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创造与财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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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财富创造与财富分配的不同规律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顾钰民
财富这一概念我们都能理解,但又很难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如果把财富的概念拓展到精神财富领域,那么情况就会更加复杂。这里我们暂且把财富界定为物质财富。通常来说,财富首先是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称不上财富。但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财富更多地表现为价值,对价值的占有就是对财富的占有,因为价值可以直接转化为使用价值。所以,把财富的内涵看作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更符合实际,财富的创造就其物质内容来说,是使用价值的创造,在创造使用价值的同时也创造了价值。创造了财富,既创造了使用价值,又创造了价值。但财富分配的内容是价值分配,而不是使用价值分配,要得到使用价值必须通过价值的再转化。虽然价值与使用价值同处于财富之中,但由于价值能够以一种独立的形式表现为独立于使用价值之外,所以现实中财富分配的对象只是表现为价值,只有在实物分配的时候才是对使用价值的分配。财富创造在生产领域进行,财富分配是在财富创造出来以后才能进行,二者是两个不同的过程,这两个过程分别由不同的规律支配。
财富的创造由生产力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支配。生产力发展规律包含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组织两大因素,二者共同作用于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着财富创造的不断发展。从科学技术这一要素看,它是在前人积累的基础上发展的,具有加速发展的趋势,对于提升财富创造能力起着关键性作用。从社会生产组织形式看,主要体现为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发达的分工与生产专业化发展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表现,它们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共同作用于财富的创造,使财富创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财富的创造除了受生产力发展规律支配以外,还要受经济规律的支配。主要是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经济制度(生产关系)或所有制的影响。不同的生产关系下人们相互之间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不同的利益关系对于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动力,并影响到生产的效率和财富的创造。二是经济体制的影响。不同的体制实际上是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在不同条件下,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会有不同的效率。经济体制还关系到人们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计划经济体制是通过行政方式来获得经济利益,市场经济体制则是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来获得经济利益,获得利益方式的不同,对经济活动效率的影响也不同,经济体制也有直接影响财富创造。
财富的分配由经济规律和经济政策支配。财富分配又可以分为直接分配与间接分配,直接分配是指在微观领域中以企业为主体的分配,主要由经济规律支配。间接分配是指在宏观领域中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主要由经济政策支配。首先,经济规律支配财富分配,具体由所有制的性质决定。在社会范围里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就有与之相联系的收入分配结构。收入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人们所说的收入分配是所有制的反面,就是反映了这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所有制性质与分配方式的关系来看,是所有制决定分配,在所有制或所有制结构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收入分配方式或分配结构是不能选择的,只能接受既定的收入分配方式和结构。其次,分配方式还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各种交换活动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允许在市场交换中运用超经济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关系。按市场经济原则来处理利益关系,也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认可竞争、优胜劣汰规律作用导致收入分配出现差距拉大的结果。
财富在宏观领域中的分配由收入分配政策决定。收入分配政策由政府制定,政府可以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或者要达到的某个方面目标及时地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分配政策具有比较强的灵活性,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问题。由政府掌握的资源和财富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呈现提高的趋势,政府通过对这部分资源和财富的再分配,能够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且政府的再分配政策具有企业分配没有的两大功能:一是政府的再分配是覆盖整个社会的,至少是一个相当大的社会群体,再分配政策能够解决社会的或某一群体的突出问题;二是政府的再分配既能够解决整个社会的长远问题,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也能够解决社会关注的现实问题,如城乡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政府的再分配可以超越现有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范围,实现社会范围内对财富的重新分配。
把握财富创造与财富分配的不同规律,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同规律的研究,更好地促进财富创造的高效率,同时又实现财富分配的高认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高增长,财富的创造迅速增加。这一成就的取得,可以说我们对财富创造的规律能够较好地把握。当然,在如何保证财富创造的持续增长方面,我们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的领域,还有许多需要继续努力探索和解决的问题。相对于财富创造,财富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多,尤其面对收入差距拉大,分配高低悬殊等现象,财富的分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矛盾集中的焦点,也因此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下决心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财富创造与财富分配遵循了不同的规律,二者之间就没有必然的联系。在微观经济领域,财富的创造者并不就是财富的分配者,财富的创造者并不就能够直接分得财富,财富的分配并不是由财富的创造者说了算,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市场经济规律说了算,这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转移的财富分配规律。在宏观经济领域中,财富的分配以政府为主体,政府的分配政策是决定财富分配的最主要因素。在这一层面上的财富分配体现的是政府分配导向和社会价值目标。从发展趋势看,这一层面的分配将以强劲的发展势头主导财富的分配。这一点不仅可以从我国这几年的发展中,而且可以从世界许多国家的发展中得到验证。
财富创造要解决的主要是效率问题,财富分配要解决的主要是公平问题。效率涉及的是经济发展的长远问题,它会从根本上制约财富的分配,因为没有高效率地创造财富,就没有更多的可分配对象。但财富创造并不直接决定财富分配,财富创造的高效率,并不意味着财富分配也具有高效率或高认同。财富的创造和效率问题对财富分配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影响并没有那么直接,财富创造可以是高效率,但财富的分配可以是不公平的,或得不到社会的认同。效率与公平是一对矛盾,相互之间可以得到统一,但效率不等于公平,公平也不等于有效率。我们要追求的是效率与公平两个目标的实现,而不是一个目标。不处理好财富公平分配肯定会直接影响财富创造的效率。财富分配更多的涉及人们的切身利益,更能够引起人们的关注,也更能够成为大家关注的社会问题,这也是为什么财富分配能够成为社会的焦点,而财富创造一般不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原因所在。
由此,政府对财富的分配也将成为社会的关注点,因为对财富再分配的主体是政府,人们对财富如何进行再分配的看法也会越来越集中于政府,而对微观领域的财富分配产生直接影响的所有制和市场问题却被淡出人们的视线。政府之所以把更多的精力集中于解决财富分配问题,着力化解因财富分配而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是因为财富分配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公平问题,企业没有能力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市场也不具有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的功能,只有政府有能力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在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选择政府作为财富分配的主体具有必然性,这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七大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提出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战略,把增加居民收入、改善民生作为调整财富分配的落脚点,具体提出了增加居民收入的三个途径:一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二是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三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三个途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来实现增加居民收入。第一个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