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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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会全称为信丰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简称“信丰县新联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的以无党派为主体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统战性、社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联谊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全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学习交流、联谊交友、建言献策、共谋发展,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鼓励和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做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积极投身信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勇攀新高峰共建大信丰”、再创信丰发展新辉煌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信丰县委统战部,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信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县政中心A栋604县委统战部党外人士(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络办。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各项统战性的联谊、宣传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一)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凝聚和团结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沟通党委、政府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联络,反映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发挥会员自身优势,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言献策,为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四)积极开展和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五)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关系,提供服务,化解矛盾;

(六)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联谊等活动;

(七)围绕会员思想和工作需要,举办报告会、讲座等;

(八)培养、举荐优秀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主要由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的无党派为主体人士组成。

第八条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专业或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或由单位、团体推荐;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参与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反馈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违背本会章程的基本要求,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新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从本会会员中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的任免;

(二)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并委任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制定和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四)向业务主管单位总结工作,报告会务活动、财务情况等;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长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或举行一次活动。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事业,乐于奉献;

(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

(五)提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会议;

(二)检查本会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和会长会议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四)审批本会重大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做好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分管工作;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会长做好各项活动分配的相关工作;

(四)不定期召开分管工作座谈会、调研会、调度会,收集会员的建议、意见;

(五)积极培育新会员,扩大本会代表面,壮大本会队伍;

(六)为本会开展工作努力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牵头协调副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文秘、联络、会务、财务等日常事务;

(三)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履行以上职责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企业和社会各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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