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者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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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进城务工人员
和新就业者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为逐步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者(以下简称“务工人员”)居住条件,进一步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强化监督,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二、工作目标
目前,我市务工人员普遍存在着居住房屋设施简陋,面积狭小,卫生条件较差,居住环境较差的情况。同时,居所
缺乏统一管理,安全难以保证等问题。为改善和提高这部分人群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我市力争用3-5年时间,为务工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居住场所,有效改善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务工人员是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群体,是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的生力军,改善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基本原则
要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政府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建设方式
1.统一集中建设。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住房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同级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落实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工作。
2.政企共建。对有资金配套能力,且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给予相应资金补助,企业自筹一部分资金,利用自有或划拨用地进行建设。所建住房按照投入比例产权共有。
3.企业自建。企业自建的务工人员住房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按照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企业自建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必须是本单位的务工人员。企业自建务工人员廉租住房房源有多余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协调向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出租,所建住房产权属企业所有。
(四)落实工作责任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政、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落实好这项工作。
县(市)区政府是改善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
由企业自建的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其建设、分配、管理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建设优惠政策
(一)建设
政府统建、政企共建的务工人员住房的建设用地、资金补助按照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执行。
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务工人员廉租住房。
(二)税费减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涉及以下税费予以减免:
对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五、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建设申报
(一)计划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每年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任务,在落实好规划、土地、资金后,由同级发改和住房保障部门于同年7月向市住房保障局和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住房保障局和市发改委联合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批,统一纳入下一年度全市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计划。
新建务工人员廉租住房项目,须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完成务工人员廉租住房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并向市发改委提交务工人员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请示、《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划拨廉租住房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县(市)区政府或企业配套资金承诺,或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拨款通知书及拨款凭证。
(二)规划选址
在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务工人员分布情况,按照有利于居住者生活和工作、有利于投资者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选址,要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省地、节能、环保,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
染源。
(三)户型设计
政府统建、政企共建的务工人员住房户型设计分单元式和公寓式,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备水、电、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单元式房屋设独立厨房和卫生间,公寓式房屋设卫生间等生活必备设施,集中设置相应的文化娱乐设施。
(四)工程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内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执行。即百分之百公开招投标,百分之百不转包,百分之百工程监理到位,百分之百不留重大质量隐患,百分之百不出重大安全事故,百分之百行政监察到位,百分之百工程预决算审计到位,百分之百不出腐败案件。
六、规范和完善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一)租住务工人员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和轮候制度。
(二)申请条件
1.申请租住务工人员廉租住房的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务工人员在用工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