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认识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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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认识家族信托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新增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大关,成为信托行业第四大特色业务。家族信托方兴未艾,但我们对什么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基础性问题,仍然没有透彻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的梳理,尝试澄清几个对家族信托的认识误区,以供业界参考。

一、“信托细则”定义的家族信托

(一)官方定义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信托细则”),作为对2008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实施细则,该通知第一次在官方文本中出现了对“家族信托”的定义。该定义指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

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家族信托是什么?

该定义揭示出家族信托在信托目的和业务内容两个方面的特点:

--关于信托目的。家族信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定义中严谨地标明是以上述目的作为“主要信托目的”的信托属于家族信托,这在一方面揭示了家族信托和信托公司过去一直从事的以投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商事信托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也明家族信托的框架当中也可能会包含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

的一些内容。

--关于业务内容。家族信托的业务内容包括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等。该定义强调家族信托主要是定制化的业务,更尊重委托人之意愿,这和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代表的商事信托是存在极大差异的。

(三)家族信托不是什么?

纯粹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是家族信托。信托公司内部习惯上通常把信托业务区分为私募投行、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三大板块,而家族信托属于财富管理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有着根本的区别。“细则”中也因此明确地排除了家族信托对《资管新规》的适用。只是,家族信托本身并不具有特别清晰的概念边界,往往具有综合性,可能会包含部分资产管理的内容;也有不少信托公司所从事的家族信托业务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实质上可能就是资产管理业务或者理财业务,应当适用“资管新规”,所以,监管部门的澄清有其道理。

家族信托也不能是纯粹的自益信托。信托公司传统的业务大多属于自益信托,以信托财产投资增值为目的,而非以实现破产隔离和财富传承等为目的。相反,家族信托则应当具备财产转移功能,相应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这要求其有不同于委托人的受益人存在,这决定了家族信托主要是他益信托。

家族信托的金额不能低于1000万元。在监管者看来,家族信托是面向超高净值客户的一款产品,资金额过低,从效率上讲很难构成一种盈利模式。但是笔者认为,监管者不宜为家族信托确立门槛,容后述。

二、在信托分类的坐标下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一种普遍的误解是家族信托只能由营业性的信托机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该误解产生于《信托法》上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的三分法。严格说来,民事、营业和公益慈善信托这三个概念并不在一个维度上,并不是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做出的划分。妥当的做法,是首先按照营业和非营业信托进行第一个维度的分类(下图的横轴上下):凡是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为营业信托,反之为非营业信托;然后,对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再从第二个维度上进行划分:在营业信托中,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可以从事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而非信托机构(如基金会)和自然人只能从事民事信托和慈善信托,不能从事商事信托(金融信托)。

按照这种划分,家族信托具有综合性,但在主要属于民事信托(family trust),信托公司等营业性信托机构和其他主体都可以成为其受托人。即,家族信托既可以由信托机构依营业方式为之,也可以由非信托机构按照非营业信托的方式为之。

例如,某财富家族可以单独设置一个家族慈善信托,该慈善信托以其家族基金会作为受托人。

再如,委托人可以指定其家庭成员作为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或者至少可以让家庭成员成为多个受托人之一,这些做法是完全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

理论上,财富家族似乎可以设置一个家族办公室(公司),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只要不直接从事投资交易即可——家族办公室可以把需要投资管理的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等打理。

被用来论证信托公司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垄断地位的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但该条并不能将非信托机构排除在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之外。该办法是对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进行监管的规范,其规范的“经营信托业务”行为主要是指反复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投融资性质的商事信托活动,而不包括所有的信托活动。民事信托(家族信托)的受托并不必然构成经营信托业务:委托人之亲友、专业人士(如律师)等不管是否收取信托报酬,以受托人身份承担家庭财产事务管理职责,并不构成这里的“经营信托业务”。可以说,信托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成为家族(家庭)信托(family

trust)的受托人并不必然构成违法“经营信托业务”。应清除只有信托公司才能做信托的观念,如此才能促进民事信托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民事制度的普及。

三、强调其民事信托属性有利于家族信托的发展

民事信托在现实中有着其他财产法制度(合同、代理、公司等)所不能替代的、重要的财产管理功能。除了被财富人士用于财产的传承和增值保值之外,民事信托也可以为普通人安排家庭事务的管理提供工具,比如,为了老人的财产管理而设置信托,以及精神障碍人的父母以子女作为受益人而设置的信托。我国社会也面临老龄化、家庭结构原子化的急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信托在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的财产管理方面所持有的功能深值关注。

从信托财产的类型看,民事信托财产除了存款、债权、证券之外,还有自有房屋、房屋的出租权益、停车位的出租权益等财产。这些财产具有很强的个性、很难进行定型化、集约化的处理,有时还会兼具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这都和传统的投融资信托(商事信托)相距甚远。

目前,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财富管理机构开始重视家族信托的发展,也有为数不少的家族信托落地。不过,要激活民事信托制度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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