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合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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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成本加酬金合同
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主要使用: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
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综合单价的调整:
(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三)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时,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3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该种材料价格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措施费用调整:
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
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且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措施项目,其措施
费用另行计算;
●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
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
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因发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
予调整。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
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期间,下列因素发生,合同价款相应调整。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调整;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通知。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价款调整
(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二)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5%以下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受其影响的措施项目费相应予以调整。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5%以上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15%以下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部分,仍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以上或减少15%以上剩余的部分,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部分,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三)若施工期内市场建筑材料等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的规定调整。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五)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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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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