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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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销售合同

篇一:面包协议书

面包店股东合作协议

第一章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遵循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出资成立具有个体工商户资格的面包店。

第二章店铺基本情况

第2条:面包店中文名称:美吉面包店(暂定);英文名称:magic;(以下简称该店)该店地址:(邮编:518000)第3条:该店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各出资方以出资产所占比例对该店债务承担责任。第4条:该店经营范围:面包、糕点、冷热饮料制售。

第5条:合作经营期限为六周年,具体以与业主签订的合约租期为准。合作协议是否续期,全体股东将提前三个进

行协商。第三章

第6条:该店计划总投资资本为人民币40万元。合作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股东出资额的基本情况为:

甲方:,

出资额:¥180000元(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正),占资本比例45%;乙方::),出资额:¥110000元(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占资本比例27.5%;丙方::),出资额:¥110000元(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占资本比例27.5%;

第四章资金到位及核算约定7条:(一)、第一期资金到位:甲乙丙叁方于《投资预算》及铺位下定叁日内按投资比例缴交该预算之总投资60%金额汇至指定账户。

(二)、第二期资金到位:甲乙丙叁方在交铺后当日内按投资比例该投资预算之总投资40%金额汇入指定账户。

第8条:该店营运前所有未列于《投资预算》之追加投资款项,将列入本店投资总资本额,该金额于正常营运前7日内依投资比例补足缴交至指定账户。第五章

第9条:该店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出资人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好该店,在与甲方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就聘请甲方全权经营管理该店。

第10条:各股东、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本协

议第六、七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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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11条:该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该店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12条:该店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约定给各股东验证,第二或三个月份派利

润予各出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

第13条:聘请甲方对该店经营成果进行月度核算,并根据具体经营业绩情况,出资方每月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予甲方,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一)、出资方每月支付?元作为甲方的经营管理费用(注:该费用将在店铺开业后次月内由各股东协商定出具体数额,另作协补充。);

(二)、经营管理费用计入当月份之营运成本。第七章

第14条:股东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由全体股东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该店财务会计报告;(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按出比例分取该店清算后为出资人可分配的资产;(六)、按本协议约定条款转让出资和退股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15条:股东人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店铺规章制度;(二)、按时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三)、该店依法成立后三周年内不得退

股;(四)、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该店承担责任;(五)、保守该店内部经营方式及营运机密;(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店铺规章制度。

第16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股店铺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股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店铺利益的活动第17条: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股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该铺每月总盈利的100%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该店债务先以合股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

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18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入股。

1、新入股人入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责任。入股的新股东人对入股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股。

1、自愿退股。合同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时,股东可以退股: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②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③发生全体股东难以继续参加合作的事由。

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股东。如股东擅自退伙,其它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全体股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店铺造成损失;③执行店铺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股东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股东退东后,其他股东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作店铺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股东转让其在合作店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

等条件下,作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第三方应按入股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受让合作店

铺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店铺的股东。

第19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继续以原店铺名称继续经营原店铺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股东入股经营。

(二)、在股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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