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行政许可中的撤销与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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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政许可中的撤销与撤回?
在行政许可中,既有关于撤销的规定,也有关于撤回的规定。
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
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护。
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撤销和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导致的撤
回有可能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两者承担责任的性质和理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行政赔偿,后者是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是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这种例外责任基于政府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时,政府提供合理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