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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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城中村改造整村拆迁的验收工作,兑现还建面积奖励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迁验收范围

城中村改造整村拆迁验收范围为: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确定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等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要求实施房屋拆迁的用地。

经批准实施分包挂牌的,可以分包进行验收,其拆迁验收范围为:挂牌条件确定范围内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等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要求完成房屋拆迁的用地。

二、奖励政策

自开发用地挂牌成交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照还建规模的20%奖励还建面积;1年内完成整村拆迁的,按照还建规模的10%奖励还建面积。

三、拆迁验收程序

(一)区级自查

各村在完成整村(整包)拆迁工作后,应当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区国土规划分局及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整村(整包)拆迁的自查验收情况报告和书面申请;

2.各村城中村改造规划批复和布局图;

3.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各类用地的供地附图;

4.各类用地拆迁完毕后修测的1:2000地形图(图中注明各类用地范围); 5.各村的储备用地、控制用地等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接管单位分别达成的土地储备协议或接管协议;

6.土地征、转用涉及的相关费用支付情况及单据;

7.规划控制用地尚未完成征地工作的村配合完成征地工作的承诺书。

(二)市级验收

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自收到各区拆迁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国土规划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城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及各控制用地使用单位组成市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对各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或者挂牌条件确定的还建用地、开发用地、规划控制用地、储备用地的房屋是否拆迁完毕进行确认;对各村的申请验收资料进行核实。

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市验收小组向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提交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函告市国土规划局,市国土规划局按照政策落实还建奖励;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村(整包)拆迁的,规划预留的还建奖励用地由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

四、工作要求

各区要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从严把关,对自查不合格的,不得提出验收申请;各区上报的资料必须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特别是对完成整村拆迁的时间一定要准确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市验收小组要认真做好验收工作,严格审核各区上报的资料,对整村(整包)拆迁情况,必须到现场进行全面验收,确保验收情况准确无误。

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控制用地拆迁腾退后,相关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一时难以交接的,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接管,接管时间不影响完成拆迁时间的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控管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接收单位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加强日常管理,不得出现管理上的空档,避免出现违法建设。

经验收合格后对各村兑现的还建奖励规模,只能对本村范围内的拆迁户进行还建,以解决本村在政策内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还建房多余部分,交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掌握,调剂给用地不足的村用于还建安置,或者依法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作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或者廉租房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做好还建房安置工作,坚决制止各村销售还建房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还建奖励规模,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成本收回奖励部分的还建房,调剂给用地不足的村用于还建安置。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故意推诿、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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