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题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题鲁财采〔2010〕25号1、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的人员。
2、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4、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
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
5、财政部门采取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
6、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初审、受理、、。
7、评审专家必须符合: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8、符合本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一般不应超过周岁),可在每年月、月、月、月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申请人在(5日;5个工作日;7日;7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对初审合格的,当日退回各类证书原件。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下月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证件复印件等报送省财政厅。
10、省财政厅在受理后内,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专家证》。
11、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禁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言论。
12、评审专家的抽取地点及监管抽取的办法,由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会同确定。
13、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或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
14、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
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范围内抽取。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
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二)明确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四)动态管理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发布日期】2013-07-02【生效日期】2013-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8年)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具体职责包括:(一)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二)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三)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四)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直单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五)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六)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七)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八)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一)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二)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三)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四)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五)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六)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鲁财采[2017]8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12.28【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81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评价管理,促进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2月28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评价管理,促进提高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品行表现、技能水平、诚实信用、服务效果等评审履职情况的评价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评价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评价主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鲁财采〔2022〕24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24号各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66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2月7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山东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本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聘用、抽取、履职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正向激励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财政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续聘解聘、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文件鲁财库〔2004〕2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部门: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从事政府采购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山东省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聘用评审专家的,必须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五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的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聘任管理第七条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明确专家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专业人员。
政府采购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专家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考核评价、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专家使用的主体,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优势,实现政府采购需求目标。
财政部门是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专家的征集聘任、培训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监察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与专家使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专家库;(二)聘任专家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证》;(三)确定专家培训内容和方式;(四)制定专家的选择使用、考核评价规则;(五)制定并公布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六)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进行管理、考核;(七)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八)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地区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二)负责管理和维护本级专家信息;(三)负责本地区专家的培训;(四)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确定并公布本地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五)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进行管理、考核;(六)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七)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7日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条竞争性评审,是指购买主体对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通过评审小组对意向承接主体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方式。
第四条定向委托,是指在特殊条件下,购买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的购买方式。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具备组织项目购买程序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组织购买程序能力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承担具体购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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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省财政厅确认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省评审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从全省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聘请使用评审专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要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
评审专家库以外专家要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专业职称证书。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二)明确山东省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查评审专家人员资格,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四)动态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人员信息;(五)制定全省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规则;(六)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七)对全省评审专家进行复验;(八)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省财政厅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市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征集本地区内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推荐;(二)监管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三)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财政厅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应承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条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评审专家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属于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资格条件及确认第十一条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初审、受理、确认、发证。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七)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对达不到第十三条(二)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也可聘为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可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工作及专业简历;(三)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四)取得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获得“正高”职称的专家,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
对初审合格的,当日退回各类证书原件。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下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证件复印件等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对符合条件人员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
第十八条《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编码组成:所在设区的市代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编码。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二)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三)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四)按照评标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五)按规定获得评审劳务报酬;(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打分和评审,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干预评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四)配合有关方面解答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本人应及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专栏上修改信息;技术职称变动、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津贴信息应报省财政厅确认后进行修改。
第五章工作纪律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
通讯设备必须交由组织方集中保管,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要有工作人员陪同;(二)严禁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严禁泄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三)评审过程中严禁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严禁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严禁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严禁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严禁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情况打不同分数,不得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四)严禁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后应立即告知退出;有利害关系是指,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后,严禁私下接触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得收受政府采购项目相关各方的财物或者其他报酬;(六)严禁参加前期采购方案论证的评审专家担任该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七)财政、监察部门规定的其他评审工作纪律。
第六章抽取与使用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的抽取地点及监管抽取的办法,由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确定。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四条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按照批准采购计划金额确定。
货物类项目,采购计划300万元以下的可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要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包括本市,下同)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要在至少9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2000万元以上的,要在全省范围内抽取。
技术复杂、竞争激烈的重大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聘请部分外省知名专家。
服务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区域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计划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每次要抽取确定5名以上评审专家。
其中,采购计划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经济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
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每次要抽取2名评审专家作为替补,并按抽取先后顺序递补。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每一政府采购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编码,从规定的区域范围内抽取相应数量的评审专家(包括替补专家),每次抽取后要告知并落实参加人员,不足时,可按照上述范围和专业再次随机抽取,但抽取总次数不能超过6次。
随机抽取到同一单位的2名以上评审专家,只能使用1名,并按照抽取顺序先后确定。
招标采购单位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包括替补专家)。
第二十七条每个政府采购项目(一个包)应当单独确定评审专家。
对于同类多包政府采购项目同一天评标确需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事前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的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抽取要由专人管理,确定评审专家后,要及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告知过程要全程录音,以备检查。
负责抽取的人员要当场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附件2),并于事后存档,对确定的专家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使用替补评审专家:(一)确定的评审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二)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自己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三)确定的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使用替补评审专家后仍然缺少一名评审专家的,经监管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同意,可直接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缺少两名以上评审专家,要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抽取确定评审专家。
第三十条评审专家到场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和公证人员要核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项目所属财政部门报送《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结果登记表》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附件3),并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同一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随机抽取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超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