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兵家军事立法理念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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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兵家军事立法理念初探

兵家军事立法理念兼具理想性和现实性,既讲求战争和法律的正义性与合人心性,也研究作战指导、治军方案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兵家对治军中的“礼”与“法”的相互关系已有清醒的认识,并积极提倡和重视教化与刑罚的结合,即“令之以文,齐之以武”。在兵家看来,“礼”的要求也是“法的内容”,“礼”与“法”各有所用,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军队。

标签:先秦兵家;军事立法理念;初探

一、引言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的剧变,战争的频繁,诸家的蜂起,使诸子百家都对“兵”这个“国之大事”非常重视。就我国先秦时期诸子百家而论,各家都在察兵、言兵。如果我们全面阅读、精心研究,则会发现,在先秦的典籍中,不仅子书中言兵,而且在经史诸书中,亦大量言兵,《周易》、《尚书》、《诗经》、《周礼》、《仪礼》、《礼记》、《左传》、《公羊传》、《毂梁传》、《国语》、《战国策》等,无一不言兵、察兵。秦代以降,言兵者日益增多,兵学著作日益丰富,经、史、子、集言兵,政书、方志、类书、笔记杂著、诗词歌赋等,亦言兵。

这样一种社会背景和文化土壤孕育出了思想非常开放的一个学派——兵家,它与杂家一样,几乎没有学术门户的偏见。《汉书·艺文志》指出:“兵家者,盖出古司马之职,王官之武备也……自春秋至于战国,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汉兴,张良、韩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删取要用,定诸三十五家。”这话告诉我们兵家源于上古的“司马之职”,约在春秋时期开始形成独立的流派,而且影响不小。

在先秦典籍中,军法主要是讲军事制度,记录在竹简上,属于官文书,内容偏重于治兵,属于广义的军事艺术。用兵从治兵发展而来,这是兵法与军法的中间环节,也是早期兵法的基本形态,侧重于谋略,即狭义的军事艺术,但它的来源却是广义的军事艺术。军法与兵法正好相反:军法讲的是法度,兵法讲的是兵无常法。用兵的前提是治兵,治兵的结果是用兵,治兵与用兵不一样,但谁也离不开谁。兵家军事法律思想与诸子及其他各家相互渗透、相互交融,形成一个极为开放而又生动活泼的思想文化体系。在这一融合过程中,儒、法两家的治军理念对兵家的影响尤为深远,兵家站在现实主义者的角度清醒地意识到以法治军对有效指挥军队、克敌制胜的意义所在,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部队的战斗力与内部的凝聚力紧密相关,因而格外强调德教、仁爱的重要性。法治、德治一阳一阴、一外一内互不偏废,用于治兵才能够游刃有余。在丰富的战争实践过程中,兵家的治兵理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检验,在军事立法活动中形成了“令之以文,齐之以武”的立法理念,对后世军事、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先秦兵家军事立法理念的内容

兵家军事立法理念兼具理想性与现实性,既讲求战争和法律的正义性与合人心性,也研究作战指导、治军方案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儒家以礼义道德为基础的政治理想在当时缺少实现的力量,而法家则片面强调以力服人,缺少正义性的价值支持。兵家对治军中“礼”与“法”的相互关系已有清醒认识,并积极提倡和重视教化与刑罚(军事法)的结合,即“令之以文,齐之以武”。在他们看来,“礼”的要求也是“法”的内容.“礼”与“法”各有所用,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军队。

“令之以文,齐之以武”的立法理念,是在当时社会变革的历史背景下和百家争鸣的思想氛围中孕育出来的,也是在血与火的实战中丰富发展起来的。兵家的军事立法理念对当时的治军治国实践发生了很大作用,同时,对我国古代法治理论及军事法一般原理的形成也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令之以文”

令,教令,在这里指教育;文,仁也,指仁德,道义。“令之以文”是指用仁德道义去教育士卒,即用儒家的仁义道德教化士卒。先秦兵家的任何一部著作都吸收了儒家的“仁义”思想,表现出较强的儒家色彩。《司马法》主要反映了西周时期的战争理论和战争特点,贯穿了儒家的仁义思想,表现出强烈的人本主义倾向。在治兵方面,《司马法》强调运用七种手段治理:“凡治乱之道:一日仁,二日信,三日直,四日一,五日义,六日变,七日专。”在这七种手段中,“仁”、“信”、“义”都是儒家倡导的核心思想。《司马法》在强调智、勇、功、利的同时,更强调仁、义、信:“凡民,以仁救,以义战,以智决,以勇斗,以信专,以利动,以功胜。故心中仁,行中义。”在儒家那里相克相斥的东西,在兵家那里却相生相容,这实在是兵家开放的思想、广阔的胸襟使然。

如果说《司马法》反映的主要是西周礼乐文明时期的治兵理念,还不足以说明先秦兵家的儒家特色的话:那么反映春秋战国时期战争特点和规律的《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吴子》、《尉缭子》、《六韬》则无可辩驳地说明先秦兵家带有浓重的儒家特色。

在《孙子兵法》里面,儒家的仁义思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与《司马法》不同的是,《孙子兵法》化用儒家之精神,而《司马法》却用儒家之形体。所以,《孙子兵法》的儒家色彩主要体现为用儒家精神来构筑治兵理念,也就是说《孙子兵法》的治兵理念浸染了儒家的仁义思想,具有非常明显的儒家特色。因此,儒家精神在《孙子兵法》里表现得更为抽象,它不是儒家概念的移植,而是儒家精神的化用。

《孙子兵法》继承春秋前的兵学成就,揭示了战争的基本规律和治兵用兵的基本法则。在先秦兵家的著作中,直接言“仁”与“义”或“仁义”连言的不多,甚至不直言”仁”与“义”,但是先秦兵家的治军思想无不贯穿或带有儒家的“仁义”精神,这种“不言而言”的做法大概是老子所谓的“大音希声,大象无形”吧。先秦兵家不仅在战争观和战略战术思想上充分体现儒家的仁义精神,更重要的是在治兵层面上,包括将帅修养、官兵关系等方面都强调要具有“仁”的品质。《孙子兵法》认为将帅必须具备“智、信、仁、勇、严”五种品德,《六韬》认为将帅必须具备“智、

信、仁、勇、忠”五种材质。两者所论只有一字之差。《吴子》强调将帅必须具备“威、德、仁、勇”四种品质。兵家认为“仁”是为将的基本品质之一,强调对士卒要有仁爱之心,只有仁者之将,才能爱护士卒,与士卒同甘苦,“视卒如婴儿……视卒如爱子”⑦,在作战当中才不会滥杀无辜,也只有仁者之将才能得到民众的拥护,成为“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同时兵家还认为“兵非多益,惟无武进,足以并力、料敌、取人而已”,意思是说兵力不必过多,但不可轻易冒进,只要能够并力(协力)、料敌、获(取)得部队(人)的竭诚拥护,也就够了。如何才能“取人”呢,孙子给出了治兵应采取“令之以文,齐之以武”的基本理念,用仁义道德来凝聚部队,用法令法规来保障部队的凝聚力。如果耗费大量军资,不知敌情,损兵折将,则不是仁义之将,不是保国安民之佐。《孙子兵法》说:“凡兴师十万,出征千里,百姓之费,公家之奉,日费千金,内外骚动,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相守数年,以争一日之胜而爱爵禄百金,不知敌之情者,不仁之至也。”《吴子》非常注重“文德”之治,主张“内修文德,外治武备”,认为治理国家和军队要道、义、礼、仁四德兼备:“圣人绥之以道,理之以义,动之以礼,抚之以仁。此四德者,修之则兴,废之则衰。”主张“教百姓而亲万民”,“禁暴救乱”,实行“义战”。《尉缭子》主张军队“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认为“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全是强盗行为,因此战争应该是“诛暴乱,禁不义”的谋求和平的一种暴力手段。《六韬》更是强调以“仁义”治天下,要爱民亲民,认为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只有有道之君才能得天下、居天下。

当然,先秦兵家吸收和借鉴儒家思想,目的是为兵家所用,与兵家的政略思想、战略思想、谋略思想融合为一,已经不是纯粹的儒家,而是兵家之儒。同样讲“仁义”,在儒家那里,“仁义”是被作为人应该具有的共同的品性来理解的,是没有阶级之分、贵贱之别的,统治阶级对人民要施行仁义,人与人之间也要讲仁义,“仁义”是所有人共同遵循的道德和行为准则。而在兵家那里,“仁义”却有敌我之别、阶级之分。对违反军令军法者不能一味讲仁义,而要军法处置;对敌人不能讲仁义,而要讲“诡道”。因此,兵家之“仁义”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用兵之术,儒家之“仁义”更多地是作为一种普遍政治准则与规范;兵家多吸收“仁义”之精神,儒家多阐明“仁义”之功用。

(二)“齐之以武”

齐,整治、划一;武,法也,指刑威、法纪。“齐之以武”是指用军纪、军法来统一士卒的步调,即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来治理军队。兵家与法家具有某种天然的联系。兵家必须具有法家的精神,但法家不是为兵家而生。法家往往刻薄少恩,片面强调法的功用,而忽视情感的抚慰,因此,法家往往表现为急功近利,能见一时之效,却难以有持久的良效。兵家克服了法家这方面的弱点,用儒家、道家、墨家之精神柔化法家的严苛,使兵家之法既具有法家的威严,又具有儒、墨的仁爱和道的融通。因,此,法家在兵家那里得到了改造和发展,兵家吸收法家的思想构筑了自己独特的思想体系,具有非常明显的法家色彩。

所有的兵家无不强调以法治军。《孙子》开篇即谈到“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把“法”列为五事之一,作为战前评估中的重要权力因素,接着更是慎重地对“法”进行了补充解释,即“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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