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
知
【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发[2015]3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1
【实施日期】2015.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5〕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发展民营经济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取得明显成效。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细化分解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计划及完成时限,根据职责分工,推进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这项重大战略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省政府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相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各市市长及相关部门主要
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扎实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具体推进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做好跟踪协调、综合调度、具体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落到实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强化措施、改善环境、提振信心、释放活力,确保在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培育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东北振兴发展战略举措,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到实处,以改革激发活力,以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引擎”,着力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推动转型升级,着力改善服务,实现我省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民营经济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果。民营经济单位数达到230万户,企业法人单位达到50万户;民
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1.8%,总体规模达到3.5万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0%;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达到2万户以上,增加值达到1.7万亿元;重点培育年营业收入超500亿元及以上企业2户,100亿元及以上企业20户,50亿元及以上企业30户,10亿元及以上企业300户。
二、主要措施
(一)改革创新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1.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国务院在东北地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积极拓展试点政策覆盖范围,力争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建设。研究制定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意见,支持营口市开展先行先试,为全省发展非公经济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开展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流程图,让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源泉充分涌流。(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4.放开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