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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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正常使用和安全完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和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进行综合管理,确保其完好状态,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坚持为生产经营服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料,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凡不具备固定资产条件的劳动资料为低值易耗品。有些劳动资料虽具备固定资产条件,但由于更换频繁,变动性大,容易损坏等原因,经公司批准,也可列入低值易耗品。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它设施。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中,实行公司、下属公司、部门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将所属全部固定资产统一代码,各单位分别编号,分级设账立卡,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第九条公司人力行政中心是公司管理公司全部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人力行政中心管理是公司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信息资源中心是公司管理电子设备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生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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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各工厂是管理公司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帐管理固定实物稽核的职能部门。公司人力行政中心其职责是:
1、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参与重大设备的验收交接工作。
3、审核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新、改造、维修和报废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4、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购建、交付使用、调拨、转让、外借、租赁等相关手续。
5、建立健全公司固定资产总台帐及本部门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和档案,并进行定期清查盘点。
第十条各单位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提出固定资产的新增、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固定资产的选型、定货、验收、安装和交付使用。
4、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片、台账、档案,并定期进行核对清查盘点。
5、建立健全重特大或专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实施细则,组织使用、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检查和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技术状况,编制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人)的职责是:
1、负责保管本部门(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并对其安全完整负有责任;负责本部门(人)固定资产的日、周、月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负责本部门(人)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日常保养和故障排除并做好记录,掌握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3、落实固定资产的维修计划,实施维修作业。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应保持其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并要求办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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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固定资产资料的交接手续。其他人员调动,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并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转移、价值变动、折旧及折旧基金提取运用等,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对账,参加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和检查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交付、分类建卡、转移、日常使用到维修、改造、清查盘点、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建、拆除、报废、转让、租赁、外借等必须报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取得和验收交付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取得主要是指购置、建造、受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七条购建固定资产时应充分考虑其利用率,坚持适用、易用、询价采购的原则。购建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和预算执行,购建计划内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计划外购建项目须向公司提出申请,说明购建项目的技术指标、经济可行性、安全及环保设施和要求、费用预算、生产厂家(承建单位)等,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购入、调入、融资租入和自建、改造(装)等增加的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对其中技术性较强的机器、运输及电子设备、仪器等除根据合同、发票和清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须会同技术部门、使用部门进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检验,如发现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或附件、工具及资料等不全,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向有关单位联系解决。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安装调试,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或业主单位按照基建管理程序及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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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和进行监督管理。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必须经质检机关检验合格。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由业主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在竣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使用单位进行工程内部验收和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业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报告项目竣工时,应提交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规划定点、建设用地、立项等有关批文和许可证以及地质勘探资料、建筑安装图纸、工程预算、决算等文件资料。在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随同固定资产实物移交,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建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送达财务部门建固定资产账(见固定资产-03表或固定资产-05表);如有局部不合格,但不影响整体使用的,也应办理交付使用,并规定期限,由业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督促返工,整改合格。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之前,业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须督促项目承建人(或设备供应商)组织对一些关键或新技术设备进行操作使用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办理交付使用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工程建造、安装合同以及建造、安装和验收过程中的协议,明确质量保证的责任条款(包括责任时间、责任范围、责任人等)。如属建造、安装和材料的质量问题,由项目承建人负责及时包修包换;如属使用者原因造成的问题,一般应由项目承建人进行维修、更换,并在时间、价格上有优先优惠的约定。业主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组织和督办的责任。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保责任人违约或不按时按质维修而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在未付款项或质押质量保证金中扣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已决算的,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如工程经验收合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以此作计提折旧的依据,待办理完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据固定资产变动单(见固定资产-12表)、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与财务部共同办理有关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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