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某某项目投资协议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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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甲方: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就乙方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投资建设项目事宜,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具体位置详见用地红线图)。

3、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投资强度达到万元/公顷),注册资本万元。该项目分期投资建设,其中首期项目总投资万元。

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5、主要产品及规模:。

6、项目经济效益预测:项目竣工达产后,年产值达到万元,年纳税达到万元。

二、项目用地及管理

1、项目用地规模:甲方在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号小区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平方米(四界和实际面积最终以土地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

2、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及出让价格:项目宗地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出让价格为144元/平方米。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3、征地费用交付时间及办证时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三月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4、用地保证金: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按元/平方米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用地保证金。用地保证金不抵扣土地价款,分三期退还:即项目主厂房基础完工后退还20%,项目主厂房封顶后退还30%,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并经投资审核确认后,退还剩余部分。

5、项目用地建设管理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应将该宗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含项目平面规划设计图、整体设计鸟瞰图、主要单体建筑立面效果图)及项目建设方案报甲方审查。甲方应在收到报审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规划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审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方案并报甲方审核批准。

(3)甲方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同时向乙方发送《项目开工建设通知》,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项目开工建设通知》后30天内开工建设。

(4)乙方项目建设周期为月,即应于年月日

前竣工投产。如未按时竣工,每推迟一天扣除用地保证金5000元,扣完为止。

(5)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厂房出租或转让。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全方位优质高效的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乙方协调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积极协助配合乙方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2、兑现落实《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期间投资优惠政策》。

3、负责出让土地的水、电、气等基础配套设施通达至项目用地红线外,乙方按相关收费标准规定支付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费用。

4、配合乙方招录工人。

5、有权对乙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项目规划设计必须符合珲春城市总体规划和外观设计要求。同时,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并达到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消防等要求,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投产运营。

2、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有关证照手续,做到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安全生产。

3、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建设,按时

开、竣工和投产,确保项目质量(开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

4、享受《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期间投资优惠政策》。

5、履行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市政建设、环境维护等规定义务。

四、违约责任

1、因甲方工作影响乙方开工建设,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顺延乙方开工、建设和竣工时间。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开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价款10%的违约金。

3、超过约定开工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价款20%的违约金;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乙方除按本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须依法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

4、超过约定开工时间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除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出让金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由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报请地方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乙方项目投资应按时到位,项目建设应按本协议约定要求进行,如有违反,不予享受《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十二五”期间投资优惠政策》。

五、协议终止

1、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除不可抗力外),经双方协商仍不能开工建设的,本协议终止。

2、符合本协议第四项第四款规定的情况造成土地闲置两年以上,已经由甲方报请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本协议终止。

3、乙方未按项目建设要求,改变土地用途时,本协议终止。

4、符合本条任何一项规定的协议终止条件的,乙方必须将土地无偿交回甲方,由甲方报请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由甲方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人进行项目投资建设。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乙方:

管理委员会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地点:年月日签于珲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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