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补充侦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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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 明确 了审查 批捕 阶段 的补充 侦查 。根 据法 的位 阶 理论 , 基本 法律 效 力 高 于 司法 解 释 的效 力 。我 国 的 法律 在 实质 上 并 没 有 取 消 审 查 批 捕 阶 段 的 补 充 侦 查 , 机关 没 有权 力 否定 全 国人 大制 定 的刑 事 诉 讼 六 法 中的某 项规 定 , 机 关 的 规定 只是 对 审 查 批 捕 时 六 的补 充 侦查 的方 式进 行 限制 , 而不 是 取 消 审查 批 捕
的决 定应 当立 即执 行 , 且 将 执 行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人 并 民检 察 院 。人 民检 察 院应 当对 于不 批准 逮捕 的说 明
理由, 需要 补充 侦 查 的 , 同时通 知 公安 机关 。该 规 应
查 目的和要求 , 查任 务还 未完 成 的情 况下 , 侦 由侦查 机关 就部 分 事 实 情 节 进 行 侦 查 J 因此 , 确 、 。 正 及 时地 进行 补充 侦 查 , 于 公 检 法 三机 关 查 清 全 部 案 对 件事 实 , 客观 公 正地处 理 案件 , 止和 纠正 在诉讼 过 防 程 中发生 的错 误 等 , 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具
补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 已有 在 侦查工作的基础上, 对案件 中的部分证据情况作进
一
定” 这一修改 , , 实际上取消了审查逮捕阶段 的补充 侦查 ; 支持 后述 观点 的理 由根 据是 《 事诉 讼 法 》 刑 第
6 规定 , 民检 察 院对 于公 安 机 关 提请 批 准 逮 捕 8条 人 的案 件进 行审 查之 后 ,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作 出批 准 逮 应
认 定 和判 断标 准 、 明确 补 充侦查 的 次数和 期 间 、 完善补 充侦 查 的监 督机 制 等 方 面加 以完善 , 以充分 发 挥 补 充
侦 查 制度 的积 极作 用 。 关键 词 : 充侦查 ; 查 权 补 侦
中 图分类 号 :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0 39 (0 1 0 0 9 0 95 09— 12 2 1 )2— 02— 5
条规 定 的情形 , 民检 察 院作 出不批 准 逮捕 决定 的 , 人 应 当说 明理 由, 同 案 卷 材 料 送 达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 连 需要 补 充侦查 的 , 当同 时通 知 公 安 机 关 。 刑 事 诉 应 ” 讼法 和 对批捕 工 作有 实 际指导 意义 的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 讼 规则 都 明确提及 了审查 批捕 阶段 的补 充 侦查
20 11年 第 2期 第2 l卷 总第 9 2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n l fR i yP l e C l g o r a al oi ol e o wa c e
2 1 No 2 01 .
V0 . e i l9 1 21 S ra 2
、
补 充侦 查 的种类 和形 式
源自文库
( ) 一 审查批 捕 阶段 的补 充侦 查 在 学术界 一 直对 审查 批捕 阶段 是 否存 在补 充侦
阶段的补充侦查。此外 , 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 在《 规则》 1 1 中也明确规定 :对公安机关 提请批 第 0条 “ 准 逮捕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有 本 规 则 第 8 具 9条 和第 9 0
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 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 行侦查 , 只能 作 出批 准或 者不 批准 逮捕 的两 种决
收 稿 日期 :0 10 —1 2 10 1 4
问题 。因此 , 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 , 审查批捕 阶段的
作者简 介 : 陈在上 , 河南太康人 , 男, 法学硕 士 , 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法律 系讲师 , 铁道 主要研 究方 向刑 事诉讼 法学。
查的问题 , 存在两种观点 , 即否定的观点和肯定的观
点 。支 持前 述 观点 的理 由根 据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安 部 、 法 部 、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公 司 全
制工作委员会 《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施 中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下 简 称 六 部 委 《 实 以 规 定》) 2 明确 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审 查 公 安 机关 第 7条 “
论 我 国补 充侦 查 制 度 的完善
陈在 上
(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河南 郑州 405 ) 50 3
摘
要: 作为侦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补充侦查制度的运行成败直接 决定着诉讼质量。然而在刑事司法
运行 中, 现行的补充侦查制度却存在着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不统一、 充侦查的证据证明标 准认识不统一、 补 补 充侦 查导 致的 超期 羁押 严 重、 充侦 查监 督 乏力 等诸 多问题 对 应从 建 立检察 引导补 充侦 查机 制 、 补 统一 证据 的
・
9 ・ 2
陈在 上 : 我 国补 充侦 查制度 的完善 论
补充侦查依然存在 , 未被取 消, 并 六部委《 规定》 第 2 条的规定 旨在说明审查批捕阶段 的补充侦查方 7
式只能是退 回侦查机关进行 , 而不能 由人 民检察院
自行 补 充侦 查 。
( ) 三 法庭 审理 阶段 的补 充侦 查
《 刑事诉讼 法》 16条规定 了人 民检察 院应 第 6
当在 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刑事诉讼法》 而《 第 15条 第二 项 规定 :检 察 人员 发 现提起 公 诉 的案件 6 “
步调查 、 补充 的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是侦查权 的 实施 。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 的诉 讼程 序 , 只是 在 原 有 的 侦查 工 作 没 有 达 到 侦 它
重 要 组成 部分 , 只有 享 有 侦 查权 的侦 查 机 关 才 有 权
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于批准逮捕
定 明确 了审查 批捕 阶段 的补充 侦查 。根 据法 的位 阶 理论 , 基本 法律 效 力 高 于 司法 解 释 的效 力 。我 国 的 法律 在 实质 上 并 没 有 取 消 审 查 批 捕 阶 段 的 补 充 侦 查 , 机关 没 有权 力 否定 全 国人 大制 定 的刑 事 诉 讼 六 法 中的某 项规 定 , 机 关 的 规定 只是 对 审 查 批 捕 时 六 的补 充 侦查 的方 式进 行 限制 , 而不 是 取 消 审查 批 捕
的决 定应 当立 即执 行 , 且 将 执 行 情 况 及 时 通 知 人 并 民检 察 院 。人 民检 察 院应 当对 于不 批准 逮捕 的说 明
理由, 需要 补充 侦 查 的 , 同时通 知 公安 机关 。该 规 应
查 目的和要求 , 查任 务还 未完 成 的情 况下 , 侦 由侦查 机关 就部 分 事 实 情 节 进 行 侦 查 J 因此 , 确 、 。 正 及 时地 进行 补充 侦 查 , 于 公 检 法 三机 关 查 清 全 部 案 对 件事 实 , 客观 公 正地处 理 案件 , 止和 纠正 在诉讼 过 防 程 中发生 的错 误 等 , 有 十分 重要 的意 义 。 具
补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 已有 在 侦查工作的基础上, 对案件 中的部分证据情况作进
一
定” 这一修改 , , 实际上取消了审查逮捕阶段 的补充 侦查 ; 支持 后述 观点 的理 由根 据是 《 事诉 讼 法 》 刑 第
6 规定 , 民检 察 院对 于公 安 机 关 提请 批 准 逮 捕 8条 人 的案 件进 行审 查之 后 , 根 据 情 况 分 别 作 出批 准 逮 应
认 定 和判 断标 准 、 明确 补 充侦查 的 次数和 期 间 、 完善补 充侦 查 的监 督机 制 等 方 面加 以完善 , 以充分 发 挥 补 充
侦 查 制度 的积 极作 用 。 关键 词 : 充侦查 ; 查 权 补 侦
中 图分类 号 :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0 39 (0 1 0 0 9 0 95 09— 12 2 1 )2— 02— 5
条规 定 的情形 , 民检 察 院作 出不批 准 逮捕 决定 的 , 人 应 当说 明理 由, 同 案 卷 材 料 送 达 公 安 机 关 执 行 。 连 需要 补 充侦查 的 , 当同 时通 知 公 安 机 关 。 刑 事 诉 应 ” 讼法 和 对批捕 工 作有 实 际指导 意义 的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 讼 规则 都 明确提及 了审查 批捕 阶段 的补 充 侦查
20 11年 第 2期 第2 l卷 总第 9 2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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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No 2 01 .
V0 . e i l9 1 21 S ra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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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充侦 查 的种类 和形 式
源自文库
( ) 一 审查批 捕 阶段 的补 充侦 查 在 学术界 一 直对 审查 批捕 阶段 是 否存 在补 充侦
阶段的补充侦查。此外 , 人 民检察 院刑 事诉讼 在《 规则》 1 1 中也明确规定 :对公安机关 提请批 第 0条 “ 准 逮捕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有 本 规 则 第 8 具 9条 和第 9 0
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 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 行侦查 , 只能 作 出批 准或 者不 批准 逮捕 的两 种决
收 稿 日期 :0 10 —1 2 10 1 4
问题 。因此 , 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 , 审查批捕 阶段的
作者简 介 : 陈在上 , 河南太康人 , 男, 法学硕 士 , 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法律 系讲师 , 铁道 主要研 究方 向刑 事诉讼 法学。
查的问题 , 存在两种观点 , 即否定的观点和肯定的观
点 。支 持前 述 观点 的理 由根 据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安 部 、 法 部 、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公 司 全
制工作委员会 《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施 中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下 简 称 六 部 委 《 实 以 规 定》) 2 明确 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审 查 公 安 机关 第 7条 “
论 我 国补 充侦 查 制 度 的完善
陈在 上
(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河南 郑州 405 ) 50 3
摘
要: 作为侦查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补充侦查制度的运行成败直接 决定着诉讼质量。然而在刑事司法
运行 中, 现行的补充侦查制度却存在着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不统一、 充侦查的证据证明标 准认识不统一、 补 补 充侦 查导 致的 超期 羁押 严 重、 充侦 查监 督 乏力 等诸 多问题 对 应从 建 立检察 引导补 充侦 查机 制 、 补 统一 证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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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在 上 : 我 国补 充侦 查制度 的完善 论
补充侦查依然存在 , 未被取 消, 并 六部委《 规定》 第 2 条的规定 旨在说明审查批捕阶段 的补充侦查方 7
式只能是退 回侦查机关进行 , 而不能 由人 民检察院
自行 补 充侦 查 。
( ) 三 法庭 审理 阶段 的补 充侦 查
《 刑事诉讼 法》 16条规定 了人 民检察 院应 第 6
当在 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刑事诉讼法》 而《 第 15条 第二 项 规定 :检 察 人员 发 现提起 公 诉 的案件 6 “
步调查 、 补充 的诉讼活动 。补充侦查是侦查权 的 实施 。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 的诉 讼程 序 , 只是 在 原 有 的 侦查 工 作 没 有 达 到 侦 它
重 要 组成 部分 , 只有 享 有 侦 查权 的侦 查 机 关 才 有 权
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于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