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管理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和服务的质量,更是实现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发挥采购人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履约验收责任,明确履约验收要求,严格违约失信追究,确保“物有所值”采购结果的实现。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0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项目验收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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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管理体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占政府购买性支出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离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从2003年起,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各预算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随意自行采购。
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0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5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第六章合同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信息公开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公开择优、诚实信用,优化结构、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市、省直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2007-8-17鲁财预〔2007〕41号省直各部门: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0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四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第五条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项级品目,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等交通工具维修保障服务,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是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省直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等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等产品。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济财采[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财采〔2009〕2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适用条件,审批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批准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山东省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实现小额通用货物、工程、服务全流程网上交易、监管的服务平台。
省级网上商城平台信息开放、资源共享,鼓励各市使用。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网上商城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上商城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对省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及当事人进行监管,协调和指导全省网上商城采购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采购中心”)是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机构。
包括建设统一共享的网上商城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和流程、组织管理供应商库及商品库、建立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机制、协调处理交易纠纷、督促履约等。
第七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情况下,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同公布实施。
第八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九条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开发及运维方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以及使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集采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供应商管理第十条网上商城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省采购中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
省采购中心应当制定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参与网上商城入驻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发布日期】2013-07-02【生效日期】2013-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鲁财库[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1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管理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采用协议供货制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第二章协议供货的范围第五条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六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厅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
第七条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
第四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等。
第五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采购人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
确因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购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2.01•【字号】鲁财库[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2〕6号)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山东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并经山东省财政厅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本省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或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委托人)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可以向省财政厅申请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招标资格的组织;(二)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80%以上;(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财务状况良好且无虚假记载。
(六)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凡需取得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中介资格证书;(二)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经济、法律人员简况;(三)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四)业务情况报告;(五)承担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的能力分析;(六)所在市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驻济南的除外)。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0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集中度和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环境和电子商务技术,实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通用货物、工程、服务(以下简称商品)项目,以及部分不限定数额标准的特殊属性项目,全流程网上自主交易和动态监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
商城由主站和各市分站组成。
第四条商城采购活动应当落实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及采购本国货物等规定,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同级采购人的商城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确定本级商城采购范围、限额(数额)标准、交易规定,组织采购人培训,开展调查研究、政策咨询等工作。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库〔2007〕3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方式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改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变更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实施采购项目,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
第五条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选用采购方式。
同级财政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一)、(二)》(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一)》、《申请表(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应急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各项应急事件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我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应急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应急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采购是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需紧急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二)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三)经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第二章应急采购的组织形式第五条应急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
采购人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
财政部门收到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应在2天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采购人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采购人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一)优先选择曾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企业;(二)可从自建的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三)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第八条应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采购人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妥善保存,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因采购人自身原因延误应急采购并影响应急事件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应急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应急采购协议,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8.21•【字号】鲁财库[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3]16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山东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三条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由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上发布。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可以指定本地有影响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介,应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可靠。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人大、政府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二)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三)资格预审信息;(四)政府采购目录;(五)公开招标信息;(六)采购结果;(七)中标信息;(八)违规通报;(九)投诉处理信息;(十)上述信息的变更;(十一)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鲁财库[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15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招标限额,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定点供应商的确定第四条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将招标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八条省财政厅委托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合同。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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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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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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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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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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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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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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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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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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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能力,并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后,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中介机构资格:(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五)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五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一)具有相应民事能力的中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五)具有良好的缴纳税款及社会保障规费的记录;(六)财政部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一)经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七条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合理地编制本级政府采购目录。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必须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关代其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编列,与部门预算一并编报。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交集中采购机关执行。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敖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或开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暂时没有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各地自行决定。
集中采购机关不得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票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票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并择优选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票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四)供应商准备投票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六)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彩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五)集中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七)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招投标程序第二十六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指集中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下同)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集中采购机关确认。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票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均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合同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让。
按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非因法定条件,签约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