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无人机文件(定稿)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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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采购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警用无人机系统。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共一个包件。

二、购置清单及技术要求

(一)购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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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技术参数相应均需提供由制造商声明确认(盖章)的设备详细的配置清单、详细技术参数的原版彩页图片资料及产品的说明书作为依据。

2.总体需求:

(1)设备展开时间短,启动迅速,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中对目标进行快速侦察的需要。

(2)通过更换电池,满足不间断侦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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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飞行性能稳定,可在空中悬停,定点进行监视、侦察,摄像部分清晰度高,镜头具有变焦性能,能对现场细节部分进行侦测,后台观测延时短。

(4)设备采用碳纤复合材料一体化机身结构,性能可靠、结构耐用、具备自身安全稳定性。

三、商务要求

1、履约时间:签订合同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投标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和验收,并交付给采购人正常使用(验收合格并交付采购人钥匙使用)。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采购人验收合格并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款的95%,余款5%作为售后服务保证金,于验收报告表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4、质保期: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 2 年。

5、售后服务: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响应到场,48 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的费用;如货物经中标人 2 次维修仍不能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视作中标人未能按时交货,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中标人须指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

6、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进行验收。

6.1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6.2 供应商供货产品必须是原厂正品,拒绝仿冒伪劣产品。供货时,供应商需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

7、投标人若非警用无人侦察机制造商,须获得警用无人侦察机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限非产品制造商提供。授权书格式自拟,授权书内容至少应当包含授权单位和被授权单位名称、授权产品清单、授权日期、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授权人签字、授权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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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商务要求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

第七章评标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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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评标工作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1.4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5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 6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提请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解释说明。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可以拒绝评标,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2、评标方法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3、评标程序

3.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3.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16条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投标人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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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文件签署、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8条要求(本章4.4规定情形除外);

(3)未载明或者载明的招标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且招标采购单位无法接受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未响应招标文件第六章中的实质性条款的。

(6)招标文件其他无效条款(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9、14、16、18条等)。

3.1.3在投标文件初审过程中,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基本原则和招标文件规定。

3.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开标一览表”中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评定: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投标文件中有关明细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如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报价内容不相一致时,以经唱标的投标报价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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