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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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村庄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村民身体健康,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大群众与本村居民的强烈要求以及本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村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村两委协助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村内所有常住与暂住户以及工、商业,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村内不提倡、不鼓励、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政策去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宠物登记;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村内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村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
(一)必须去宠物管理部门申领宠物登记证。
(二)每年由村委负责联系核准的宠物疫苗注射机构对登记的宠物进
行免疫注射,费用自理;除宠物狗、猫外其他按规定应免疫的宠物也应定期注射疫苗,预防宠物疾患,避免人畜交叉感染。
第六条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宠物出户时间限于每日19时至23时,宠物狗、猫出户时必须挂号牌、束链,并由有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村内公共绿地、餐馆、宾馆等公共场所。
(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
(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伤害他人。
(五)村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
(六)村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
第七条禁止在庭院内放养鸡、鸭、狗、猪等家畜家禽,家畜家禽要实行圈养,卫生要符合爱卫标准,要定期进行消杀,气味、污水、粪便、噪声等不得扰民,如有投诉,经查实立即查处。
第八条公安处、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九条罚则
(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
(二)凡在村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村庄卫生的动物,公安处、村两委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经劝告后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村内举行的各项评比活动,年终福利也要相应扣除;
(三)在村内不依本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两年内不得参加村内举行的各项评比活动,年终福利也要相应扣除;
(四)凡在村内禁区、禁止时段携带宠物或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不及时清理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村内举行的各项评比活动,年终福利也要相应扣除;
(五)饲养宠物、家畜家禽干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警告后不改或放任宠物恐吓他人,驱使宠物狗等伤害他人,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有权请求所有人或管理人赔偿,或请求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村两委给予支持;
(六)宠物、家畜家禽等伤人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将受伤者送医疗部门救治,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外,一年内不得参加村内举行的各项评比活动,年终福利也要相应扣除;
第九条本办法中不得参加村内举行的各项评比活动,适用于饲养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条村两委提倡广大党员群众对饲养的宠物、家畜家禽进行有效监督,有权向职能部门反映并报告饲养户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职能部门应及时依本办法进行查处,对检举者给予必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