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宣导材料(销售人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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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宣导材料
1
目 录
1
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2
违规行为的类别
3
违规行为的处理
2
一、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制定背景
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 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 )。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所有销售保险产品的 人员,包括营销员,员工和派遣制销售人员。
8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六、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 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 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不正当竞 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二)
扣款金额
(三)
受到行政处罚、行业自律组织处分或受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销售人员,其直接主管在处理决定下达月 起连续12个月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
26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
发生以下情形,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等的, 销售人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记分原则
一次行为对应 一次记分 主动承认、情 节轻微、协助 调查的,酌情 从轻处理 一次行为触犯 多项条文的, 择一重处
违规行为 的记分原 则
多次违规,从 重处理 拒不配合调 查,从重处 理
一件保单存在 多个违规行为 的,择一重处
21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扣款
扣款需遵守法律 法规规定 每记1分,扣人 民币 200元 当月收入不足, 延后计扣
9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十、 未遵守保密义务,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漏在 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商业秘密。
十一、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 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10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支付额外费用
• 14.向合作单位、代理机构、网点及其代销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费用;
未尽对合作机构的 培训支持义务
• 15.未尽对合作机构的培训、检查、支持或管理义务,致合作机构或其销售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侵害公司利益
15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公司规定的违规行为
索取利益 • 16.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索取或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代垫保费 • 17.代替客户垫交保费引发纠纷的; 盗取数据 • 18.盗取或恶意毁坏公司重要数据、设备; 服务投诉 • 19.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其他
超权限收保费
• 4.超越公司授权范围收取客户保费,伪造客户信息或擅自利用客户证件申请银行存折、银行卡;
13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公司规定的违规行为
委托代办
• 5.未经客户授权或超越授权,代为办理保全、退保、理赔、满期给付、红利领取、保单借款、保单变更 等手续;
未如实报告
• 6.未亲自面见投保人、被保险人而为其办理投保手续,未向公司如实报告所知悉的客户健康状况、财务 状况、出险状况等可能影响公司作出是否承保、加费、理赔等决定的情况;
(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或保险赔款; (二)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 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 务往来,或者销售地下保单; (三)同时代理其他同业公 司或者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 业务; (四)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 用; (五)伪造、变造、擅自制 作公章、印件、单证、宣传 材料等; (六)不具备保险监管机构 规定的销售资质而从事保险 销售行为,或以欺骗等不法 手段获取《资格证书》或 《执业证书》,或伪造、变 造、转让《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 (七)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 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 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 使用客户信息,泄露、倒卖 客户信息; (八)其它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 20.其他超越公司授权范围,或未履行受托义务,损害公司利益
及客户利益的行为。
16
目 录
1
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2
违规行为的类别
3
违规行为的处理
17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 括:记分、扣款、延缓 晋升、限制评先表优、 解除合同
18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记分
违规行为的计分周期为连续12个自然月,以处理决定下达月为计算起始月。 记分上限为12分。 违规记分标准分为四档:1-3分;4-6分;7-9分;10-12分。
扣款的 原则
22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延缓晋升
延缓晋升的原则:
违规分数每季度累计达到4分(含)以上 的,在最临近的考核月,取消当期晋升 资格;
违规分数每季度累计达到8分(含)以上 的,在最临近的考核月,取消当期晋升 资格,并取消下一个考核期晋升资格。
23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限制评先表优
代体检
• 7.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体检,或擅自安排他人顶替客户体检,或未及时报告客户代体检情况;
买卖保单
• 8.将个人代理的保险业务通过他人代码出单或接收他人代理的保险业务,包括买卖保险业务等;
单证管理
• 9.违反公司单证管理规定,使用停用作废单证,遗失重要单证未及时采取措施;
14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限制评先表优的原则:
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累计4分以上的, 自违规处理决定下达月起连续12个月不 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不得 参加公司任何形式的表彰奖励活动。
24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原则: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12分的,代理
制销售人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员工制销售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制销售人员退回原派遣单位;
综合《办法》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现行制度要 求,为全面保护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安全, 公司制定了新版《保险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 定》。
3
一、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 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团险销售 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违 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自本规定实 施之日起废止。
4
目 录
1
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2
违规行为的类别
3
违规行为的处理
5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 十三种违规
公司规定的 二十种违规
新版《规定》 的违规行为
行为
行为
6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一、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 以下简称《指引》)将以上行为进行了细化,详见附录。
导致保单失效、 客户退保的, 应收回代理手 续费(佣金), 并补偿客户办 理复效的费用、 造成公司其它 经济损失的, 应赔偿相应经 济损失 产生不良影响 的,应消除负 面影响
退保损失
27
结束语
28
7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
四、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 定以外的利益。
五、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 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 取不正当利益。
• 1.除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时间送达公司签发的有效单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或回缴回执等单证; • 2.接受客户委托后,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向公司递交投保、核保、保全、理赔等相关材料;
代签名
• 3.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署投保、保全、理赔等重要资料,代投保人抄写风险提示语句,教唆 或未尽审核义务放任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署重要文件;
11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销售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可能受到中国保监会以下处罚: 责令改正 警告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公司规定的违规行为 公司规定的未尽受委托义务,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有二十一条: 未及时送达
——公司规定的违规行为
提供个人虚假信息
• 10.隐瞒、伪造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保证人信息;
套佣
• 11.套取、骗取公司佣金、手续费、奖励等;
私自印制宣传资料
• 12.未经公司授权,擅自自建网站或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有关公司、公司产品的信息以
及与保险相关的个人虚假信息;
团单个做
• 13.拼凑个人投保团体寿险,或用个人寿险产品承保团体寿险业务;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案件的,或因 触犯国家其它法律被司法机构拘留、逮 捕、判处刑罚,直接计扣12分。
25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直接主管的处理
对违规销售人员直接主管的处理
销售人员每记1分,计扣其直接主管 100 元人
(一)
民币,当月收入不足扣除的,延至后续自然月 计扣 积极配合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可酌情减少
违反监管十三条的扣分标准
原 则 上, 扣 7-9 分
情节特别轻微的, 扣4-6分
情节严重的, 扣10-12分
19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记分
原则上, 扣4-6分:
情节特别轻微的, 扣1-3分:
违反公司规定的 违规类别的:
情节较为严重的, 扣7-9分: 情节严重的, 扣10-12分:
20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1
目 录
1
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2
违规行为的类别
3
违规行为的处理
2
一、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制定背景
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 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 )。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所有销售保险产品的 人员,包括营销员,员工和派遣制销售人员。
8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六、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 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 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不正当竞 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二)
扣款金额
(三)
受到行政处罚、行业自律组织处分或受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销售人员,其直接主管在处理决定下达月 起连续12个月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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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
发生以下情形,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等的, 销售人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记分原则
一次行为对应 一次记分 主动承认、情 节轻微、协助 调查的,酌情 从轻处理 一次行为触犯 多项条文的, 择一重处
违规行为 的记分原 则
多次违规,从 重处理 拒不配合调 查,从重处 理
一件保单存在 多个违规行为 的,择一重处
21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扣款
扣款需遵守法律 法规规定 每记1分,扣人 民币 200元 当月收入不足, 延后计扣
9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十、 未遵守保密义务,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泄漏在 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 商业秘密。
十一、 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 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10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支付额外费用
• 14.向合作单位、代理机构、网点及其代销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费用;
未尽对合作机构的 培训支持义务
• 15.未尽对合作机构的培训、检查、支持或管理义务,致合作机构或其销售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侵害公司利益
15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公司规定的违规行为
索取利益 • 16.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索取或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代垫保费 • 17.代替客户垫交保费引发纠纷的; 盗取数据 • 18.盗取或恶意毁坏公司重要数据、设备; 服务投诉 • 19.因服务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其他
超权限收保费
• 4.超越公司授权范围收取客户保费,伪造客户信息或擅自利用客户证件申请银行存折、银行卡;
13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公司规定的违规行为
委托代办
• 5.未经客户授权或超越授权,代为办理保全、退保、理赔、满期给付、红利领取、保单借款、保单变更 等手续;
未如实报告
• 6.未亲自面见投保人、被保险人而为其办理投保手续,未向公司如实报告所知悉的客户健康状况、财务 状况、出险状况等可能影响公司作出是否承保、加费、理赔等决定的情况;
(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或保险赔款; (二)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 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 务往来,或者销售地下保单; (三)同时代理其他同业公 司或者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 业务; (四)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 用; (五)伪造、变造、擅自制 作公章、印件、单证、宣传 材料等; (六)不具备保险监管机构 规定的销售资质而从事保险 销售行为,或以欺骗等不法 手段获取《资格证书》或 《执业证书》,或伪造、变 造、转让《资格证书》、 《执业证书》; (七)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 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 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 使用客户信息,泄露、倒卖 客户信息; (八)其它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 20.其他超越公司授权范围,或未履行受托义务,损害公司利益
及客户利益的行为。
16
目 录
1
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2
违规行为的类别
3
违规行为的处理
17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包 括:记分、扣款、延缓 晋升、限制评先表优、 解除合同
18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记分
违规行为的计分周期为连续12个自然月,以处理决定下达月为计算起始月。 记分上限为12分。 违规记分标准分为四档:1-3分;4-6分;7-9分;10-12分。
扣款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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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行为的处理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延缓晋升
延缓晋升的原则:
违规分数每季度累计达到4分(含)以上 的,在最临近的考核月,取消当期晋升 资格;
违规分数每季度累计达到8分(含)以上 的,在最临近的考核月,取消当期晋升 资格,并取消下一个考核期晋升资格。
23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限制评先表优
代体检
• 7.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体检,或擅自安排他人顶替客户体检,或未及时报告客户代体检情况;
买卖保单
• 8.将个人代理的保险业务通过他人代码出单或接收他人代理的保险业务,包括买卖保险业务等;
单证管理
• 9.违反公司单证管理规定,使用停用作废单证,遗失重要单证未及时采取措施;
14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限制评先表优的原则:
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累计4分以上的, 自违规处理决定下达月起连续12个月不 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不得 参加公司任何形式的表彰奖励活动。
24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原则: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12分的,代理
制销售人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员工制销售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定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制销售人员退回原派遣单位;
综合《办法》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现行制度要 求,为全面保护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安全, 公司制定了新版《保险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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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 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团险销售 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违 规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自本规定实 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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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新版规定的基本情况
2
违规行为的类别
3
违规行为的处理
5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 十三种违规
公司规定的 二十种违规
新版《规定》 的违规行为
行为
行为
6
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一、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 以下简称《指引》)将以上行为进行了细化,详见附录。
导致保单失效、 客户退保的, 应收回代理手 续费(佣金), 并补偿客户办 理复效的费用、 造成公司其它 经济损失的, 应赔偿相应经 济损失 产生不良影响 的,应消除负 面影响
退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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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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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
四、 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 定以外的利益。
五、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 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 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 取不正当利益。
• 1.除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时间送达公司签发的有效单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或回缴回执等单证; • 2.接受客户委托后,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向公司递交投保、核保、保全、理赔等相关材料;
代签名
• 3.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署投保、保全、理赔等重要资料,代投保人抄写风险提示语句,教唆 或未尽审核义务放任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署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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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监管规定的十三条
销售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可能受到中国保监会以下处罚: 责令改正 警告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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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行为的类别
——公司规定的违规行为 公司规定的未尽受委托义务,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有二十一条: 未及时送达
——公司规定的违规行为
提供个人虚假信息
• 10.隐瞒、伪造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保证人信息;
套佣
• 11.套取、骗取公司佣金、手续费、奖励等;
私自印制宣传资料
• 12.未经公司授权,擅自自建网站或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有关公司、公司产品的信息以
及与保险相关的个人虚假信息;
团单个做
• 13.拼凑个人投保团体寿险,或用个人寿险产品承保团体寿险业务;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案件的,或因 触犯国家其它法律被司法机构拘留、逮 捕、判处刑罚,直接计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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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直接主管的处理
对违规销售人员直接主管的处理
销售人员每记1分,计扣其直接主管 100 元人
(一)
民币,当月收入不足扣除的,延至后续自然月 计扣 积极配合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可酌情减少
违反监管十三条的扣分标准
原 则 上, 扣 7-9 分
情节特别轻微的, 扣4-6分
情节严重的, 扣10-12分
19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记分
原则上, 扣4-6分:
情节特别轻微的, 扣1-3分:
违反公司规定的 违规类别的:
情节较为严重的, 扣7-9分: 情节严重的, 扣10-12分:
20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