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评选办法(试行)

(公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推动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激励园林绿化企业不断提高造园水平,多出精品,全面提升苏州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是苏州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专项奖。获奖工程在设计、施工、养护管理水平应达到苏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一流水平。评选工作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评选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组织领导,委托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和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实施。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的申报主体是项目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第五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的申报范围:

1、工程地点在苏州市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2、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

3、在申报时工程竣工验收已经满6个月。

第六条申报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建设程序;

3、设计、施工、验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体现生态型和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理念;

4、施工质量优秀;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的评价良好;

6、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推荐。

第七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根据《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评分标准》择优选取,并具有以下特点:

1、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有所创新,布局合理,施工精细,维护良好。

2、突出植物景观,体现物种多样性,植物配置科学合理,植物群落富有特色,园艺水平高,绿量大。

3、突出城市或本地区独特的自然、历史、文化风貌。

4、建筑、小品和绿化环境和谐统一,安全耐用,整体景观优美。

5、施工组织管理科学、规范。

6、达到预期的生态、社会及经济效益,在苏州市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第八条申报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应提供的材料:

1、申报表;

2、工程简介;

3、资质证书;

4、中标通知书;

5、工程合同;

6、工程竣工图纸;

7、竣工验收证明;

8、监理总结;

9、质量监督报告;

10、反映工程建设和效果的彩色照片附文字说明。

材料应全面、清晰、真实。

第九条申报单位受过有关单位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整顿或其他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申报单位每年度申报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已经获得了省以上行政机关(组织)的奖项或者申报后未能获得奖项的工程,不再受理本奖的评比。

第二章评审

第十一条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工作暂定一年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和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组织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的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审定。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工作,组建专家组,召开审定会议,听取专家组的评审情况报告,审定评选结果,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评选程序

1、申报:申请评选的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检,填报《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申报表》。

2、筛选: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选范围。

3、考核:专家组对工程现场进行考核,按照《苏州市园林绿化

优秀工程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

4、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情况报告,评选出获奖名单。

5、公示:获奖名单在苏州园林和绿化综合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接受监督。

6、公布:公示结束后,以文件形式公布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获奖名单。

第四章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的申报单位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和苏州市风景园林学会发文嘉奖,颁发奖杯(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对获奖项目的施工企业,可以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预选承包商的依据。获得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的项目,作为江苏省园林绿化优秀工程的推荐依据。

第五章纪律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应该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取消评比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评奖。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评比中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的礼金、礼品,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已经获奖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评选委员会可组织对工程进行鉴定,并决定保留或取消苏州市园林绿化优秀工程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和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5日起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