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答辩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郑州市XXXXXXXXXXXXX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广州X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
因被答辩人广州X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诉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依法不应认定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经查,本案中,被答辩人之案涉专利(专利号为:ZL201530558114.3)系会议文件袋(D-3117),其整体呈长方形,其结构由上至下依次为顶部两侧手提拉带、全局共:11处机器走线、3个拉链条(走向为从左至右,封口处在左侧);3个锁头(其形状:皆上椭圆、中实心、下空心,中部都是一侧有“德仕高®”、一侧有“Disco”),最下部则由三部分组成:下左部从最左侧密封线处起向右6cm处,再向下后方侧张成曲线,后又收缩向左下至封底成型一
处部,内有一个拉链条(走向为从上至下,封口处在上侧,向里伸展不过一指的之地);下右部从最右侧密封线处起向左8.8cm处,迂回向下收缩成小面积似梯形,内置:“Disco”品牌标签于其中;除此之外则为下中部自成一处空间;其颜色由上至下依次为:顶部两侧手提拉带黑色夹两道白、机器线条颜色从上至下分别为灰、黑、黑、灰、灰、灰,拉链条系黑色,锁头亮银色,色彩层次以黑色为主调,夹杂灰黑色,整体设计粗糙不堪。
答辩人之被诉侵权产品(以公证书附图照片为准)系文件包,其整体呈长方形,其结构由上至下依次为顶部两侧手提拉带、全局共:10处机器走线、2个拉链条(走向为从右至左,封口处在右侧);2个锁头(内部实心,两侧皆无文字),最下部则由三部分组成:下左部从最左侧密封线处起向右5cm处,再向下后方侧张成曲线,后又收缩向左下至封底成型一处部,内有一个拉链条(走向为从上至下,封口处在上侧,向里伸展可达全局);下右部从最右侧密封线处起向左7.5cm处,迂回向下右收缩成小面积似梯形,内置:“德士隆®”品牌标签于其中;除此之外则为下中部自成一处空间;其颜色由上至下依次为:顶部两侧手提拉带黑色夹两道白、机器走线从上至下分别为黑、蓝、蓝、黑、黑、灰,拉链条系黑色,锁头亮银色,色彩层次以蓝色为主调,夹杂灰白色,四周有花布包裹,整体设计简约平易。
答辩人将被诉侵权产品与表示在案涉专利附图中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发现答辩人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被答辩人专利产品外观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机器走线数目不同:前者10处,后者11处;
2、两者拉链条走向、封口处不同:前者走向为从右至左,封口处在右侧;;后者走向为从左至右,封口处在左侧;
3、两者锁头形状不同:前者内部实心,两侧皆无文字;后者皆上椭圆、中实心、下空心,中部都是一侧有“德仕高®”、一侧有“Disco”;
4、两者下部布局不同,前者左右开合小,后者开合大。后者更规则;
5、两者机器走线颜色不同:前者:从上至下分别为黑、蓝、蓝、黑、黑、灰;后者:上至下分别为灰、黑、黑、灰、灰、灰。
6、整体色彩基调不同:前者色彩层次以蓝色为主调,夹杂灰白色;后者以黑色为主调,夹杂灰黑色;
7、整体设计特征、视觉效果不同:前者以收纳物品为主要功能,蓝白相间,简约大空间,内里可伸展,整体设计简约平易;后者以收纳文件为主要功能,黑不溜秋,空间不大,内里不能伸展,整体设计粗糙不堪。前者比后者更立体。
综上,鉴于被答辩人专利请求保护外观设计在于产品的形状特征,而答辩人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被答辩人外观专利设计在机器走线数目、颜色、拉链条走向、封口处、锁头形状、下部布局、整体色彩基调、整体设计特征、视觉效果存在差别,能够给一般消费者予以完全不同的视觉冲击,因此与被答辩人外观专利设计存在较大的差别,应当认定两者设计并不太相同,也不构成近似。故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未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即便被诉侵权产品被贵院认定落入案涉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也不成立,依法不构成侵权;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无制造行为;
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可知,答辩人经营范围为:销售:文具、办公用品,并无制造一说,并且,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该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二)答辩人虽有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答辩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实际上,在义乌市场,家家户户都有被答辩人所诉的同类产品销售(答辩人也是其中一家),并且该类情况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网购平台比比皆是,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此外,一个在源头都不被制止的商品,到下游答辩人这里怎么就成侵权产品,它上面也没有注明有没有专利或是侵权。答辩人没有渠道知道某一种造型或花纹是否有专利或侵权;
(三)答辩人无库存行为;
答辩人仅为个体工商户,店铺面积很小,销量有限,被诉侵权产品仅是厂家业务员放在答辩人处的样品,答辩人根本没有库存,又何