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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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工作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根据宁夏石嘴山市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困难档次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4、家庭被地方列为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5、父母中有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等、二等。

6、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的;

4、在校消费情况: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

1、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的;

3、在校消费情况:生活简朴,没有高档消费品或非生活必需品的;

二、困难生认定证明材料

困难生的认定,均必备《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合所属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出具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4、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情况。(单亲家庭指一方去世;离异家庭须注明对方抚养情况;孤儿须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

5、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6、双亲下岗、生活特别困难者,须出具双亲《下岗证》复印件。双亲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7、家庭经济困难且多子女上学者,须提交家庭成员的详细资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入场消费金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须学费和在校年龄,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三、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步: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新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1、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宁夏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新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2、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二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1、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2、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三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新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四步: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认定注意事项: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地(市、州)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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