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公交车回收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报废公交车回收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公交总公司智能指挥大楼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有关规定,交易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交易双方已对本合同有充分的认识,并愿意忠实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回收标的

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包的报废公交车处置权。详见报废车辆处置表第()包(后附车辆报废明细表)。

第二条回收价款及支付

1、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车回收报废处理权拍卖规则》以及乙方报价,确定本次标的物的回收价格为

¥(大写:人民币元整)。(附件:拍卖成交确认书。)

2、乙方向甲方缴纳用于拆解燃料气罐的保证金¥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3、本次回收价款及保证金通过转账结算。款项汇入以下账户:

户名: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开户行:农行呼和浩特东风路支行

账号:05495101040003426

4、乙方提交报名申请时缴纳的参拍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5、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回收价款及保证金一次性付至甲方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

第三条交割事项

1、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后,应持相关资料与甲方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手续。

2、甲方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待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六联单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车辆的注销证明。

3、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乙方办理完回收的公交车的报废工作,并向甲方提交每辆车的注销证明及机动车报废六联单等相关资料后,由甲方通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报名时所缴纳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手续及

标的物的现状交接。

2、甲方保证本次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权属清晰,未就该标的物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4、甲方提供车辆补办证件所需的相关材料。

5、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命令与本合同有冲突时,甲方有权单方即时终止合同并告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回收价款及保证金,并在交付全部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标的物的交接手续。

2、鉴于乙方在参拍前已充分了解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瑕疵,标的物状况以接车时实际现状为准,甲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乙方已经充分知晓并对该情况认可,故因标的物瑕疵产生的相关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部分车辆行驶证正副本、登记证书缺失,补办证件及漏检补检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标的物交接、拖运、报废等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车辆拖运、报废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60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拆解与报废工作,并向中心提供车辆注销证明和机动车报废六联单等车辆报废资料。

5、乙方自行判断行业内的相关规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行业制

裁等相关法律责任。

6、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务院307号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收、拆解,并承诺不对外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五大总成”必须回炉,不得回流市场,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7、乙方与甲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标的物从原停放地点自行拖运到乙方拆车场地。乙方逾期未将车辆拖走,向甲方支付每日每辆车500元的违约金。

8、由于天然气钢瓶是高压装置(200kg/cm2压力),为保证其正常报废(国家规定随车强制报废),不流入社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拆解燃料气罐,放置于指定地点,并保证燃料气罐的数量及其完整性。如果丢失或损坏,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全部拆解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共同清点燃料气罐数量并留存档案。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将燃料气罐运输到指定地点报废,待市质检局办理报废手续完毕后,退还买受人保证金(不计利息) 。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当按本次回收价款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有其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移交标的物,应当按

每辆车1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逾期提供相关法定证明、凭证,应当按每辆车1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每逾期一日,应当按每辆车每日5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如未能按期支付回收价款,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回收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十日,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归甲方所有。

6、乙方如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车辆拆解与报废工作并向甲方提供车辆注销证明和机动车报废六联单等车辆报废资料,甲方有权按每辆车500元扣除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直至扣减完毕。

7、因乙方原因发生违反国家规定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变更条款另行出具补充合同。

2、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