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的程序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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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明无效理由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 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 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ຫໍສະໝຸດ Baidu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 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 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 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 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R65.2)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者与现有设 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 法权利相冲突(A23)
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A26.3) 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无效宣告的程序
无效程序的设立目的及性质
无效程序是依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的对不当授权的行政纠正程 序。
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般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 由、证据和范围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有效性全面审查的义务。
兼顾公共利益:可以依职权对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进行审查。
无效程序的法律依据
提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 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 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仅限于无效程序事务的,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 双方委托相同的代理机构的,通知变更; ✓ 根据A19.1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委托的,不予受理
; ✓ 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的,应书面指定收件人; ✓ 公民代理:口审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文件; ✓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代为修改,代为和解,代为撤回
审查(请求书、受理要求、增加理由证据、转文、修改时机、口审、 期限、主动撤回)
法律效力(决定发给请求人及其专利权人,并由专利行政部正门登记 和公告)
司法救济(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审查原则
➢ 合法原则 ➢ 公正执法原则 ➢ 请求原则 ➢ 依职权审查原则 ➢ 听证原则 ➢ 公开原则 ➢ 注:无效特定原则 ➢ 一事不再理原则 ➢ 当事人处置原则 ➢ 保密原则
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
✓ 未明确无效范围的,补正,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 ;
✓ 无效理由不是R65.2,不予受理; ✓ 是否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 以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
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供证据的,不予受理 ; ✓ 未具体说明无效理由的、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 无效理由的、未指明无效理由依据证据的,不予 受理;
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 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R66.1)。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R65.2)
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A2) 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依赖遗传资 源完成的发明,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A5 ) 专利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A25)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 A20.1)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4、文件形式
✓ 一式两份; ✓ 规定格式; ✓ 不符合规定格式,补正,未补正或两次补正不
合格的,视为未提出。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5、费用(发明3000,新型和外观1500,均不予以减缓)
✓ 一个月内缴纳、缴足; ✓ 未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提出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6、委托手续
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 理由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 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 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进行变更的。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举证
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 明无效理由,否则,不予考虑。 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文, 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 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 不予受理(R66.3)。
A26.4)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A27.2)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2) 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
范围(A33)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R43.1) 专利属于重复授权(A9)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无效请求。
无效宣告的提出
1、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1、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明确到具体的权利要求 ( 2)未明确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 满未补正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 通 知 书 有 记 载,一般为一个月)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 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 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 以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但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 专利权人本人提出,请求全部无效、证据不是公开
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 ✓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请求的;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无效的审查流程图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1、客体 1、客体 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 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 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 复审委已作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且已生效,
针对已经被宣告无效的部分提出请求的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2、主体 任何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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