既要求人们完成自己分内的任务,又要对没有完成和完成任务中所出现的过失负责。由此可见,责任的含义有二:一是分内应做的事,即人们在自己所生存和活动的社会中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职责和任务;二是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要承担的过失和惩罚,即人们在承担社会职责和任务时对自身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功过是非。
责任是道德的基础,这是哲学史上的一种基本认识。在荷马史诗里,德性是一种品质,它是以某人能够完满履行其社会角色所要求的一切为表现形式,而德性的魅力就在于履行职责中的崇高责任心。西塞罗认为:“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扯到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其道德责任;因为生活中一切有德之事均由履行这种责任而出,而一切无行之事皆因忽视这种责任所致。”[3](P.91)
道德责任作为一种最基本的人性规范,表达了人们正常的道德需要和价值判断。它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调整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维护着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道德责任是一个复杂并且综合的概念。首先,它是一种社会历史范畴,是指处于一定历史阶段的人所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这里我们可以把它和“道德义务”等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把责任制度化和法律化,从而强制人们实现各自的责任。其次,它表现为一种道德能力。这种能力主要表现为:道德责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理智能力和行动能力,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决定是否进行行为以及如何行为。最后,它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良好的品质,但这并不等于就说道德责任是一种“个人修养”,它还与社会的政治,密切相关。
二、家庭教育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
家庭教育责任是指作为责任主体的父母双方应该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就不能不对家人承担责任,不能不对所在的生活共同体承担责任。家庭教育责任是一种层次较低的责任要求,也可以说是底线责任。它的实施主要依靠责任主体的自律性,即自觉自愿。
首先,从道德责任的范围来看,道德责任具有广泛性。广泛性主要是指道德责任和其他责任相比,没有明确规定的范围。道德责任的广泛性所体现的是社会对责任主体总体的、抽象的道德要求,它不应该也不可能具体到每一个责任主体、每一件具体的行为上。并且,道德责任涉及范围很广,它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责任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参与性。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教育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生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由于客观物质条件、主观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家庭教育条件各不相同,这也就造成对家庭教育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范围,也没有统一稳定的评价和衡量标准。它的责任履行主要靠责任主体也就是父母对责任的认识和理解以及自觉性。
其次,道德责任作为一定社会的规范要求,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层次性。道德责任层次的划分主要是以利益代价的大小为依据的,为之付出的代价越大,其道德责任的层次性就越高。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责任大致划分为3个层次。第一,底线道德责任,它是社会对全体成员所要求的最基本的道德责任,无论是谁都应该遵守,它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等。这种底线道德责任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基础,也是个体人生责任的起点。第二,中层道德责任,这部分的道德责任主要是通过契约、角色或职业等来履行的,它与社会所赋予个人的角色、职务和地位有关。如教师就应该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家长就应该履行养育教育子女的责任。第三,高层道德责任,它就像柏拉图构
建的理想国,希望人人都能够达到“至善”的境界。这一层次的道德责任在社会上只有很少的人才能够做到,不具有严格的约束力。
家长对未成年的子女的养育,是家长作为“家长”所应该履行的最基本的道德责任,也就是底线道德。当然,仅仅停留在养育的层面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家长的教育,这就是中层道德责任。现在的家长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只注重子女物质方面的需求,而忽视了充实孩子精神方面的需求,从而导致现在部分孩子精神生活极度匮乏,心理问题频频出现。这就是家长没有履行好道德责任所遗留下来的问题。最后,从实现方式来看,道德责任的实现主要靠责任主体的自律性,也就是自觉自愿。“道德责任所包含的道德的内在的强制力和道德理性,相对于其他的道德规范而言,是最集中、最强大和最多的,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的道德信念结合得最紧密的。”[4](PP.341-342)道德责任只是作为一种社会的规范,对个人和群体作出要求。道德责任的实施不像法律责任那样具有强制性,它主要是靠责任主体自觉认识并自觉履行。道德责任区别于法律责任的另一个方面是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义务时,都是以一定的权利为补偿的,因而是对等的。而道德强调的是倡导和促使人们做那些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应当的行为,不以谋取相应的报偿为条件,更不要为了交换而为之。“我虽应当关护他人,因为他人的召唤使我承担起责任,但在这里并不发生有来有往的相互作用。即我负责,并不需要问及别人是否报答。”[5](P.137)家庭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责任主要是依靠家长的自觉和自愿来实施的,家长在履行教育责任时,并不含要求子女对自己施以相应的回报,家长更没有因为不含相应的道德权利而放弃道德责任。
三、家庭教育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目前中国的道德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第一,道德责任的缺位。作为一种道德责任的家庭教育责任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家长只重视子女智力的培养,忽视了子女情感的培养;只重视子女身体健康,忽视了子女心理健康;只重视子女物质方面的需求,忽视了子女精神方面的需求;对子女的期望很高,但缺乏言传身教、以身作则的教育方式等。第二,道德责任的错位。从心理学来看,责任归因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按照责任归因的主体或对象的不同,责任归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我归因,主要是指个体对自身行为以及结果的责任归因;二是他人归因,主要是指个体对他人行为及其结果的责任归因。现代社会中,家庭教育责任的错位现象严重,父母双方缺乏自我责任归因意识,只注重他人责任归因,将本来属于家庭中父母双方的教育责任寄托于学校甚至是老师身上。当孩子出现问题,父母首先想到的是学校老师没有尽到教育责任。这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道德责任错位现象。第三,道德责任的主体能力较弱。责任主体知道自己的角色责任和责任内容,但是不知道怎样自由选择和落实责任,不知道怎样才能履行好这一角色责任,这里面既有方法问题,也有能力问题。在家庭中,教育责任的履行主要是依靠父母的自律,但由于父母的知识水平、生活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这也就导致了他们在责任的选择和落实方面存在差异。“在现代社会中,责任感之所以被削弱,一方面是因为个人责任的范围被过分扩大了,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个人对其行动的实际后果却不需负责。”[6](P.103)
家庭教育一般是指在家庭生活中,以亲子关系为中心,以培养社会需要的人为目标的教育活动,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家长(主要是父母)对其子女和未成年人实施的教育和影响。费孝通曾经说过:“婴孩要有机会长大成人,不但要得到适当的营养,还要得到适当的教育。这个工作一定要有人负责。我们若观察任何地方孩子的生活,总能见到他周围有不少人向他负责,并且这些人各有各的责任,不紊乱,也不常逾越。在这些人中,最主要的人物是这孩子的父母。”[7](P.19)然而在父母对教育工作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在他们不善于理解儿童心理发展的复杂过程的情况下,在他们本人对社会所负的责任缺少明确认识的情况下,这就隐藏着家庭教育的错误、失败,甚至灾难的因素。这也概括了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被动局面,从而也说明了父母在家庭教育责任的认识和把握方面存在缺陷。下面我们将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1.行为主体的主观原因:对家庭教育责任的忽视与误解。在现实生活中,责任缺失或者错位的问题多是由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淡薄所致。现代社会里,很多家长对孩子教育的理解是片面的。虽然大多数家长将孩子的教育问题视为家庭的核心,并且在孩子的教育方面不惜投入大量的精力和金钱,但是孩子成长所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大多数家长既没有意识到教育的广泛内容,也没有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所在。他们大多数认为只要让孩子有机会上好学校、接受高质量的学校教育并且学习成绩优异,就是尽到了家长所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