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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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

(试行)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与老百姓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计量管理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确保贸易结算的准确、可靠,建立相应的计量诚信体系,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以批发和零售业形式存在的商品交易服务;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业务的水、电、油、燃气、热力等经营企业、集贸市场、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单位。为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等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具有的计量保证能力。

2.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作为本规范的条款,要注意使用下列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豫)1002-2008《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3.术语

3.1计量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2计量器具

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3 强制检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3.4法定计量单位

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3.5专项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1)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承担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承担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

(4)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承担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

3.6不合格计量器具

已经损坏、显示不正常、过载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3.7商业在本规范中是指以批发和零售业形式存在的商品交易服务。

3.8服务业在本规范中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4.要求

4.1 计量管理

4.1.1领导职责

经营者应了解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管理体系,确定计量管理的目标,不断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4.1.2管理机构

经营者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计量管理工作机构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主管领导、计量管理机构及各类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形成文件,并认真执行。

4.1.3 管理制度

4.1.3.1根据经营和计量管理的需要,应建立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地贯彻实施,结果应有记录。计量管理制度主要有:计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计量培训教育制度;计量器具采购制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度;不合格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商品明码标价制度;定期计量监督检查制度;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计量纠纷的调解处理制度;计量投诉和举报处理制度等。

4.1.3.2经营者应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公开向消费者作出诚信计量承诺,保证经营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计量准确。

4.1.3.3经营者应建立计量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项计量活动的责任人及其职责。积极配合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计量执法监督检查。

4.1.3.4经营者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抽查,保证经营使用的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

4.1.3.5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计量投诉和举报要及时处理。

4.1.3.6经营者应向社会公开承诺实施先行赔偿制。

4.1.4计量人员

应配备与经营活动和计量管理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计量人员;这些计量人员应经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2 计量单位

在各项经营活动中,要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3计量器具配备

4.3.1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经营情况的有关规定,配备符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

4.3.2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4.3.3应根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保持计量标准的完整性、有效性;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要求两证齐全。

4.3.4建有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器具检定的,要按照《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的要求,取得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4.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4.4.1必须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专项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属本单位检定的,要求有强制检定计划和实施记录。

4.4.2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在其明显处粘贴绿色“合格”标识;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在其明显处粘贴红色“停用”标识。

4.5不合格计量器具控制

不合格计量器具应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的“停用”标志。不合格计量器具经过维修、再次检定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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