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资产阶级刑法学的主要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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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资产阶级刑法学的主要学派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资产阶级刑法学流派包括了刑事古典学派、刑事人类学派及刑事社会学派,而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又被统一称为刑事实证学派,也有学者将刑事古典学派称为旧派,称刑事实证学派为新派。
在十九世纪末期龙布罗梭创建了刑事人类学派之前,资产阶级刑法学派大体上由刑事古典学派占主导地位,直到刑事人类学派的出现,才开始打破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学术上的主导地位.以下笔者将对两派持
有的主要观点和存在分岐进行简单的介绍和评述。
一、古典学派及其主要观点。
古典学派也叫旧派,我国学者通常称其为刑事古典学派。
十八世纪中叶,欧洲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拥有相当实力,但是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广大人民包括资产阶级还处在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统治之下。
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受到封建制度的严重束缚,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矛盾日渐尖锐。
一批启蒙思想家适应时代的要求,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的先进理论唤起了人们的觉醒。
反对封建制度,要求权利自由,成为了广大人民的呼声。
刑事古典学派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为了反对封建专断独裁的刑法,为了反对中世纪以来形成的封建神权,资产阶级思想家认真吸收并总结了以前自然法中包括人权、法治、民主等重要思想,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刑事古典法学流派。
刑事古典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康德和黑格尔。
他们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一)罪刑法定主义。
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科处什么刑罚,都必须适用法律预先明文规定的原则。
古典学派
坚决反对封建的罪刑擅断,极力主张罪刑法定主义。
他们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思想背景有三个不同的思想所形成,即人权思想、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和权力分立理论。
平衡理论(心理强制说)主张应将犯罪与刑罚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向国民宣告,使国民知道犯罪要受惩罚,从而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下抑制犯罪意念从而预防犯罪。
权力分立理论,即立法、司法、行政三种国家职能要由各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掌握。
贝卡利亚主张只有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惩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所谓罪刑相适应,是指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要与他所犯的罪行的轻重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请罪轻判。
古典学派反对封建的重刑主义,提倡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三)刑罚人道主义。
所谓刑罚人道主义,是指不应给受刑人过多的痛苦的主张。
古典学派抨击封建主义的残酷刑罚,倡导刑罚人道主义化。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宽和,“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蛮横的。
”边沁也主张刑罚应该宽和,认为当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分的。
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就是以较大恶之代价消除较小之恶。
(四)意志自由论。
古典学派认为,“一、凡是人达到一定年龄时精神上有异状者(疯癫、白痴、暗哑者)与精神未充分发达者外,任何人都有为善避恶的自由意志;二、犯罪是恶,而有自由意思的人尽管能够避之而竟敢实施之,这就是出于自由意思。
”康德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的意志是自由的,犯罪就是有自由意志的个人违反理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
(五)道义责任论。
古典学派以主张道义责任论为其重要特点。
康德明确提出责任原则,他认为人既然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意志,竟然避善从恶而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就必须负担责任。
(六)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为:由于有自由意志者的精神状态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所以犯罪的大小轻重依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客观的事实)的大小轻重而定,这是古典学派的重要特点之一。
贝卡利亚主张: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危害大小相当,也就是说,判刑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情况而定。
二、刑事实证学派及其主要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又称实证学派或者新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由于它晚于古典学派,因此相对于古典学派而言被称为近代学派。
同样,由于古典学派被称为旧派,因此近代学派也被称为新派。
在十九世纪末期,资产阶级基本上已经通过资产阶级大革命取得了统治权,实现了社会的重要变革。
此时,资产阶级面临的问题就是巩固与发展市场经济。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资产阶级社会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比如说犯罪日益严重,累犯、惯犯问题突出……资产阶级的统治者感到必须采取新的对策打击和抑制犯罪。
另一方面,社会科学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使得很多学者可以用新的方法与新的技术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于是,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就随之产生。
刑事人类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其代表人物是龙布罗梭。
刑事社会学派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
其代表人物有李斯、菲利。
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提出新的犯罪决定论,对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决定论
发起猛烈的冲击,标志着资产阶级对于犯罪问题的认识又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其主要观点包括有六个方面:
(一)犯罪原因论。
近代学派注意研究现实社会的犯罪现象,并重视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龙布罗梭用生理学和隔世遗传的原理解释犯罪的原因,主张犯罪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先天的身体构造不同于常人;菲利的三元犯罪原因论,认为无论何种犯罪行为由微小至最残忍者,不外体质的、地理的及社会的三种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李斯特的二元论认为犯罪原因有社会原因与个人原因,并强调社会原因,将贫穷看成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二)意思必至论或决定论。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意思自由的观点,主张世界上任何事情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
认为“我们的行为”依我们身体上的要素与我们的环境的要素的竞合而左右,我们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
龙布罗梭认为犯罪行为人先天的身体构成不同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然实施犯罪。
菲利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无关。
(三)社会责任论。
近代学派认为犯罪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是出于道义上对他应加以谴责,而是为了防卫社会的需要。
在龙布罗梭看来,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为了保卫社会国家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科处刑罚。
菲利认为,刑事责任的产生,并非道义上的谴责,而是因为犯罪行为人既然作为社会一员生活着,就应该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负担责任。
(四)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或事实主义,认为犯罪人性格如何,是科刑的最重要标准。
龙布罗梭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各自不同的生理的、心理的特征所构成,因此,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是各不相同的,所以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
犯罪行为即犯罪事实的大小来确定,而是根据犯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决定。
(五)目的刑主义。
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主义,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追求一定的目的。
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名誉的利益和保卫国家的存在安全和统治利益。
换言之,刑罚是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为目的。
(六)保安处分论。
所谓保安处分,指以犯罪的反复的危险性为基础,为了社会的保安,作为对刑罚的补充由法院宣告予以强制处分。
菲利认为,作为镇压手段的刑罚具有一种消极的价值,因而他主张采用刑罚的代替措施。
这种代替措施就是保安处分。
三、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的五点主要分歧
(一)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每个人都是有自己的意志自由,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来选择做出一些行为。
当一个人选择以自己的行为去触犯法律时,就会产生犯罪行为并受到刑罚;刑事实证学派则从人性的经验假设出发,认为犯罪的犯罪意识与犯罪行为都是被决定的,人是社会中的人,所以人的行为总是受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二)对犯罪评价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的考察及评价主要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上来判断行为人时候构成犯罪,而刑事实证学派则更注重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主观意识进行考察,从而判断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
(三)在刑事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刑事古典学派从道义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刑事责任是对于行为和行为人的道义非难条件,自由意志是其责任的主观基础。
有自由意志的行
为人对于其基于内心意思所为的一定行为以及由此而生的结果负责。
因此,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又可称为报应主义责任论。
刑事实证学派从社会责任论的立场出发,认为责任是行为人适于社会防卫处分或保安处分的要件,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是其责任基础。
(四)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刑事古典学派基于报应主义立场,认为犯罪违反了法的正义,对其科以刑罚,目的是对其造下的罪孽的报应,即所谓“以暴易暴,以恶易恶”。
对罪犯的惩罚完成之后,正义也就跟着实现了。
刑事实证学派基于刑法目的主义的立场,认为刑罚是预防犯罪、保全社会之具,对于罪犯,刑法是要将其改造成守法公民,以使之回归社会。
(五)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刑事古典学派的世界观价值观体现的是个人本文主义,而实证学派体现的是社会本位主义,为此在刑事古典学派的基本理念中具有保障人权的特点;而刑事实证学派的基本理念则是具有侧重保护社会的特点。
通过对资产阶级两大刑事法学流派的了解,笔者认为这两大刑事法学派之所以被分成是新旧两派,就是因为这两派对于犯罪、犯罪行为及刑罚等问题存在观点鲜明对立的不同看法。
资产阶级这两大刑事法学流派在经过长达20年时间的学术争斗,最终推动了整个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其中古典学派思想仍为当代很多国家制定刑法典提供了理论根据,其积极的历史意义无法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