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态复仇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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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原始社会中的一种复仇习俗。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伤害时,受害者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以命偿命,以伤抵伤,加害者氏族或部落则交出惹祸人,以求得整个氏族或者部落的集体安全。执行同态复仇往往由受害者近亲进行。(百度百科)
它是原始社会时期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的凌辱、伤害时,给加害者以同
等伤害的一种报复性的惩罚措施。(以牙还牙,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记载:
A、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1750年)集以往法典编纂之大成,制定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196. If a man put out the eye of another man, his eye shall be put out. 196.如果一个人挖出了另一个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该被挖出来。
197. If he break another man's bone, his bone shall be broken.
197.如果他打碎另一个人的骨头,将打碎他的骨头。
199. If he put out the eye of a man's slave, or break the bone of a man's slave, he shall pay one-half of its value.
199.如果他挖出了奴隶的眼睛,或者打碎奴隶的骨头,他将付它价值的二分之一。200. If a man knock out the teeth of his equal, his teeth shall be knocked out.
200.如果一个人击落他的牙齿,他的牙齿也该被同等的打掉。、
汉谟拉比时国家法律已经出现,而为什么在汉谟拉比之前没有规定(而事实上这一现象已经存在),因为,它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所以对一些社会上已经存在的问题加以规定
汉谟拉比法典吸收了一些原始氏族的规则,原则
但是谁来执行呢(我的观点是,既然已经在法律上加以明确了,那么肯定是国家的执法机关进行处理了,而不再是氏族(因为这个氏族开始瓦解)和受害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是没有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的))
立法目的: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
B、《圣经》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C、十二铜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公元前452—451年
第八表私犯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十二表法》反映了由同态复仇向用财物赎罪的一个过渡阶段。一方面它规定对于“受害部位”的同态复仇;另一方面它规定对一些盗窃、侮辱等行为的罚金处罚。这是人的生命逐
渐被重视的结果
渊源:
人类初期社会究竟以何种方式制裁和惩戒自然犯罪,是否真有一个由血族复仇到同态复仇再到“赎罪金”和赔偿的发展过程,还是一开始这些方式其实就都同时存在,已无法考证。但根据现代较为权威的研究资料显示,自然犯罪的赔偿历史晚于自然犯罪的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历史,是从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发展演变而来的。
(论原始社会犯罪人赔偿制度贾彬)
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更没有法律,而部落之中,氏族之间的矛盾终究是要发生的,怎么处理调整呢最简单、最实用、最易被人接受的便是同态复仇。甲部落今天把乙部落的一个成员杀死了,那么作为报复,乙部落明天就会把甲部落的一个成员杀死。(而在这之前其实就已有了血族复仇,但是在一个氏族里面呢)
在阶级社会(这里仅指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没有现代文明),国家有了,法律也出现了,而同态复仇呢,则演变为惩罚罪犯的一个基本量刑原则。如古巴比伦的著名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就作了一些这样的规定:
特点:
复仇是人的动物性本能。人类的原始复仇与现代刑法中的报应刑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它仅是人类的原始本能,而此本能是血腥的、盲目的和无节制的:其血腥性表现在它必须致被复仇人于死地而后快;其盲目性表现为起因的盲目性和对象的盲目性,前者是指不仅亲属的被害可以导致复仇,就连亲属的自然死亡也可引起复仇,后者是指复仇不仅可针对加害者本人,也可针对加害者氏族的其他成员;其无节制性表现为这种复仇具有时间上和规模上的不断延长和扩大的趋势,最终导致世仇和部落之间的战争。
(在这里,我有个疑问,那就是氏族复仇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一个氏族中内部中产生了犯罪如何解决,氏族长有权处理氏族内部发生的一切纠纷,有权处罚犯罪者,有权驱逐犯罪的成员,但是是否是同态的呢我的观点是驱逐已经是够严厉的了,离开氏族压根无法生存)随着剩余和私有制的出现,人的权利意思也在逐渐加强。人有了自我的观念,开始区分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这种情况下,复仇不再是以神或精灵的名义,而是以被害人的名义。原始的以血复仇的制度逐渐的被限制,人开始在复仇中加入伦理的观念和正义的价值。首先,人们在复仇时有了主观责任的观念。古罗马比《十二表法》更古老的“努玛法律”中有这样的记载:“如果某人故意杀死一名自由人,你将是杀人者。”还记载:“如果一件武器错误地造成他人死亡,而这不符合使用武器者的意愿,后者应当奉献公绵羊。”由此可见,当时人们的复仇已经开始区分故意与过失。其次,复仇的对象范围在逐渐缩小。一般只限于侵害者本人,但因早期的同态复仇观念,可能波及到侵害者的近亲属。
随着国家的出现,复仇活动要在国家的主持下进行。这是复仇由野蛮向文明演进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原因。
(论罪的缘起与流变杜辉)
评价:
氏族复仇:存在于原始氏族,随着氏族的消亡而消亡,在个人私有的观念发展下,这是必然发生的。但是氏族复仇可能会殃及无辜,造成不必要的战争。
同态复仇:是对氏族复仇的限制,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亲人,是开始注重公平平等等道德法律原则的开始。但是,随着对人权的重视,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制度的发展,赎金制慢慢开始适用,这是更好地救济被害人的亲属,因为人是一些列社会关系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