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调解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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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调解规则的制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 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北仲从成立的时候就定了三个目标。一是,北仲要成为贯彻仲裁法精神最彻底,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通行做法接轨程度最高的仲裁机构,北仲要用自己的实践证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基本原则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能取得成功;二是,北仲要成为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机构;三是,北仲要成为管理现代的仲裁机构,通过管理,提高仲裁效率和效益。

新调解规则的特点

2007年9月20日,北仲修改了仲裁规则,并且制定了新的调解规则。这两个规则将在明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仲裁规则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同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增加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列入仲裁费用。新的调解规则更多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调解规则,更加接近国际商事调解中一些通行的做法。

1.调解受理范围不受书面协议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将争议交北仲调解,不论是否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可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甚至不受仲裁范围的限制,如医疗事故的赔偿,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也可通过调解解决。

2.调解员实行推荐制。北仲提供给当事人调解员推荐名册,当事人可以在该名册内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外选择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国外的调解机构为保证调解质量,要求当事人必须接受其指定的调解员。但考虑到调解是一个新生事物,调解员的经验有一个积累过程,北仲不可能一下子就选拔培养一大批调解人才。另外,中国人相信熟人,崇拜权威,发生争议时更愿意找双方熟悉并信赖的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出面协调或调解,而这些人才不可能全部纳入到名册中。北仲只是提供一个平台和机会,为社会上的调解人才提供“用武之地”,满足企业对调解的需求。

3.费用方面,将调解员报酬和行政性收费分开。为了鼓励当事人调解,行政性收费大大降低,500元就可以启动一个调解程序。调解员报酬由调解员提出,可以按照争议标的收费,也可以按照调解工作时间计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不做限制。

4.调解程序独立于仲裁程序,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中的调解。调解员名册与仲裁员名册分开,调解员与仲裁员身份不重合。调解既可在仲裁前进行,也可与仲裁程序同时进行(如双方想调解,但不希望由仲裁员做调解工作,则先中止仲裁程序,启动一个调解程序,如果调解成功,撤销仲裁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功,继续仲裁程序)。这样做是考虑到一些西方国家的当事人对调解的理解和做法与中国不同。他们认为调解与仲裁相混合,影响仲裁员的中立地位,担心调解中自己做出的妥协和让步,会直接影响仲裁庭以至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裁决。仲裁作为一种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应该注意到不同国家仲裁、调解文化、制度的差异性,尽量使自己的解决争议方式更具兼容性、灵活性、适应性,以满足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多样化需求。

5.调解程序简便,没有复杂的申请、答辩、送达程序。一般情况下采用独任制。双方同意一人以上的除外。避免双方将更多精力浪费在程序及仲裁技巧上。

6.调解与仲裁之间仍然有一些联系。尽管大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自觉自愿地履行和解协议,但是由于和解协议不是终局的,并且没有强

制执行力,所以如果当事人担心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可以签订一个仲裁协议启动一个简易书面审仲裁程序,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使其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新调解规则的意义

制定调解规则既是北仲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新尝试,也是北仲的战略创新。

首先,这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为国内外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更为简便、快捷、兼容、经济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纵观全球,调解方式日益普及。据美国培普丹(pepperdine)大学斯特劳斯(Straus)中心托马斯(Thomas)教授介绍,“美国调解近些年发展势头很猛,已经有超过仲裁的趋势”,“在普通法国家,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与美国相似,调解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世界其他国家,已有很多人被培训成调解员,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调解机构业已设立”。2004年都伯林大学教授、爱尔兰工程师争议解决小组主席波尼(Bunni)教授讲,在总价值超过60亿美元的100多个工程合同中,有98个通过调解解决。可以说,“全世界正在促进调解应用的全球性发展”。

在我国,由于一些文化上的差异和体制性的障碍,调解可能会成为一些外国独资企业比较愿意接受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即使是国内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会将信用作为一种对未来的投资。为防止信用受损,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愿意尝试能带来更多潜在利益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北仲为例,当事人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不断增加。北仲制定调解规则也是因势利导,因缘际会,使自己的服务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其次,引进一种先进的调解理念和文化。这种理念和文化,就是鼓励包容、理解、友善、信赖,帮助双方当事人相互倾听,关注根本的利益与目标,通过沟通、交流理性地解决争议。培普丹法院院长肯尼思(Kenneth Starr)教授讲,支持调解的文化理念来自基督教的精神“你去理解别人而不是让别人理解你”。过去我们曾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斗争哲学”,尤其是“反右”、“文革”期间,亲友间、同事间、邻里间的“揭发”、“批判”,破坏了人们之间的信赖合作关系,推行调解文化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三,引进一种专业化的调解机制,这是以高素质、高适应性调解员为主导的商事纠纷的调解,不同于过去一般的大众化的民事纠纷的调解,调解员不是凭借权力,而是凭借自己的个人魅力、智慧、专业

知识、经验、技巧、能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引进这样一种专业化的调解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为人才创造机会,鼓励其发挥聪明才智,为社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满足当事人对专业化调解的需求。这种调解方式在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及调解员报酬上的创新,也为仲裁的下一步改革进行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和尝试。

其四,引进国外调解知识、经验、技巧和人才。调解员需要学习掌握以往在教育、培训中所缺乏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包括如何洞悉人心、人性、人情,如何鼓励、引导、说服当事人进行对话与和解,理性解决争议。这种技能也是社会未来发展对法律、经济贸易领域人才的客观需求。IBM人力资源部根据对40多个国家的400多位人力资源主管进行调查访问结果认为,对于那些力求在全球整合经济中发展并保持竞争力的企业而言,关键在于预测并确定其未来发展所需的技能,并以经济高效的方式培养大批这类技能的人才。北仲有了独立的调解规则和程序,相当于医院开设了专科门诊,不仅可以系统地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也可以参加国际上的相关会议,与国际上各国调解组织(国际上虽然不少仲裁机构有单独的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名册,但全国或区域性的调解组织十分发达,有关调解的专业论坛和学术研究十分活跃)调解进行交流合作,引进知识、人才、师资、培训资源。无论是仲裁还是调解,作为一种专业性的服务,关键在人才,提高仲裁员、调解员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就是提高行业的发展水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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