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制工作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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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制工作的历程:

第一,我国的审计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我们以宪法为基础,1982年宪法确立审计监督制度, 1983年建立审计机关,1985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颁布了审计条例,1994年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制定了审计法并于2006年进行了修改。根据审计法的规定,颁布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并于2010年作了修订。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审计署又颁布了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一些部门规章,2010年对国家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各省区市也针对各地具体情况,制定颁布或正在制定审计监督条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条例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由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审计行政规章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第二,依法审计的观念基本形成。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的第一项就是“依法审计”。依法审计观念要在审计人员、审计系统牢固地树立起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同志们不要认为依法审计观念是一开始就形成的,不要认为依法审计是要依法审计别人,而我们自己依不依法是另外一回事。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们学习贯彻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贯彻以前的38个审计规X和后来的《审计机关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依法约束自己,依法审计别人。应当说,依法审计观念在各级审计机关基本形成,在广大审计干部中已经深入人心。这是一个巨大进步,是审计法制建设中一项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保证。

第三,基本能够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随着这些年XX 法治的推进,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增强了。被审计单位把接受审计监督作为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一项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开展审计工作。通过这些年的努力,审计机关能够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才使审计工作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XX法治建设,促进深化各项改革,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等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大家知道,在过去20多年中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审计难、处理难,是审计机关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审计人员进不了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下达以后得不到执行。应当说,审计难、处理难的问题现在已经不是我们的突出矛盾。我们当前的突出矛盾是党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要求高,而我们自身还不能与之完全相适应。

从这三个方面看,审计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这个成效的取得,首先,得益于国家XX法治建设的推进,得益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比如说,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

定》,就是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就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如果没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们难以坚持依法审计。第二,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重视和推动。这些年,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处理、依法公告、依法促进整改等,都需要依靠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强力支持。比如说,公告审计结果,如果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强力推进和支持,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审计机关是办不到的。第三,得益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充分理解。审计署对中央各部门的预算执行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处理。这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本着对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从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管好、用好国家财政资金的角度,都是非常支持、非常理解审计工作的。第四,得益于全体审计人员的共同努力,尤其是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各级审计机关从事审计法制工作的同志默默无闻地工作,默默无闻地奉献,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从事审计法制工作,有时候坚持原则得不到理解,有时候可能还有些冲突和不少委屈,但是同志们都以忠诚法律为先,以审计事业为重,认真负责地工作,使审计工作规X化水平不断提高,审计法制建设向前大大推进,审计人员的法治观念不断地得到提升和增强。因此,整个审计工作特别是审计法制工作的发展和取得的成效,与审计法制工作者的艰辛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在此,我代表审计署对全国

审计系统从事审计法制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主要法律制度审计法和实施条例以法律授予有关组织和人员权利、明确责任为主要内容,审计准则以规X有关组织、人员权利行使的行为为主。

审计机关内部以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为核心,实行人性化(人格化)管理,从下到上分为7级:审计组成员(具体责任)、审计组主审(受托责任)、审计组组长(总体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重要事项责任)、审理机构(不正确或错误责任)、总审计师(责任未明确)和审计机关负责人(最终责任)。

责任和行为主体列表

一、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简单地归纳3个词:批准、授权和签发(6项制度)。

审计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4项法律制度:

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批准制度、公布审计结果批准制度、审计

报告不征求意见批准制度和审计结果审定授权制度。

第八十条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下列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重点;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第七十八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准则第七十九条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一百六十条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XX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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