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两房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院两房建设工作调研报告
“两房”建设是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简称。检察机关的“两房”建设,是检察机关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科技强检”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的战略任务,同时也是新形势下做好检察工作的物质基础,关系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自XX年9月发布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来,各级检察院积极响应,“两房”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最近,XX区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的“两房”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试图发现新形势下“两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寻求解决方法,找到更好的工作途径。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两房”建设基本情况
在新的“两房”标准及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下发后,该院以迁入新办公大楼为契机,制定了“两房”建设方案。在原XX县县委、县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我院新办公大楼办公用房面积达到3278平方米,“两房”面积达到1722平方米,符合建投标准应有基础设施面积标准,资金全部为财政拨款。同时,着重抓好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工作,在人力和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为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基层检察院“两房”建设面临的问题
“两房”建设对检察机关开展业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基层检察院“两房”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办公、办案、技术用房的关系模糊。办公用房和技术用房应当围绕办案用房规划、设计和建设,但实践中,往往侧重于办公用房的建设,挤占办案、技术用房的建设标准,导致功能设置不全,规划、设计不到位,常常出现大楼刚建好,就开始不停改造的现象。
2、没有建设相对独立的办案功能区。经过多年的努力,控告、申诉专用接待室的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侦监、公诉、民行及侦查部门在办公室接待律师、接受申诉,乃至制作询问、讯问笔录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没有相对独立的办案功能区,控告、申诉的候访、接待、听证、律师谈话、阅卷、复印、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等办案的需求不能保障。
3、“两房”建设面积满足不了办案需求。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不外乎以下三种。一是有些院资金难以落实到位,建房土地难以争取到位,相关关系难以协调到位,于是出现了“两房”建设面积缩水问题。二是有些院不根据本地实际,只是简单依照《“两房”建设标准》进行建设,这也造成了建设面积和办案需求不符的问题。三是个别院所在地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业务量不断增多,短
短几年时间建设面积已不能满足办案需求。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两房”建设的对策
1、对办案用房、业务用房单独编制建设标准。办案用房和业务用房是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投资一时,功在长远。对各房建设标准要细化,避免出现因办公、办案、技术用房关系模糊,办公用房面积挤占办案、技术用房面积的现象。在标准细化中,要充分依据省、市、县的实际情况,尤其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因为基层检察院往往业务量做多,但资金、人力和政策支持最缺乏。同时,要着眼于未来形势的发展,树立前瞻意识和科技意识,充分预留出办公自动化、技术网络化和诉讼智能化等发展空间,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
二是以业务工作量为依据计算建设面积。一个院的人员编制是相对固定的,可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有变化;一个院的业务工作量是变化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业务量必会大量增加。若是以人员编制为依据计算建设面积,可能会导致“两房”建设与办案需求相脱节,从而难以起到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发展的作用。所以,《“两房”建设标准》应以业务量为依据计算建设面积,这样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真正需要。同时,以业务量为依据计算建设面积,能够很好的保证办案功能区的建设,有效杜绝侦监、公诉、民行及侦查部门在办公室接待律师、接受申诉,乃至制作询
问、讯问笔录的现象,从而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办案,有利保障办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