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概论(PPT 36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离退休条件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 规定》(国发[1982]62号):对建国前参加中 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 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 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 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年龄为:省部级正职年 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正、副厅(局) 长、正、副市长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离退休条件

工人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 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 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 龄满10年。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 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基本离退休费 (一)基本离休费:离休时的标准工资照 发(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二)基本退休费: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按 照工作年限和规定比例计发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增发离退休费 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 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济政办 发[2007]5 号)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 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06]108 号), 2006 年 6 月 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 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 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条件

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
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 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 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 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 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10年并仍在聘用岗 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 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离退休条件

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 规定》(国发 [1983]141 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退 (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年 满60周岁,女干部(含女专家)年满55周岁。对其中 少数高级专家需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应具备四个 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 作,三是征得本人同意,四是按管理权限批准。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 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1983年 12月3日)中进一步明确:《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少数 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 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
离退休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 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 限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 岁,连续工龄满10年。
离退休条件
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 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同时 还规定: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 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 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国发[1986]27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未被聘 任的人员,不应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因此,高 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除应具备国发[1983]141号文 件规定的四个前提条件外,还应按规定与单位签订正式的 延长退休年龄聘任协议。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2009年4月
离退休条件

干部离休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0]253号):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 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 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 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 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离退休条件

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 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 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退休年 龄仍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 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 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离退休条件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 2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 作年限满二十年; 3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 形的。 (主要指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从事特殊工种 的,可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休) 申请提前退休的程序: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 必须以自愿提出为前提,必须经过任免机关的批 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