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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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供货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合同价款

1、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

2、详细规格描述及对应上述单价的厅门及门套等配置标准见附件《技术规格表》,见附件一。

3、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地甲方指定地点),不进行调整。此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设备及辅配件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测试费、抽验费(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的有关抽验)、验收费、质量保修费及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种税费。

4、本合同总价为:元整。详细设备费、运输费、安装费清单见附件二。

5、本电梯原产地为:;主要部件产地为:

6、乙方提供的产品应该是完整的、系统的,所需备件、部件、零件、工具都应该

配备齐全,此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7、甲方保留对产品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甲方现场工程师订货通知为准,订货通知应在发货前3个月发出。

第二条质量标准

1、本合同的产品必须符合最新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的产品标准及规定,并取得了在北京地区的使用许可。

2、货物及其各部件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优质产品(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与招标文件及图纸中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并保证该产品确系原厂制造。

3、乙方的供货产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抽验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提供产品的产品说明书、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许口使用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产品的供货

1、乙方中标后,五天内与甲方技术部及设计院明确全部技术细节、确认土建图(以双方签字为准),如因乙方耽误确定技术细节时间,引起变更返工,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供货前 90 天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指派专人到现场与甲方工程师确定具体的到货时间、地点、型号、数量。乙方将在开始生产前与甲方再次确认交付日期。

3、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工程师的要求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产品的验货和保管

1、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货通知》后一周内,由甲方、监理、乙方共同依据装箱单进行开箱检验(如甲方自行拆箱,乙方不对零件遗失或损坏承担负责)。验货合格,由三方共同签署验收单。如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在验货单上列出发现的问题或在15天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如果甲方未签署验收单,也未在15天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视为甲方认定货物在开箱时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完成对乙方所供产品的验货工作。验货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货物

交付时向甲方提供一套随机文件(该随机文件也可在竣工验收合格一并交付甲方)。

2、甲方若在接到乙方的《验货通知》后一周内,由于甲方的原因未完成对乙方所供产品的验收及签署《验货单》,则视同甲方对乙方的所供产品验收工作完成且乙方所供产品合格。

3、货物交付后,甲方负责提供场所,乙方负责保管货物。将货物保管存放于有良好的通风与防潮条件的室内,并且自货物交付到安装前的存放时间以及自货物交付至开箱检验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条产品的安装、调试及安装工程验收

1、甲方在安装前15天通知乙方进场安装;

2、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指派专人到工地与甲方联系落实进场施工事宜。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要求完成设备的安装工作。

4、安装完成后,监理组织甲方、总包方、乙方对设备的安装工作的验收。安装合格,则甲、乙、监理、总承包方四方签署《安装验收单》。

5、安装合格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要求完成设备的调试工作。

6、调试完成后,监理组织甲方、总承包方、乙方对调试工作的验收,若乙方的调试工作合格,签署《调试验收单》。

7、安装及调试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委托乙方向当地政府电梯监察部门办理电梯验收。

8、凡电梯监察部门验收中存在的不合格项目,甲、乙双方根据合同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分别予以整改合格。

9、电梯的安装、调试及安装工程验收、保修由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第六条产品的竣工移交

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进行电梯工程移交。

第七条产品的保修

1、电梯设备保修期为24个月,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间,乙方需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2小时内派员至现场解决,因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原因或人为损坏、自然灾害(以国家权威机构发布为准)等外因引起的质

量问题,乙方不承担免费维修义务;甲方如需乙方提供维修服务,乙方应按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服务。

第八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机械设备款(设备总价:元,运输费总价:元):合同签定后30日内支付设备总价的5 %作为定金(乙方须提供等额银行保函);供货前45天支付本次供货设备总价的15%作为排产款(乙方须提供等额银行保函);发货前15日支付本次设备总价的50 %及100%运费(乙方须提供等额银行保函);货到现场开箱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本次供货设备总价的10 %;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质量监督总站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本次供货设备总价的15 %;剩余5 %设备总价款2年保修期满后15天内付清。

2、安装费(安装总价):机械设备到场次日,支付本次到货设备安装总价的50%,同时由乙方安装单位负责所有到场设备的保管工作;安装调试通过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质量监督总站验收后15日内支付45%安装总价,剩余5 %安装总价待2年保修期满后15日内付清。

3、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有效发票。

4、当乙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或乙方提供资料不全、发票不合格时,甲方不予支付货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货物(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视为提供货物),误期违约处罚金3000元/天。逾期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2、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非甲方原因引起),乙方负责免费更换。由此延误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逾期验收货物,承担乙方实际支出的代为保管费。

4、甲方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按逾期部分价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由于违约引起诉讼,败诉方除承担法院裁定所需承担的义务外,尚需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诉讼费、误工费。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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