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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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有四种情况:一是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二是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者不属本院管辖的;三是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又不能补正的;四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对不予受理的起诉,是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诉权,或者是受诉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并未丧失其实体上的诉讼,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上诉。
驳回起诉是当事人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也允许上诉。由于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第一审程序中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如须驳回起诉,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规定。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以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因此,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实际上
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不同特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后,尚未审结前,也就是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1、只能发生在案件审结之后;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3、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因为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都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在案件受理费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也不相同。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裁定不予受理则不收诉讼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在诉讼费用方面,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也不相同,其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其诉讼费用的承担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