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湖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方位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湖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9.8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8.8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13.7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99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接轨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等长三角中心城市,联动嘉兴市共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夯实“太湖熟、天下足”农业空间基础。
保护太湖溇港、平原水乡和山区林区的生态本底,守护天目山、顾渚山等生态屏障,提升东西苕溪等流域水生态品质。
强化中心城区承载力和辐射力,完善县域中心城市功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既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又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湖政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等)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适应城乡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建档案馆(室)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机构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建档案事业,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章市政工程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管线工程第三节其他第六章城市景观第七章村庄建设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议案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7-2035年)》的议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湖政函〔2018〕54号
•【施行日期】2018.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议案
湖政函〔2018〕54号
市人大常委会:
《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已经市委第66次常委会、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文本、图集和编制情况一并报上,请予审议。
附件:1.《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文本
2.《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图集
3.关于《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情况的报告
市长钱三雄2018年12月24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7〕46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打造宜居宜业城市发展环境,根据《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就中心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的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四新”主题实践,坚持“以人为本、共管共享,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综合治理、严格执法,科学评价、强化考核”的原则,实现城市管理活动的“全方位覆盖、全时段监管、全流程控制、全手段运用”,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城市生活品质、市民整体素质,努力使城市更安全、更干净、更有序、更文明,努力使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认同感持续增强,努力使“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城市经济发展更健康,全力打造美丽湖州、现代经济、幸福民生、先进文化、民主法治、政治生态新高地。
二、主要任务(一)市政设施完善1.道路路面平整,人行道硬化率100%,无明显坑洼积水;人行道道沿处无各类材质的引坡,盲道设置连续、无破损。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吴兴区政府、南浔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2.道路指示牌、报刊亭等各类公共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到位,无污脏、损坏现象。
(责任单位:各管养单位)3.城市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垃圾箱、室外消防栓、窨井盖等公共基础设施符合设置要求,井盖封闭无缺损,下水道保持畅通。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湖政办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组织编制:(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编制控规,应当综合考虑本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章市政工程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管线工程第三节其他第六章城市景观第七章村庄建设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湖政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二○○六年八月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湖政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十二日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和单位,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省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物业管理条例》、《省条例》规定的义务。
中心城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使用以及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建、规划、公安、行政执法、安全监督、环保、物价、民政、税务、工商、市政公用、电力、邮政电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调解业主或者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工作积极主动的业主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精编)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精编)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湖州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稿)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部分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促进湖州市城市建设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相关规定。
此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
第三条规划层次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分以下三个层次:1.市域重点确定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产业结构优化、城市化战略、城镇体系布局、工业区整合、大型基础设施的衔接与建设、生态环境与流域保护及风景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等问题。
2.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所管辖的行政范围,国土面积1567平方千米。
重点处理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及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关系。
3.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指具体进行城市用地布局及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的范围,总面积为336.6平方千米。
重点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进行用地布局和项目安排。
第四条规划期限近期:2003年~2007年,重点做好实施项目的布局;远期:2008年~2020年,重点协调好城市功能、空间、基础设施等关系,预留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和通道。
远景:2021年以后的30~50年,重点做好城市空间形态和结构的布局。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指导,确定以人为本、城乡一体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优先、市场导向与整合提升、设施一体化、引导与管制相结合的弹性原则。
第六条约束效力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由湖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于规划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第七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近期2007年,经济社会快速增长,市域初步实现现代化,小康建设进入新阶段;远期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目前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市域基本实现现代化。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湖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亩产论英雄”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
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结合“三改一拆”、“空间换地”、“腾笼换鸟”等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乡面貌,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有效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1.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优化城镇用地空间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带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2.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加强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推进中心城市及小城市、中心镇等建设,充分发挥土地对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助推新型城镇化发展。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湖政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4日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称《省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民政部门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和协调本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四)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六)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公布标准地名,组织编撰标准地名图、书、典、录、志等;(七)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八)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一)建设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航道、港口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五)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或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办理;(六)城管执法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七)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经信、旅游、环境保护、文化、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湖政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完善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土地资产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收回、收购以及征收等方式,将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并进行前期适度开发利用,以集中统一保障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订土地储备的政策;研究审核年度土地储备及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土地储备计划执行和土地储备资金运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二OO六年四月三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在上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吴兴区、南浔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权限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规划管理机构, 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权,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两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涉及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和查询城市规划,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2]3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2〕30号)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对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进行适时储存、管理和出让前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土地储备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拟定土地储备的政策、年度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监督土地资产运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管理。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有关规划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变更登记等工作。
市计委、经委、监察、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09]22号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09〕22号2009年5月14日)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建设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社区党建工作机制加强和巩固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社区各类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积极采取升格社区党组织、建立楼道党支部和特色党支部、党小组等办法,调整优化社区党组织设置。
扎实开展新一轮“五好”社区党组织创建活动,着力培育省、市、县(区)三级示范群。
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公推直选”办法,积极探索党内无候选人直接选举方式,着力带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制度,健全设岗定责、志愿服务和结对帮扶制度。
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党组织定期研究社区党建工作,把加强社区党建工作纳入向上级党委定期报告党建工作情况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机制加强公共财政投入,加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社区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
加快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事务中心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社区就业、社区卫生、社区安全、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等公共服务。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湖政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湖政发[2004]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实施《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补充通知如下:一、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小于46平方米(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
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互不结算差价。
前款规定安置用房达不到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按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予以安置。
每户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互不补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大于每户46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该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合层次、成新的价格购买。
二、被拆迁人不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但其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小于46平方米(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作为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与原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拆迁评估价格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结算差价;原房屋面积至安置房屋46平方米建筑面积之间部分,由被拆迁人按该安置用房的重置价结合层次、成新购买;超过46平方米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该安置房市场价购买。
三、被拆迁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在拆迁时选择房改购房后产权调换的,原承租人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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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二OO六年四月三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在上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吴兴区、南浔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六条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权限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规划管理机构, 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权,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一书两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1—检查,依法查处各类涉及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和查询城市规划,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八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坚持城市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协调发展,加强空间管治,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保护近现代优秀建筑,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积极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先进技术。
第十三条《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确定:市区地域空间除城镇建设空间外,其余大部分地区主要以绿色开敞空间进行管制。
根据管制的不同要求,绿色开敞空—2—间分二大类用地进行引导管制,即限制建设区与有条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根据管制要求不同,又分严格限制建设区和一般限制建设区。
严格限制建设区内除城市必须安排的配套设施和已确定的旅游及休闲运动项目外,严禁其它一切新项目入区开发,特别是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对区内有污染的项目应依法限期搬迁,对原有农村居民点有条件的尽可能迁建,逐步恢复自然生态景观;一般限制建设区内应以农业生产为重点,可适当安排农村农民建房,禁止大规模开发利用;有条件建设区用地内乡村应相对集聚布臵,以中心村建设为主,农业空间应进行园区化建设与管理,提高土地的集约效益。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包括用地性质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同时应征求国土、环保、消防、文物等部门的意见。
在山体坡地、河网平原和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进行建设,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进行建(构)筑物建设。
禁止在工业、仓储用地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禁止企事业单位在现有用地内建设成套住宅。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划要求确定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并标明具体坐标或相关尺寸。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不得逾越建筑控制线,包括阳台、雨篷、踏步等;地下建(构)筑物不得逾越用地红线,包括地下工程管线及防护设施等。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规划要求划定绿线,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各类文保单位维修、易地保护和在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应划定紫线,并应符合《城市紫线管理办法》—3—的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臵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线。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河流水系规划得要求,划定蓝线,确定保护整治范围,保持和创造水乡特色。
第二十条沿城市道路、用地界线、河道、公共绿地、市政管线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建(构)筑物,应按规划要求后退。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应按规划和相关规范的要求配建各类公共设施,并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交付使用。
建筑形式应体现地方特色,建筑体量、色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块内的工程管线应地埋敷设,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
第二十二条沿道路、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指标。
地面绿化面积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屋面绿化、异地建设或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应坚持统一规划,贯彻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和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应以正南向为基准,不小于1:1.25;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受遮挡各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日照间距,规划管理采用日照阴影分析审查,在有效日照时间内,受遮挡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不宜设臵商业用房,确须设臵的应限制其使用性质,减少对上部及周边居民的干扰;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4—但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层车库可以扣除。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路、铁路两侧用地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交通设施除外)。
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镇(村),建造集市、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侧集中布局,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二十七条各类规划编制应以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需要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规划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分区规划—5—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并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城市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城市设计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吴兴区、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保护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规划的编制中,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依法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人大、政协、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意见和建议,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和公众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规划调整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组织专题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6—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城市规划用地或建设项目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规划设计方案等内容进行局部调整,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将调整的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外地及境外设计单位来本市从事规划设计业务的,应按规定持真实、齐全的资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