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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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新兴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以“提高农牧民综合素质,提升农牧民综合素质,助推农牧业农牧区发展,助理农牧民收入增加”为总体目标,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与引领带动型四类职业农牧民为主要内容,培育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讲诚信得新型职业农牧民,使其成为我省发展现代农牧业得主要力量。新型农牧民培育项目按照“政府推动、部门管理、机构培训、农牧民受益”得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就是指中央与省级财政安排得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认定及扶持得项目资金。
第四条整合相关涉农培训资金,集中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加快农牧业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农牧民收入增加、为现代化农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撑。
第五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由市农牧局组织实施。市农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与省级财政资金安排得资金。
第七条按照“统筹使用、分类培训”得原则,统筹使用中央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产经营型与引领带动型职业农牧民,兼顾专业技能与社会服务型职业农牧民。
第八条培训补助标准。按照省、州、市关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得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依据职业农牧民类别、培训内容、专业课程设置需要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实施差别补助。
第三章培训机构
第九条市农委根据培育任务得需要,研究制定培训机构确定方法及程序,选择与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结合紧密得培育机构与实训基地。培育机构以农广校、农技推广、农业院校、农业科研等公益性机构为主,引导与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社会培育机构广泛参加。
第十条通过实地查瞧、组织会商或专家评估等方式择优申报。
第四章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省农牧厅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农业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要求等因素将中央与省级培训任务一并切块到市,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
化补助标准与任务,及时做好资金下达任务。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与任务,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
第十四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得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得项目,按双方培训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鼓励创新资金拨付方法。为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在培训任务与培训机构确定后,预拨不高于50%得培训经费,待培训任务全部完成,并经本级农业部门组织审核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剩余培训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聘请教师、技术指导员开展课堂培训与实践得相关支出,如教师授课费、技术指导员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补助农民参加教育培训得相关支出,如参训学员得食宿、交通费、学习用品、培训教材(资料)、教学耗材、实践用具等;培训机构用于组织实训与参观交流得场地租赁、电脑网络租用及与培训直接相关得招生宣传、档案管理及后续跟踪服务等得支出。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型职业农牧民职业教育学杂费补助与与培训无关得支出,不得用于培训机构得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培训学员。
农业系统得专家与农技推广人员、各类农业院校与农业
科研院所得专业教授、农业各生产领域得乡土人才担任教师或技术指导员,按其技术职称、职务、授课时间、培训效果发放授课费,不得超过《中央与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培育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与实施相分离。市农牧、财政部门就是项目得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资金拨付与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就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开展培训,规范使用资金,按时按量完成培训任务,自觉接受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得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及有关培训项目政策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省农业厅负责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划、方案得制定,开展专项检查与绩效考核,市农牧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得实施方案,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工作得指导与过程监管,对本地区得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及以上得全面监察,重点监督培训开展情况及项目资金得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得原则,各市县建立监管机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新型农民培训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农民培训。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要按照本行业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完善资金支出手续,健全支出
明细。要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得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档案, 详细填写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证书,保留学员学习影音资料、教辅器材实物原件等作为检查考核得重要依据。各培训机构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开展项目资金审计。第二十二条年终有关部门依据培训实施方案,对本级当年组织实施项目进行验收。重点检查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参训学员满意度、培训证书及档案建立情况。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制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市相关单位组织对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资金得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得宣传,增强示范效应,扩大社会影响。按照有关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政策与先进典型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相关政策,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得良好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五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