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文件
宁栖政规字〔2009〕1号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栖霞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栖霞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南京市栖霞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合理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3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2008〕101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06〕53号)和其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政府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政府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
第四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是专司栖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是专司栖霞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范围
第六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收益”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政党、人民团体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等形成的各类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政府投资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中的资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况,按现行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一节国有资产的配置
第十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状况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价格凭证的资产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价值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节国有资产的使用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和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担保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节国有资产的清查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会计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可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全区统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国有资产清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施必要的改进措施,并将清查结果报区财政部门。
第四节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他情形的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让、置换、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处置:
(一)区级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区级单位的其他单项固定资产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下或一次性批量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三)区级单位的其他单项固定资产价值2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批量价值5
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照下列权限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