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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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标准规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药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与3年内完成”。

六大系统基本要求: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安装标准:

一、监测监控系统

(一).地下矿山企业应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CO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CO传感器设置

a.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个设置一个CO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一个CO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一个CO传感器。CO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0.3m,距巷壁不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CO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b.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一个CO传感器。

c.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CO传感器。

d.CO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e.CO 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a.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B.矿井主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二).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三).存在于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四).开采与煤共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五).地下矿山企业应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六).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基本要求:

能够按照AQ1029要求,建设完善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安装的系统必须符合AQ6201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AQ1029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一套使用,一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并能对避险系统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控;企业定期调校、24小时值班,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一).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和变化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人员的数量。

基本要求

符合AQ1048和AQ6210要求,产品设备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24小时值班。

三.紧急避险系统

(一).地下矿山企业应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硐室或救生舱。

(二).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基本要求

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之规定;并与其他系统相互连接;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有毒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设施容量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配套设备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内容: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四.压风自救系统

(一).地下矿山企业应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二).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三).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基本要求

装置应符合MT390的要求,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功能;操作简单、快捷、可靠;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确定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在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至少设置一组自救装置,长距离的掘进巷道按需设置装置组数,每组装置应可供5-8人使用;装置适用的压风管道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范围内,装置工作噪声应小于85分贝;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管路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进入避险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

五.供水施救系统

(一).地下矿山企业应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3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二).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基本要求

水源引自消防水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六.井下通讯联络系统

(一).地下矿山企业应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讯联络系统。

(二).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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