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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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区别”与“超市购物车”

浅谈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区别

在平常的进出口商品归类中,经常会碰到很多关于机器设备的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等品名,它们之间看起来非常相似,很容易相混淆,有些英文单词的中文翻译一会是部件一会是元件,一会又是零件,经常让人感觉迷惑,可能会造成归类思路不清晰,现在笔者试图对这几个品名进行分析探讨,以对机器零部件归类有清楚的理解。

首先税则(2012年版,下同)中关于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所对应的英文大致为:元件component;零件:part;部件unit;配件: fittings;附件accessory,我们需要先对它们的中文定义进行了解,通过查阅辞海,对它们词义进行摘录和理解分析,如下表1:

表1 中文词义与理解

根据表1所述,如果仅仅从字面上含义来理解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所包含的商品范围,附件的商品范围无疑是最大的,就像表1关于附件所述的,它既表示机器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又表示可有可无的零部件,

但习惯上都理解为可有可无的零部件,只有少数情况下才会表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件。举个例子,如税则中汽车附件子目8708.21-坐椅安全带,即使它可拆可移走,我觉得这里的附件应属于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件,因为没有人敢坐在没有安全带的驾驶位置,但它又确实属于汽车可拆卸的附属品。由此可知,“附件”是否属于必不可少还是可有可无,其实判断起来也是很主观。我们没有必要去考究“附件”的具体字面含义,只需要从叫法上认为它属于可有可无的零部件即可,它的商品范围实际上与“部件”和“配件”是对等的,而且税则在描述附件的商品范围时,也并没有引起其他歧义。就像税目90.02相机附件-镜头,我们很容易就能够理解它的作用:增加功能,但可有可无。

关于“配件”和“部件”的词语含义比较好理解,“配件”可表示零件,也可表示部件,范围比“部件”大。“元件”和“零件”其实区别不大,硬要作个界限,则是“元件”多指电子器件如电阻、电容等,零件多指机器通用零件如螺母、弹簧等。

笼统地看,关于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词义所包含的商品范围大小可以概括如图1:

其次,我们又需要对上述几个品名对应的英文名字即component,part,unit,accessory和fittings的英文定义进行了解,根据查阅牛津词典(Oxford Dictionaries)的解释,并摘录上述所涉单词英文词义和它们对应的中文品名进行分析对比,具体见表2:

表2英文定义与理解

总体上看,它们的商品范围大致可归纳为图2:

最后,摘录进出口税则中关于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中英文部分翻译情况来对它们的本身含义进行理解分析,具体见表3。

表3税则摘录

通过上述的分门别类地阐述了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中英文词义所包含的商品范围,我们得知原版《协调制度》的英语或法语品目、子目在翻译成中文的税目及子目条文时,有时确实无法将英文意思完全表达出来,不过作为两种不同语系的语言,在不同的环境下,很多情况下即使意思表达并不一致,但从习惯用法上看它们并不会产生歧义,如“accessory”翻译成“附件”,“components”翻译成“零件”或“部件”。不过有一些词语还是相差太大,如表3税则摘录中“fittings”翻译成“装置”,或者作为固定装置时翻译成“附件”,这是需要注意的。

尽管《税则注释》详细解释每个税目下面所包括的商品范围并以此作为归类的法定参考依据,但作为中文四级税目,还是需要严格按照原版《协调制度》的意义来直译,否则可能在某些零部件归类应用时会导致人为超出或缩小税目的商品范围,只有尽可能地符合原版品目的含义,税目条文和相关注释才能显得更加合理严谨。所以在日常的归类工作中使用《税则注释》有涉及到上述几个品名时,笔者觉得有必要对其原版英文的含义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对机器零部件的归类有一个清晰和本质上的理解,才不至于概念混淆而导致归类结果的不一致。

以上是笔者对税则中关于元件、零件、部件、配件和附件的中英文词语所包含的商品范围进行了细小探讨,并再次说明,我仅仅对中英文原本词义进行解释分析,仅作参考,在合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遵从业已形成的中文使用习惯,在不影响商品范围的分类时,英文版《协调制度》的品目条文和相关注释可按照习惯来做中文翻译。

因本人归类水平有限,如有用词和理解不当处,请大家指正,谢谢!

“超市购物车”的归类浅析(吴瑕)

一、商品描述:

超市购物车(儿童安全型)(图1),由购物车及儿童玩具车两部分组合构成。与普通超市购物车(图2)相比,由于其供儿童乘坐的玩具汽车部分更贴近地面,并且有对应的乘客固定装置(绑带),可以为儿童提供更好的防坠落等安全保护,乘坐感觉也更舒适,并设计成儿童喜爱的卡通车辆外型。

(图1儿童安全型购物车)

(图2 一般购物车)

二、争议税目:

(一)95.03 三轮车、单脚滑行车、踏板车及类似的带轮玩具。

其归类依据为品目9503项下注释条文:“本品目包括:...一、带轮玩具...其他带轮玩具则可由他人推动或拉动,或由马达驱动。这些玩具包括:...(六)靠推动或拉动的其他带轮玩具(未装有机械传动装置),其大小足可供儿童乘骑。”

(二)87.16 挂车及半挂车或其他非机械驱动车辆及其零件。

其归类依据为品目8716项下注释条文:“本品目包括装有一个或多个车轮,供载运客货用的非机械驱动车辆...本品目的车辆是...用手推或拉动...本品目包括:...二、手或脚驱动的车辆。本组包括:...(一)各种手推运货车”

(三)73.26 其他钢铁制品

其归类依据为品目8716项下排他性注释条文:“未装有底盘的商店小型有轮购物容器(用柳条、金属等制成,例如,有轮购物篮),不归入本品目,而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归类分析:

首先,笔者个人认为超市购物车(儿童安全型),不应按“带轮玩具”归入品目9503。

本商品的确安装有供儿童乘坐的带轮玩具车。但依据第九十五章章注一:“本章不包括:…(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十四)儿童两轮车(品目87.12)”。虽然从字面上看,这两条排他性章注并未把所有“车辆”均从第95章中排除。但从中可以看出,品目9503项下所谓的“靠推动或拉动的其他带轮玩具”必须是以玩具为主要特征的,即不具备实际意义上的载人或运货功能。

而本商品除儿童玩具车部分外,还安装有钢铁制购物篮,并且主要应用于超市购物时供儿童乘坐,以方便家长携带儿童购物。由此可见,本商品中,儿童玩具车部分,仅起到辅助作用。它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将儿童固定在座位上(外观设计成儿童喜爱的玩具车形状也是出于类似目的),并使儿童更贴近地面,防止儿童意外坠落。可以很明显的推断出购物篮部分在本商品中起到主要作用,故本商品不应按“带轮玩具”归类。

注:品目9503的注释条文中有列名商品——玩偶车(例如,手推玩偶车)。虽然其名称与本商品中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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